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档案浏览器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国家设户部,掌管全国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县设户房,管理田赋、牙杂税(见注1)、房田契税等收入,坐支县衙官吏、杂役薪俸费用后,全部上解。
1912年,民国(北京)政府颁布《划分国、地税收支法案》,修订税制,县财政收支由省统管,田赋、统税、附加捐税收入全部解省,经费开支由省拨给,县无收支机动权。1929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昌邑县建立年度收支预算,包括田赋、附捐、杂捐等地方收入和县级经费支出。田赋正税、货物税、营业税等属中央、省级收入项目,县尽收尽解。
1941年,重庆国民党政府颁布战时财政,规定田赋折实征收,各项税收由地方代征,以供驻地军需。当时驻昌邑县的国民党杂牌军队任意向群众征收苛捐杂税,挥霍无度。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设置财政机构,负责解放区的田赋、货物税、烟酒税、盐税的征解和经费开支,县级财政由胶东行署实行统收统支。县财政科为一级领报单位,收入全部上交,人员经费开支按月由专署领报、结算,县级不搞财政收支平衡。
自1953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建立县级财政总预算。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造决算。具体执行办法,各年有异:
一、1953年到1957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预算管理办法。划归县的财政收入有三部分;一是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及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和县、区、乡行政事业公产收入。二是固定分成收入,即中央、省、县各分一定比例的收入。昌邑县分成比例:农业税,1953年23.8%,1955年18.4%,1956年30%,1957年49%,工商业税,1954年40%,1955年65%,1956年54%,1957年14%;工商所得税,1955年30.9%,1956年50%,1957年15%。三是上级补助收入,昌邑县支大于收,每年都由省预算补助一定的差额,保持县财政预算的收支平衡。县财政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事业经费指标,实行按月拨款结算。
二、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办法。许多企业收入和管理权下放,一些支出项目也相应下放地方预算。百货公司、烟酒专卖公司、药材公司、木材公司、煤建公司的利润收入,全部下放归县。
三、1959年又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办法。当年核定全县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为35.9%,上级补助收入52万元。1962年,财政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级,实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方针,缩小县级财权。“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县虽然仍是一级财政,但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县对所属单位的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的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四、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办法,昌邑县年末比预算多收197万元,年终结余57万元。
五、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与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1976年又恢复了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六、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明确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县内收入项目有:国营企业利润收入、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其他收入。盐税上缴50%,工商税全部上缴。县办国营工业企业亏损,县财政负担20%。包干基数以1979年的实际收入数和核定的支出指标,增减那些一次性和临时性的因素。同年县预算,上级补助63万元,1981年补助66万元。在预算执行中,中央借调县财政款237.7万元。县财政对国营工、商企业实行盈亏包干超收(减亏)分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支出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七、1982年,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上,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留成的管理办法。县收入总额分成比例是26.3%,年底中央借调县预算款105万元。1983年分成比例是26.6%,1984年分成比例是30%。
八、1985年山东省在昌邑县搞县级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即以年度总收入的45%归县级财政,以1984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增收部分在8%以内的仍按45%比例分成,超过8%的增收部分,县留59%。县对所属单位,仍执行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1948年设立县级地方自筹经费,1959年改称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计划以外的地方性收支资金,收入项目为农业税附加和工商业税附加等。支用范围由县自行安排,解决地方公益事业开支,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
注:①旧时斗、秤、经纪等称牙行,牙行所纳的税称牙税。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清乾隆七年(1742年),全县共征收地丁银49693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收地丁银44037两。同年,县厘税局征收厘税银4785.7两。宣统元年(1909年),全县共征地丁银44026两。1919年,全县共征赋税180863元。1930年征收281139元,包括田赋正税172228元,(全部解省)本县收入108911元(其中附捐94725元,杂捐2240元,公款400元,公产1546元,偿还军费券10000元)。1936年,全县征收田赋正税172228元,营业税76572元,本县预算收入的田赋附加捐172228元,地方税捐37838元。
1941年,国民政府规定田赋折实征收,全县应征小麦77848000斤,但当时驻昌邑的国民党杂牌军向农民征收的“给养”,大大超过此数。
1942年至1952年,昌邑、昌南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农业税、工商税、盐税、契税收入,全部上解。
1953年,昌邑县财政预算收入总额为329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占84%,工商业税收占13%,企业利润收入占3%。到1985年,财政收入增加到3761.3万元,比1953年增长11倍,其中工商各税收入占总收入的69%,企业利润收入占15%,农业税收入占10%,农民负担稳定在1953年的水平上。

1953—1985年昌邑县预算外收入情况表
┌────┬──────┬──────┬──────┬──────┬──────┬──────┬─────┬──────┬──────┐
│年度 │收入合同 │工商税附加 │农业税附加 │渔业自筹 │城市公用事业│预算外企业收│工商所得税│盐税留成 │其他收入 │
│ │ │ │ │ │附加 │入 │留成 │ │ │
├────┼──────┼──────┼──────┼──────┼──────┼──────┼─────┼──────┼──────┤
│1963 │ │ │ │ │ │ │ │ │ │
├────┼──────┼──────┼──────┼──────┼──────┼──────┼─────┼──────┼──────┤
│1954 │5 │ │4 │ │ │ │ │ │1 │
├────┼──────┼──────┼──────┼──────┼──────┼──────┼─────┼──────┼──────┤
│1955 │50 │ │50 │ │ │ │ │ │ │
├────┼──────┼──────┼──────┼──────┼──────┼──────┼─────┼──────┼──────┤
│1956 │408 │9 │388 │11 │ │ │ │ │ │
├────┼──────┼──────┼──────┼──────┼──────┼──────┼─────┼──────┼──────┤
│1957 │516 │12 │490 │14 │ │ │ │ │ │
├────┼──────┼──────┼──────┼──────┼──────┼──────┼─────┼──────┼──────┤
│1958 │561 │23 │525 │11 │ │ │ │ │2 │
├────┼──────┼──────┼──────┼──────┼──────┼──────┼─────┼──────┼──────┤
│1959 │1266 │18 │851 │15 │ │382 │ │ │ │
├────┼──────┼──────┼──────┼──────┼──────┼──────┼─────┼──────┼──────┤
│1960 │751 │23 │401 │13 │ │8 │ │ │306 │
├────┼──────┼──────┼──────┼──────┼──────┼──────┼─────┼──────┼──────┤
│1961 │279 │22 │220 │21 │ │ │ │ │16 │
├────┼──────┼──────┼──────┼──────┼──────┼──────┼─────┼──────┼──────┤
│1962 │251 │25 │175 │27 │ │ │ │ │24 │
├────┼──────┼──────┼──────┼──────┼──────┼──────┼─────┼──────┼──────┤
│1963 │261 │24 │212 │20 │ │ │ │ │5 │
├────┼──────┼──────┼──────┼──────┼──────┼──────┼─────┼──────┼──────┤
│1964 │276 │25 │228 │11 │ │ │ │ │12 │
├────┼──────┼──────┼──────┼──────┼──────┼──────┼─────┼──────┼──────┤
│1965 │391 │24 │317 │19 │ │ │ │ │31 │
├────┼──────┼──────┼──────┼──────┼──────┼──────┼─────┼──────┼──────┤
│1966 │401 │34 │358 │3 │ │ │ │ │6 │
├────┼──────┼──────┼──────┼──────┼──────┼──────┼─────┼──────┼──────┤
│1967 │404 │43 │356 │5 │ │ │ │ │ │
├────┼──────┼──────┼──────┼──────┼──────┼──────┼─────┼──────┼──────┤
│1968 │424 │40 │364 │3 │ │ │ │ │17 │
├────┼──────┼──────┼──────┼──────┼──────┼──────┼─────┼──────┼──────┤
│1969 │411 │41 │359 │ │ │ │ │ │11 │
├────┼──────┼──────┼──────┼──────┼──────┼──────┼─────┼──────┼──────┤
│1970 │421 │43 │367 │5 │ │ │ │ │6 │
├────┼──────┼──────┼──────┼──────┼──────┼──────┼─────┼──────┼──────┤
│1971 │411 │27 │359 │14 │ │ │ │ │11 │
├────┼──────┼──────┼──────┼──────┼──────┼──────┼─────┼──────┼──────┤
│1972 │478 │61 │351 │17 │ │6 │ │ │43 │
├────┼──────┼──────┼──────┼──────┼──────┼──────┼─────┼──────┼──────┤
│1973 │488 │53 │357 │23 │ │1 │ │ │54 │
├────┼──────┼──────┼──────┼──────┼──────┼──────┼─────┼──────┼──────┤
│1974 │414 │58 │334 │22 │ │ │ │ │ │
├────┼──────┼──────┼──────┼──────┼──────┼──────┼─────┼──────┼──────┤
│1975 │701 │76 │356 │22 │ │95 │ │ │152 │
├────┼──────┼──────┼──────┼──────┼──────┼──────┼─────┼──────┼──────┤
│1976 │554 │95 │351 │28 │ │30 │ │ │50 │
├────┼──────┼──────┼──────┼──────┼──────┼──────┼─────┼──────┼──────┤
│1977 │568 │112 │349 │37 │ │7 │ │ │63 │
├────┼──────┼──────┼──────┼──────┼──────┼──────┼─────┼──────┼──────┤
│1978 │1216 │127 │339 │38 │ │100 │520 │26 │66 │
├────┼──────┼──────┼──────┼──────┼──────┼──────┼─────┼──────┼──────┤
│1979 │1508 │109 │384 │55 │237 │168 │513 │20 │22 │
├────┼──────┼──────┼──────┼──────┼──────┼──────┼─────┼──────┼──────┤
│1980 │1703 │127 │384 │58 │313 │281 │ │32 │508 │
├────┼──────┼──────┼──────┼──────┼──────┼──────┼─────┼──────┼──────┤
│1981 │2133 │147 │356 │53 │422 │927 │ │46 │182 │
├────┼──────┼──────┼──────┼──────┼──────┼──────┼─────┼──────┼──────┤
│1982 │1961 │182 │395 │63 │356 │806 │ │37 │122 │
├────┼──────┼──────┼──────┼──────┼──────┼──────┼─────┼──────┼──────┤
│1983 │2431 │190 │413 │52 │363 │853 │ │44 │516 │
├────┼──────┼──────┼──────┼──────┼──────┼──────┼─────┼──────┼──────┤
│1984 │2745 │209 │396 │17 │455 │1171 │ │57 │440 │
├────┼──────┼──────┼──────┼──────┼──────┼──────┼─────┼──────┼──────┤
│1985 │2330 │62 │521 │ │456 │323 │ │126 │842 │
└────┴──────┴──────┴──────┴──────┴──────┴──────┴─────┴──────┴──────┘

第三节 财政支出

光绪三十三年《昌邑县志》载,起运司库地丁银38502两余。临清、德州仓粮(米、麦)折征银约2949两。里甲夫马工料支银约307两。县官吏、杂役、官俸、工食约银82两。
1919年全县上解地丁田赋164421元,县级经费支出40691元。1930年,上解地丁田赋172228元,县级预算支出108911元,包括:公安局经费10000元,警察队经费23322元,财政局经费3200元,教育局经费3800元,教育费20000元,建设局经费3000元,建设费7400元,自治经费15000元,民众团体补助费3600元,财政局临时费183元,教育局临时费827元,义务教育费10000元,预备费8579元。1936年上解田赋172228元,营业税76572元,县级预算支出131411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昌邑、昌南县人民政府军政人员的生活费用,实行供给制,支出大部分是发放实物,经费开支全部向上级领报。1953年建立县级支出预算,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各项支出资金,有力地支援了全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到1985年统计,支出金额共计24632.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652.7万元,占总额的7.7%,支援农业支出4936万元,占总额的19.8%,文教卫生科技支出10273.7万元,占总额的41.1%,优抚社会救济支出2198.5万元,占总额的8.9%,行政管理费4429.8万元,占总额的17.7%,其他支出1142万元,占总额的4.8%。

1953—1985年昌邑县预算外支出情况表
┌──────┬──────┬──────┬──────┬─────┬──────┬──────┬──────┬──────┬──────┐
│年度 │支出合计 │企业 │农业 │交通邮电 │社会文教 │优抚 │行政管理 │城市维护 │其他 │
├──────┼──────┼──────┼──────┼─────┼──────┼──────┼──────┼──────┼──────┤
│1953 │ │ │ │ │ │ │ │ │ │
├──────┼──────┼──────┼──────┼─────┼──────┼──────┼──────┼──────┼──────┤
│1954 │5 │ │ │1 │2 │ │2 │ │ │
├──────┼──────┼──────┼──────┼─────┼──────┼──────┼──────┼──────┼──────┤
│1955 │13 │ │2 │5 │5 │ │ │ │1 │
├──────┼──────┼──────┼──────┼─────┼──────┼──────┼──────┼──────┼──────┤
│1956 │881 │ │53 │29 │795 │1 │3 │ │ │
├──────┼──────┼──────┼──────┼─────┼──────┼──────┼──────┼──────┼──────┤
│1957 │363 │ │182 │99 │67 │1 │5 │ │9 │
├──────┼──────┼──────┼──────┼─────┼──────┼──────┼──────┼──────┼──────┤
│1958 │568 │320 │193 │19 │32 │ │1 │1 │2 │
├──────┼──────┼──────┼──────┼─────┼──────┼──────┼──────┼──────┼──────┤
│1959 │390 │119 │90 │ │105 │ │ │ │76 │
├──────┼──────┼──────┼──────┼─────┼──────┼──────┼──────┼──────┼──────┤
│1960 │1065 │591 │285 │3 │128 │ │ │3 │55 │
├──────┼──────┼──────┼──────┼─────┼──────┼──────┼──────┼──────┼──────┤
│1961 │148 │2 │50 │2 │40 │ │37 │1 │16 │
├──────┼──────┼──────┼──────┼─────┼──────┼──────┼──────┼──────┼──────┤
│1962 │112 │ │23 │36 │48 │ │5 │ │ │
├──────┼──────┼──────┼──────┼─────┼──────┼──────┼──────┼──────┼──────┤
│1963 │189 │ │61 │53 │71 │ │ │1 │3 │
├──────┼──────┼──────┼──────┼─────┼──────┼──────┼──────┼──────┼──────┤
│1964 │334 │ │164 │72 │79 │18 │ │1 │ │
├──────┼──────┼──────┼──────┼─────┼──────┼──────┼──────┼──────┼──────┤
│1965 │261 │ │113 │3 │136 │1 │2 │1 │5 │
├──────┼──────┼──────┼──────┼─────┼──────┼──────┼──────┼──────┼──────┤
│1966 │279 │ │157 │8 │68 │1 │ │1 │44 │
├──────┼──────┼──────┼──────┼─────┼──────┼──────┼──────┼──────┼──────┤
│1967 │104 │ │2 │18 │82 │ │1 │1 │ │
├──────┼──────┼──────┼──────┼─────┼──────┼──────┼──────┼──────┼──────┤
│1968 │359 │ │217 │52 │53 │1 │ │4 │32 │
├──────┼──────┼──────┼──────┼─────┼──────┼──────┼──────┼──────┼──────┤
│1969 │235 │ │43 │47 │129 │2 │ │ │14 │
├──────┼──────┼──────┼──────┼─────┼──────┼──────┼──────┼──────┼──────┤
│1970 │509 │45 │203 │ │97 │2 │ │ │162 │
├──────┼──────┼──────┼──────┼─────┼──────┼──────┼──────┼──────┼──────┤
│1971 │359 │30 │27 │85 │35 │6 │ │ │176 │
├──────┼──────┼──────┼──────┼─────┼──────┼──────┼──────┼──────┼──────┤
│1972 │287 │ │ │70 │62 │ │1 │ │154 │
├──────┼──────┼──────┼──────┼─────┼──────┼──────┼──────┼──────┼──────┤
│1973 │585 │50 │222 │56 │89 │ │108 │2 │58 │
├──────┼──────┼──────┼──────┼─────┼──────┼──────┼──────┼──────┼──────┤
│1974 │427 │68 │86 │50 │151 │ │32 │2 │38 │
├──────┼──────┼──────┼──────┼─────┼──────┼──────┼──────┼──────┼──────┤
│1975 │753 │ │151 │34 │77 │ │12 │ │479 │
├──────┼──────┼──────┼──────┼─────┼──────┼──────┼──────┼──────┼──────┤
│1976 │528 │63 │151 │25 │117 │ │6 │5 │161 │
├──────┼──────┼──────┼──────┼─────┼──────┼──────┼──────┼──────┼──────┤
│1977 │421 │ │242 │56 │103 │ │ │ │20 │
├──────┼──────┼──────┼──────┼─────┼──────┼──────┼──────┼──────┼──────┤
│1978 │1492 │256 │829 │150 │145 │3 │79 │ │30 │
├──────┼──────┼──────┼──────┼─────┼──────┼──────┼──────┼──────┼──────┤
│1979 │1144 │60 │613 │ │110 │3 │127 │100 │131 │
├──────┼──────┼──────┼──────┼─────┼──────┼──────┼──────┼──────┼──────┤
│1980 │1237 │196 │97 │41 │133 │7 │ │543 │220 │
├──────┼──────┼──────┼──────┼─────┼──────┼──────┼──────┼──────┼──────┤
│1981 │1247 │150 │178 │36 │140 │8 │ │447 │288 │
├──────┼──────┼──────┼──────┼─────┼──────┼──────┼──────┼──────┼──────┤
│1982 │1977 │ │120 │20 │431 │90 │733 │420 │163 │
├──────┼──────┼──────┼──────┼─────┼──────┼──────┼──────┼──────┼──────┤
│1983 │2853 │524 │110 │ │646 │29 │731 │350 │463 │
├──────┼──────┼──────┼──────┼─────┼──────┼──────┼──────┼──────┼──────┤
│1984 │1947 │230 │133 │ │658 │10 │186 │362 │368 │
├──────┼──────┼──────┼──────┼─────┼──────┼──────┼──────┼──────┼──────┤
│1985 │1513 │167 │41 │ │313 │10 │327 │512 │143 │
└──────┴──────┴──────┴──────┴─────┴──────┴──────┴──────┴──────┴──────┘

第四节 经济建设投资

建国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大量资金用在工农业建设项目上。到1985年,县财政预算拨付支农资金4452.3万元,预算外支农资金483.6万元。
治河投资 对纵贯县境南北的两条主要河流(潍河、胶莱河)进行了彻底治理。1951年,昌潍专署拨付小米800万斤,以工代赈治理潍河。1963年后,又陆续拨付经费218万元。对胶莱河的治理,自1973年开始,到1976年第六期工程完成,国家共投资2889.9万元,其中昌邑县治理段拨付经费601.2万元。
另外,从1952年起,县财政拨款100多万元,疏通了县内28条河道。
农田水利建设投资 1955年到1985年县财政拨付兴修水利资金2074.1万元,其中:(一)建设金口拦河坝支出368.4万元。 (二)1964年起,陆续建成大、中、小型机电扬水站95处,装机9838马力,扩大丘陵灌溉面积30多万亩,投资91万元。(三)灌区配套建设,兴修渠、畦、闸等灌区配套建设工程支出750万元。 (四)自1957年至1981年,先后共打机井8319眼,投资416万元。
支援贫穷社队 1959年到1961年,无偿拨付支援穷队资金232.6万元,购置农机具、耕畜、母猪、种苗、肥料、农药等,使15处公社207个生产大队869个生产队受益。
支援农业机械化建设 农业集体化后,先后拨款488.8万元,购置拖拉机134台,排灌机械400台,其他机械32台,农机具525件。
扶持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 1979年以后,拨付无偿支农资金320万元,有偿支农周转资金169万元,扶持县养虾场、苗圃等8个国营单位、7个乡镇企业、41个村办副业、5个经济联合体和229个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
安置水库区移民 1960年峡山水库建成,昌邑县共安置库区移民5091户,22838人。其中在岞山、丈岭、塔耳堡等乡镇建成24个新村,建房9201间,安置2713户,11858人;在其他乡镇分散安置2378户,10980人,建房1922间,共拨付补助款83万元。

第五节 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的建立与发展 建国初期,县属国营企业很少,财政部门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营企业越来越多。1958年商业各专业公司(包括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权下放。原来的一部分手工业合作社转为国营工业。县财政局内设企业财务组,配备专职人员,专管企业财务。1984年企业财务组改为企业财务管理股。
利润解交和留成制度 1958年,国营企业利润交县级财政,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工业按10%,商业按5%留给企业。
1962年,除商业企业外,停止执行利润留成制度。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亏损全额拨补,此办法一直持续到1978年。
1966年,商业企业不再实行利润留成,也改为利润全额上交。亏损由国家全额弥补。
1973年,饮食服务业的利润交国库50%。
1979年商业企业实行全行业利润留成,留成比例10%。
1980年对国营工业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
1981年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
1983年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凡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先缴纳所得税,再扣除合理的留利水平,然后缴纳调节税或承包费。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1984年进行第二步利改税,调整了部分税率。
企业资金管理
一、清产核资 1962年4月至1963年3月进行了建国后第一次清产核资,对54个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全面进行了清查。共查出物资报废、削价和盘亏损失447万元,按隶属关系,报经上级批准,作了帐务处理。对多余、积压252万元的物资,采取了国家收购和部门调剂、自销、代销等措施,予以解决。核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210万元,流动资金155万元。
1972年3月至同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清产核资,清查了65个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重点是工业企业。共查出闲置、积压的固定资产价值13万元,多余积压物资185万元,盘盈15万元,盘亏4万元,报废6万元,削价9万元。核定了10户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496万元,弥补流动资金17万元。
1979年,对全县119个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财产进行了清查核定。经过近一年的查库、利库、核资验收工作,清查固定资产5654万元,流动资金7059万元,发现盘盈101万元,盘亏66万元,报废损失464万元,积压多余1759万元。对34户企业核定定额库存1194万元,定额流动资金1865万元,固定资产需要量3539万元。核资后,对10户企业增拨流动资金284万元,基本解决了企业财务混乱现象。
1983年1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潍坊市经济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对县属18个企业单位库存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进行了清查,对有问题的产品、钢材作了报废、削价处理。
二、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980年以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县属国营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年,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在县酿酒厂、县麻纺厂等单位推行了资金本票制(即厂内银行结算办法)。麻纺厂同时实行了厂部、车间二级核算。
三、财政监督与检查 1981年以来,县财政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边检查,边纠正,边建制,严肃了财经纪律,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节 征集交通·能源重点建设资金

从1983年起,对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各项附加及留成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工业交通、文教卫生、科研、公用事业、机关团体杂项事业收入),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提取的专项基金(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利润留成和税后利润),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资金和县属城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等,始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按12.5%的比例,全县征集163万元。1984年按15%比例,征集181万元。1985年,按15%比例征集189.6万元,全部上解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