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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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粮油供销

第一节 非农业人口供应

1954年,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机关、团体、军队、学校、厂矿生活用粮,按月报送粮食计划,有关部门依照定量标准批复销售。食用不够者,酌情追加计划,补足缺数。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1月全县开始计划供应。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口粮分等定量。对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对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随着生产的发展,供应粮色有了巨大变化,50年代细粮占30%左右,至70年代以后,已上升到70%左右。
第二节 专项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1953年,县内20几个工商行业用粮单位,全部实行计划供应,由各单位依照消耗定额编制用粮计划,报主管部门核批,给予销售。1958年开始,为限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所有饮食业一律凭粮票就餐。1960年起对饮食、糕点业用粮实行“计划控制,凭票购粮”的办法。
非农业畜禽用粮,供销标准与数量,历年有变。1972年规定:
一、运输牲畜,骡、马每匹每日6斤,牛、驴每头每日8斤。
二、优良种畜,纯良种马每匹每日10斤,杂良种马每匹每日8斤,良种牛、驴每头每日5斤,良种猪每头每日2斤,优良鸡鸭每只每月3斤。
民工补助用粮,兴修大、中型水利工程(峡山水库、潍河、胶莱河治理),自1970年起,除带足社、队分配的口粮外,从直接受益地区出工的每个工日补助1斤,从不受益或间接受益地区出工的,每个工日补助1.5斤;从重灾区出工的不论受益不受益,每日最多补助1.7斤。工交、国防系统工程,每完成一个定额标准日,补助原粮半斤至1斤。
此外,对下乡知识青年,下乡蹲点干部,临时工、学生,以及需吃夜餐的和集训人员均有补助。
1955—1985年工商行业用粮销售统计表
年份合计食品副食及酿造工业饲料其他合计其中:酒1955648486130201219565534325627381957397211120273919584913335327781959322173i048911960164754176819611642240713119621322394753196391275593196434826726550196598211326381966919151750196717254183673019684161563012699515319694261903660305882197047619647836864861971475187524623661241972399259385722519735892685221220256119746053204018058719755874256111454519765984576027477197765451372184921978592472675481979650438828644198059243988362728119816734838375733021982649508100231819836144606932284851984170460312586110691985877664141648

第三节 农村销售

旧中国,农民用粮靠自给或集市调剂。遇到荒年,虽有“开仓赈济”之说,却少有开仓供粮之举。
新中国建立后,对农村缺粮队(户)、受灾队(户)、库区、城内基建占地的居民、经济作物集中地区的缺粮队(户),以及菜农、林、牧、渔、盐民、知识青年等,实行了统销。具体供应办法,一般是在干部、群众代表参与下,经过逐户摸底、评议、挂钩、审定、张榜、发证几个过程,然后由农村粮食管理所凭证供应。1955年实行“三定”后,对缺粮户,直接由区(乡)政府发证到户,分期供应,粮色不固定,数量不统一。1975年后,上级规定农村人口的口粮标准,每人全年为300—360斤,不足者实行统销,补其差额,定期供应。
另外还有临时借销(为期一年,秋后偿还)和退库返销,或调减统购任务等办法,以解决农村缺粮问题。
1955—1985年农村粮油销售统计表
年份粮食食油备注合计统销奖售民工用粮其他用粮19551178114235113419561004886116219119574343415637163195810754482942171161741959280417682766171431221960207313741025326566196193382533255019626865205581031963266331361780251964528164217836426196525572318168135865196611065092972505062196780229539565474619685901783401161111196951825317926601251970368991931660133197112384963153388910519727762414217539651973111447933128618571974992123480353366819752003974402335292681976158746160348934921977152754047649615511978172651748972055197911853415742561477198016785181032992977198114691911252121477198254217244668209719835870292554730161984972217117974377198524325921832830

第四节 票证管理

1955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昌邑县于同年11月1日起使用粮票。通行的有两类:一是全国通用粮票,分为5市斤、3市斤、1市斤、0.5市斤4种。二是山东省粮票,分为10市斤、5市斤、1市斤、0.5市斤、1市两5种。油票分为1市斤、0.5市斤、1市两3种。由粮店办理发放,实行收发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级粮食部门设立专管和兼管人员,并建立专库或专柜,发放的数量范围由上级控制。
非农业人口外出,凭购粮证支取粮票,数量较大者持单位或组织证明办理。农业人口外出需用粮票,凭社队证明以粮兑换。 各单位收回的粮票要及时交当地粮食部门,严禁擅自兑换和买卖。管理粮票的单位,每月、每季、每年将收、支、存数字,结算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