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油征购
第一节 征收
明代,田赋征收粮食,后改征货币。清朝,漕粮、租课仍征实粮。民国初期,沿用旧制只征款,不征粮。抗日战争期间,驻昌邑县的国民党杂牌军队,征收“给养”,向农民索取粮食。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按照地亩、人口和其他收入,以累进税率征收公粮。当年,全县共计征收粮食140万斤,谷草11.7万斤,柴草277万斤。1942年计征收粮食131万斤,谷草23.2万斤,柴草134万斤。县政府分设瓦城、辛安庄、张家车道、滩子、石桥等5个粮站,有职工13人,负责粮草的收、付和管理,以供应军队和政府工作人员、小学教师的口粮以及救济贫苦农民。
1948年公粮征收实行固定比例税制,以户为单位计算,每人扣除7分标准中中亩,其余土地按常年产量的20%征收。全县平均每亩地全年征收公粮30斤,粮色夏秋各半。
第二节 统购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在农村向余粮者实行计划收购。昌邑县通过试点和广泛宣传,于1954年初在全县范围内开始粮食统购工作。按照国家既要取得粮食,又要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工农联盟的原则,依据农民能够提供商品粮的可能情况和国家预订的统购计划,在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和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对农民逐户摸底排队,摸清余粮户,自给户和缺粮户数。对余粮户在保证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粮的前提下,多余的粮食、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对粮食自给户和缺粮户的生产、生活也同时做好全面安排。
1955年春开始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逐户(合作化以后为逐社、队)依据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单位面积和常产,估出实产,对每户的定产扣除口粮(360斤)、种子、饲料、机动粮,有剩余的按国家单一比例统购(一般占余粮的80%至90%)。增产不增购,荒年在丰收地区增购,增购数不超过增产的40%。
1965年10月,根据中央指示,实行农村征购一定3年不变(又称包购)的政策。按照正常年景,确定征收基数。
为了以丰补歉,增产增购,减产减购,增购部分给予30%至50%的加价,并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口粮全年人均不足300斤的不分配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连续实行六年。1972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任务基数由3年改为5年。机动数改为5%左右。1972年至1976年第一个5年,全县征购任务每年为6625万斤。第二个5年进行了调整,全县每年征购任务为6825万斤。
1981年省决定改变粮食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对县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和调拨包干的办法(包征购、包销售、包调拨),一定3年。在征购基数内省、地加5%,县加3%的保险系数。1981年至1983年全县每年粮食包购基数为6455万斤,大豆(油料)245万斤,销售2750万斤,调出7210万斤。地区分配,昌邑县垒年粮食征购包干任务9968万斤,实际落实到生产队的任务为11000万斤。1984年仍执行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的政策。
第三节 合同定购
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规定,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这是建国以来,粮食收购政策的一大改革。
定购的粮油,国家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油可以自由销售。全县共落实定购任务7864万斤,其中小麦5518万斤,玉米2346万斤。
在合同定购中,不搞平均主义和“一刀切”,根据各乡(镇)地质、水利和历年粮食产购情况,分别确定定购数量和粮色比例。1985年夏粮征购对因灾减产的青乡、柳疃、龙池、塔耳堡、下营5处乡(镇),调减了定购任务313万斤,给连年增收产量稳定的李家埠、夏店、都昌、双台、围子、宋庄、石埠、流河、太保庄、丈岭等乡(镇)增加了收购任务515万斤。对常年病灾户、四属五保户、无劳动力户和只种口粮田的专业户分别酌情减免。全县共6 125户没有签定定购合同,占全县总户数的4%。
1955—1985年粮食总产及征购统计表
年份
总产
全年征购
人均贡献
合计其中夏粮
1955
30326
7722
2734
154
1956
31200
7391
3695
146
1957
28139
7417
3598
149
1958
28657
10945
4640
223
1959
25102
10136
2403
219
1960
19909
6204
3176
143
1961
24069
6221
1154
136
1962
28214
7019
1382
141
1963
33333
8345
2387
161
1964
22640
4367
2540
83
1965
28456
6775
2307
127
1966
32365
6626
2361
122
1967
30215
6867
2179
125
1968
29359
6890
2396
124
1969
30616
6543
2688
115
1970
29309
6105
2736
104
1971
37275
7298
3841
123
1972
38024
7342
4246
123
1973
43332
7588
4165
126
1974
35956
6626
4310
1975
53087
10035
6077
165
1976
52549
11918
9754
198
1977
44124
8309
6895
138
1978
47998
9197
6687
153
1979
58681
12813
9113
236
1980
55567
10307
7369
189
1981
51727
7574
6350
141
1982
57470
9331
5321
159
1983
75573
10760
8419
190
1984
68617
11797
4097
200
1985
73875
8865
5994
150
第四节 物资奖售
根据1962年9月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的精神。1965年前后,任务外多收的余粮,除按统购价付款外,再奖售化肥(只限小麦、大豆)。1982年国家规定,以包购任务为基础,生产队每向国家交售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120斤。花生按省分配的种植面积,每亩拨给生产化肥15斤,并预借奖售化肥10斤。每交大花生米100斤,奖售化肥45斤。交售小花生米100斤,奖售化肥35斤。交售生油39斤,奖售化肥45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