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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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粮油征购

第一节 征收

明代,田赋征收粮食,后改征货币。清朝,漕粮、租课仍征实粮。民国初期,沿用旧制只征款,不征粮。抗日战争期间,驻昌邑县的国民党杂牌军队,征收“给养”,向农民索取粮食。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按照地亩、人口和其他收入,以累进税率征收公粮。当年,全县共计征收粮食140万斤,谷草11.7万斤,柴草277万斤。1942年计征收粮食131万斤,谷草23.2万斤,柴草134万斤。县政府分设瓦城、辛安庄、张家车道、滩子、石桥等5个粮站,有职工13人,负责粮草的收、付和管理,以供应军队和政府工作人员、小学教师的口粮以及救济贫苦农民。
1948年公粮征收实行固定比例税制,以户为单位计算,每人扣除7分标准中中亩,其余土地按常年产量的20%征收。全县平均每亩地全年征收公粮30斤,粮色夏秋各半。
第二节 统购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在农村向余粮者实行计划收购。昌邑县通过试点和广泛宣传,于1954年初在全县范围内开始粮食统购工作。按照国家既要取得粮食,又要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工农联盟的原则,依据农民能够提供商品粮的可能情况和国家预订的统购计划,在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和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对农民逐户摸底排队,摸清余粮户,自给户和缺粮户数。对余粮户在保证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粮的前提下,多余的粮食、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对粮食自给户和缺粮户的生产、生活也同时做好全面安排。
1955年春开始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逐户(合作化以后为逐社、队)依据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单位面积和常产,估出实产,对每户的定产扣除口粮(360斤)、种子、饲料、机动粮,有剩余的按国家单一比例统购(一般占余粮的80%至90%)。增产不增购,荒年在丰收地区增购,增购数不超过增产的40%。
1965年10月,根据中央指示,实行农村征购一定3年不变(又称包购)的政策。按照正常年景,确定征收基数。
为了以丰补歉,增产增购,减产减购,增购部分给予30%至50%的加价,并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口粮全年人均不足300斤的不分配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连续实行六年。1972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任务基数由3年改为5年。机动数改为5%左右。1972年至1976年第一个5年,全县征购任务每年为6625万斤。第二个5年进行了调整,全县每年征购任务为6825万斤。
1981年省决定改变粮食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对县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和调拨包干的办法(包征购、包销售、包调拨),一定3年。在征购基数内省、地加5%,县加3%的保险系数。1981年至1983年全县每年粮食包购基数为6455万斤,大豆(油料)245万斤,销售2750万斤,调出7210万斤。地区分配,昌邑县垒年粮食征购包干任务9968万斤,实际落实到生产队的任务为11000万斤。1984年仍执行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的政策。
第三节 合同定购

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规定,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这是建国以来,粮食收购政策的一大改革。
定购的粮油,国家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油可以自由销售。全县共落实定购任务7864万斤,其中小麦5518万斤,玉米2346万斤。
在合同定购中,不搞平均主义和“一刀切”,根据各乡(镇)地质、水利和历年粮食产购情况,分别确定定购数量和粮色比例。1985年夏粮征购对因灾减产的青乡、柳疃、龙池、塔耳堡、下营5处乡(镇),调减了定购任务313万斤,给连年增收产量稳定的李家埠、夏店、都昌、双台、围子、宋庄、石埠、流河、太保庄、丈岭等乡(镇)增加了收购任务515万斤。对常年病灾户、四属五保户、无劳动力户和只种口粮田的专业户分别酌情减免。全县共6 125户没有签定定购合同,占全县总户数的4%。
1955—1985年粮食总产及征购统计表
年份总产全年征购人均贡献合计其中夏粮195530326772227341541956312007391369514619572813974173598149195828657109454640223195925102101362403219196019909620431761431961240696221115413619622821470191382141196333333834523871611964226404367254083196528456677523071271966323656626236112219673021568672179125196829359689023961241969306166543268811519702930961052736104197137275729838411231972380247342424612319734333275884165126197435956662643101101975530871003560771651976525491191897541981977441248309689513819784799891976687153197958681128139113236198055567103077369189198151727757463501411982574709331532115919837557310760841919019846861711797409720019857387588655994150

第四节 物资奖售

  根据1962年9月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的精神。1965年前后,任务外多收的余粮,除按统购价付款外,再奖售化肥(只限小麦、大豆)。1982年国家规定,以包购任务为基础,生产队每向国家交售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120斤。花生按省分配的种植面积,每亩拨给生产化肥15斤,并预借奖售化肥10斤。每交大花生米100斤,奖售化肥45斤。交售小花生米100斤,奖售化肥35斤。交售生油39斤,奖售化肥45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