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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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工养殖

第一节 海水养殖

对虾养殖 1973年春,东冢公社利用潍河古河道建闸蓄水,兴建对虾养殖场1处,养殖水面500亩,春季放养自然虾苗50万尾,秋季收获对虾4000公斤。翌年,投放自然虾苗150万尾,8月15日,洪水漫溢,对虾随水漂走。1975年继续放养,因管理不善仅收获对虾0.1万公斤。1978年,柳疃公社建成百亩虾场,无收益。1980年春,开始兴建昌邑县对虾养殖场,在潍河东部沿海,筑起一条高程4米全长21公里的防潮围堤。同时建成一座每秒4.5立方米流量的扬水站。建成粗养虾池600亩,秋季产虾0.87万公斤。1981年,虾场初步完成了排灌配套工程,改建扩建虾池2500亩,产虾3.2万公斤。1982年,养虾面积发展到5500亩,生产对虾6.25万公斤。1983年,县虾场对虾人工育苗获得成功,孵化虾苗2600万尾,产虾7.85万公斤。1984年,兴建每秒9立方米流量的扬水站1座,扩建1000立方米水体育苗室。对虾人工育苗4150万尾,生产对虾13.5万公斤。1985年生产对虾112万公斤。从1983年开始兴建乡镇养虾场。至1985年,全县已发展乡镇养虾场4处,村办养虾场1处,养殖水面7670亩(下营镇养虾场1350亩,青乡乡养虾场1000亩,夏店乡养虾场2100亩,东冢乡养虾场3000亩,西营村养虾场270亩),年产虾20.8万公斤。
贝类养殖 1974年春,柳疃公社渔业队和渔尔堡大队,在潍河口以西滩涂上,插标划界,初建养贝场,蓄养文蛤8.7万公斤。8月中旬因洪水危害,文蛤大部死亡。1976年,东冢公社建养贝场,蓄养文蛤3.5万公斤,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次年又蓄养文蛤5万公斤。1983年后,下营镇、青乡乡、柳疃镇又相继建养贝场。1983年蓄养文蛤6万公斤,产值3.5万元。1984年蓄养文蛤17万公斤,产值11.6万元。1985年,停止养殖。

第二节 淡水养殖

湾塘养殖 昌邑县的淡水养殖水域多是湾塘小水面,养殖过鲢鱼、鳙鱼、草鱼、鲤鱼、鲫鱼、鲂鱼、尼罗罗非鱼、河蚌及中华绒螯蟹等10多个品种。1958年,县水产科首先在城关公社东隅村和县人民委员会大院西侧改建湾塘13亩,放养草鱼、鲢鱼2万尾。次年秋,出成鱼1000多公斤。1959年,全县养鱼水面扩展到450亩。1960年,随着淡水鱼人工孵化成功和先进经验的推广,龙池公社马渠、岱邱、龙街大队,卜庄公社白衣庙、王家楼、柳家、唐家、丰台、卜庄街大队,北孟公社李家、高家大队,饮马公社西南村大队,宋庄公社沽河大队,围子公社董隅大队,城关公社十字路大队,以及双台公社远东庄、北兴福大队等都建塘养鱼。1965年,全县人工养鱼水面达4100亩,产量2.5万公斤。1979年,全县淡水养鱼水面发展到5116亩,产量达29万公斤。1980—1985年,连续干旱,大部分湾塘干涸。1984年,全县养鱼水面仅400多亩,产量3.2万公斤。1985年养鱼水面1663亩,产量2.8万公斤。
苗种生产 1959年,县水产科在宋庄公社沽河大队,建立1处3亩水面的鱼种培育点。次年生产草鱼苗3万尾,鲢鱼苗2万尾。1960年11月,国家投资1.6万元,在东冢公社李刘大队兴建水产养殖试验场。次年,建成鱼种培育池5个、亲鱼池5个、成鱼池20个,养殖水面430亩。1962年,捕亲鲤143条进行人工孵化,育成2寸左右的夏花20万尾。1963年,卜庄公社柳家大队建鱼种培育池9个,生产各种鱼苗13万尾。1971年,又新建了柳疃公社南范大队培育点。1974年和1975年,建立了岱邱培育点和流河培育点。1977—1981年,陆续增建了门八、双台、郑家坡、大阎家4处鱼种培育点,全县鱼种培育面积发展到151亩,每年产鱼苗约150万尾。自1981年始,由于干旱严重,苗种生产受到影响。1983年,全县只有柳家、门八两处培育点生产鱼种,年产鱼种25万尾。1985年生产34万尾。
淡水商品鱼基地 1980年,昌邑县向山东省水产局申请列入省淡水商品鱼基地的报告,获得批准。1981年5月,卜庄公社的郑家坡、柳家大队,柳疃公社的门八大队以及双台公社渔场,4个单位的299亩精养池塘,被列为第一批省淡水商品鱼基地。翌年4月,卜庄公社的卜庄街、大阎、大陆大队,东冢公社的姜泊大队和仓街公社渔场,又被列入省淡水商品鱼基地,全县淡水商品鱼基地发展到533亩。

1958—1985年昌邑县淡水鱼产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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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产量 │年份 │产量 │年份 │产量 │
├─────────┼─────────┼─────────┼─────────┼─────────┼─────────┤
│1958 │25 │1968 │27 │1978 │21 │
├─────────┼─────────┼─────────┼─────────┼─────────┼─────────┤
│1959 │25 │1969 │17.5 │1979 │29.1 │
├─────────┼─────────┼─────────┼─────────┼─────────┼─────────┤
│1960 │26.7 │1970 │25.8 │1980 │29.8 │
├─────────┼─────────┼─────────┼─────────┼─────────┼─────────┤
│1961 │27.1 │1971 │26 │1981 │25 │
├─────────┼─────────┼─────────┼─────────┼─────────┼─────────┤
│1962 │13.1 │1972 │24 │1982 │25 │
├─────────┼─────────┼─────────┼─────────┼─────────┼─────────┤
│1963 │6.4 │1973 │25 │1983 │3 │
├─────────┼─────────┼─────────┼─────────┼─────────┼─────────┤
│1964 │17.5 │1974 │28 │1984 │3.2 │
├─────────┼─────────┼─────────┼─────────┼─────────┼─────────┤
│1965 │25 │1975 │26.5 │1985 │2.8 │
├─────────┼─────────┼─────────┼─────────┼─────────┼─────────┤
│1966 │21.5 │1976 │60 │ │ │
├─────────┼─────────┼─────────┼─────────┼─────────┼─────────┤
│1967 │26.3 │1977 │6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