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告
昌潍县人民武装第一次代表大会告全国同胞书
全国同胞公鉴:
昌潍的人民武装,在共产党八路军领导扶持下,日渐发展壮大,配合主力,与敌伪投降派艰苦奋斗,曾屡次击溃数百敌伪与数千投伪的进犯,保卫了家乡,坚持了阵地,今年夏季又配合主力围攻迫走瓦城、青乡,李家泊子、柳疃等据点。近又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了领导机关,更加强了今后对人民武装的领导。目前,盟国正积极反攻,节节胜利,希特勒将近死亡,中国的对日反攻也迫在眼前。在这国际极端对我有利的形势下,共产党八路军领导着民兵,获得不少的胜利。但国民党不但不能配合盟国反攻,却在正面战场连连溃退,日失一城,丢掉国土十万余方里,县城一百余个;近仍不能阻敌前进,桂林、柳州又相继失守,造成抗战来空前危机。这些恶果,皆由国民党之错误政策所致,近更变本加厉,竞公开提出取消五分之四八路军新四军,并取消敌后民主政府,真是荒谬反动至极,闻之令人无限愤慨。要挽救时局危亡,我们要求立即改组国民政府及统帅部,反对失败主义“军令”与法西斯主义“政令”,驱逐国民党政府中法西斯分子,成立各党派之联合政府及抗日军队代表之联合统帅部。只有这样,才能重振抗日阵营,才能配合盟国反攻,才能争取最后胜利。
渤海区昌潍县人民武装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石磊、罗萍、朱绍武、马骏、范金堂、姚显光、张子彬、明晨、姜忠等七十四人。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
昌邑县人民政府布告
昌民字(55)第1号
春节即将到来,根据历年习惯,每届春节期间,群众积于固习,赌博之风极易盛行。春节赌博乃系旧社会遗留下的一种不良恶习,由于赌博输赢引起种种问题,如赢者不免大吃大喝,浪费享受,对生产不利;输者,有的就在坏分子挑动勾结下进行抢劫、偷盗,影响社会秩序。为厉行节约,发展生产,及杜绝坏分子破坏活动空隙,除由本府责成各区、乡教育群众自觉地遵守政府法令,对一切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一律加以禁止外,自布告之日起,如有屡经教育惯赌不改者,即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希各切实遵照为要!
此布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昌邑县人民政府布告
昌秘字(55)第2号
几年来,为了逐步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人民政府一贯积极提倡尽力帮助农民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已取得一定成绩,得到农民群众的热情拥护。但由于开始举办,缺乏经验,合作化政策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和普遍,具体办社中也有某些差错和缺点,以致部分农民至今还存在一些疑虑和误解。为了正确贯彻政策,本府特对下列各项重新申明,布告周知:
一、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合作社内部的事情,必须根据贫农中农互利原则,依靠社员协商处理,任何人不得包办。
二、土地入社,必须根据土质好坏、产量高低,经民主评定,按常年应产量入社。耕地报酬应稍低于劳动报酬,但具体比数仍应根据当地情况,经社员协议来规定。
三、耕畜私有公用,必须给以合理报酬,保证畜主不吃亏,并略为有利。私有耕畜转社公有,必须畜主自愿并民主评定合理价格。此项畜款一般应在三年内还清,经济能力不足的可延至五年。
四、农具私有公用,并给合理报酬,若有损失,应由社内修理或适当补偿。大型农具社员自愿并经社同意作价归公者,可按耕畜处理办法处理,一般随手使用的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用自修,不应作价公有。
五、社员耕地附有的果树林木,可不入社。如树主自愿,且入社后对树木生长有利者,可以入社,但应根据树木种植和培养所费劳力、资金以及树木今后的收入,民主评定适当的计酬办法,保证树主的合理报酬。
六、社员入社应按土地分担一部分生产资金但数量不能过多,以多数社员拿得起为限,个别贫苦社员经全体社员同意也可缓交、少交或不交。
七、社内生产资金不足时,可以发动社员自愿投资,但必须参照银行放款的利率给息,并立据为凭。社内应按规定期限付息还本,以鼓励社员投资的积极性。
八、社员退社时应带走的土地、私有耕畜、农具和股份基金等,不得籍故扣留,对于退社后的农民,合作社仍应积极帮助,搞好生产,不得歧视或打击。
此布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三日
昌邑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62)昌办字第321号
积极发展造林事业,是保持水土、调节气候、保障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逐步解决木材和烧柴的根本出路,是关系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和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为了切实保护好现有林木,严禁破坏,特布告如下:
一、各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必须依法保护一切公私林木的所有权。不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严格禁止毁林开荒和陡坡(二十五度以上)开荒。凡是破坏了山林、草皮而造成水上流失的开荒地,应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由生产队收回集体经营,有计划地植树、养草,修筑梯田、地堰,以保持水土。
三、严格禁止滥放牲畜损坏林木和山岗、草原。放牧牲畜必须在规定的牧场内进行;没有牧场的地方,要实行牵放或圈养,并注意爱护林木。
四、严格禁止乱欢乱伐林木。尚未成材的树木,除进行抚育间伐外,一律不准砍伐;成材树木的采伐,必须经过批准。国有林木的采伐,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报公社批准;如系大量成片采伐,还必须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个人所有的林木,有自行砍伐、处理之权。不论国营、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每砍伐一棵,至少必须及时补栽三棵,并保证成活。
五、严格禁止非法收购、贩运木材。任何机关、学校、团体、厂矿企业等单位,不经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一律不准向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个人收购或换取木材。严格取缔木材投机活动。
六、护林有功者奖,毁坏林木者罚。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林木都是违法行为,必须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情节轻者给以批评教育,酌情责令其补栽树木或赔偿损失。对屡教不改和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蓄意放火烧毁山林者,以反革命破坏行为论处。
对护林成绩显著和检举破坏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扬或物质奖励。
七、各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要根据本布告和有关的林业政策规定,经常地向广大群众进行护林教育,认真发动社员群众,以生产队为单位,民主制定护林公约,积极地护林造林,有计划地封山育林养草,并定期开放山林,有领导地组织群众修枝、打柴、割草、采集林副产品,增加社员的收益。
此布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昌邑县人民政府文件
昌政发[1984]75号
关于开发昌邑县城,加快城镇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的决定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我县县城经过建国三十五年来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城镇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县城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城区建设面积已达到了二百四十六点二三公顷,城内人口达到了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达到了一万三千一百二十六人。县城的工商业有了相当的基础,城内现有工业企业三十二处,商业企业二十七处,个体工商业户一百六十四户。随着城镇经济的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事业也蓬勃发展起来,城内现有各类学校二十二处,医院两处,电影院、剧院、工人文化宫、体育场、广播电视台等文化设施一应俱全。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轻纺工业为特色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经济比较繁荣的城镇,在全县城乡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县城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农村与大中城市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贯彻落实中央制订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全县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整个农村经济正在从自给、半自给性生产向着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剩余劳力脱离土地,转移到了工副业和多种经营生产上,各种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象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农村劳力的转移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使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扩大,迫切要求建立以城市为中心,以农村为基础,以城镇为纽带的新的经济格局。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城市的经济技术优势,帮助农村开发智力,提高技术;有利于农村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开拓广大的农村消费市场;有利于就地容纳和消化农村剩余劳力,减轻城市负担;有利于实现农村城市化。因此,进一步放宽政策,敞开城门,广泛吸收各地劳力、资金和技术,加速县城建设,是城乡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县县城开放建设的条件很好,发展潜力很大。首先是地理位置对搞活经济十分有利。我县东靠青岛、烟台两个开放城市,西邻潍坊市,是两个开放城市与内地交通运输和经济联系的咽喉。其次是交通方便。我县南有胶济铁路,北有港口码头,烟潍公路、济青公路横贯,下小、昌灶公路纵交,乡乡镇镇晴雨通车。三是物产资源丰富。我县北邻渤海,海岸线长三十五公里,滩涂面积二十多万亩,文蛤、四角蛤、鲳螺等贝类资源丰富,对虾为本县主要特产,争产量达四十多万斤。南部有铁矿石、石英石、重晶石、大理石、澎润土等地下矿藏,开采潜力很大。全县农林产品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棉花和苹果、大梨等。畜牧业比较发达,肉、禽、蛋供应充足。主要工业产品有纺织品、工艺品、针织品、塑料制品和服装、原盐、布鞋、机制纸等,特别是丝织品,历史悠久,在国内外久负盛名,目前已形成了年产各种丝、棉织品七千三百万米,针织品折纱三千三百件,各种印染品一千二百万米的生产能力。四是我县具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和较高的消费水平。一九八三年,全县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五百零二元,年末人均储蓄存款达到了一百六十三点七元,农村消费正在向中、高档发展,购买能力较强,八三年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达到了三千七百多万元。五是我县华侨较多,素有侨乡之称,过去广大爱国侨胞在支援家乡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开放之后,将在搞活昌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了充分利用我县的有利条件,发挥我县的优势,建立起城乡贯通的经济网络,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们决定敞开县城大门,热情欢迎县内外、市内外、省内外的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和国营、集体单位到我县县城办厂、开店、务工、经商、从事修理服务业;热情欢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和外国友人来县城投资开办企业。凡来县城办厂、开店的,地不分南北,人不分公私,坚持一视同仁,从各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一、提供办厂、开店的场所。我们已对县城进行了全面规划,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新规划县城总面积四点六平方公里,分为生活、工业、文化教育、仓库四大类区。城内主干路三条,石渠路和利民街宽二十八米,青年路宽三十四米;次干路十条,南北、东西向各五条,宽度十八至二十二米。城内街道总长度十八公里。凡要求来县城办厂、开店、务工、经商、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建委按照总体规划安排建设地点,并办理有关手续。为了节约用地,一般要建三层以上楼房。房产、设备永远归业主所有,有权拆除、转让,子女、亲属允许继承。
二、建设和经营形式,可以自办,可以联办,也可以集资入股,可以跨县、跨市、跨省;允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规定工资数额和奖惩办法;允许自行决定招收录用和辞退工人;允许自购原料、材料、燃料,自销产品;经营商业的,允许多渠道进货;允许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公休假日。
三、对来县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有关部门都要提供方便。公安部门要按规定给予落城镇临时户口;工商部门要及时签发营业执照,银信部门要允许设立银行帐户,要求贷款的,要按规定提供贷款;要求在当地解决粮油的,粮食部门可以供应议价粮油;供电、自来水、邮电部门要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水、电供应,及时安装通讯设施;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对纳税有困难和符合减税、免税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教育、卫生等部门,对他们的就医、子女上学等,要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四、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们不得歧视,不得排斥,不得打击,不得巧立名目揩油水、敲竹杠。如发现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人来县城兴办企业,可以与国内有关单位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形式。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其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急需和需要出口的,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企业有权自行出口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并由企业自行制订出口产品的价格。
六、来县城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经双方洽谈设立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内合营者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经过批准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期间,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确定交纳场地使用费。从事开发性项目的,场地使用费可以特别优惠。对合营企业优先提供水、电、电讯、排污等方面的服务。
七、经批准兴办的合营企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保证实施。计划部门对合营企业不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可按照合同规定和生产规模,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由企业各方共同组成的董事会批准执行。
八、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凡是合同中订明的企业总投资额度内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其他建厂所必需的物料和在追加投资额度内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其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上级批准,可以免征工商统一税,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九、外国合营者和外籍职工、港澳职工的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除去花费后的剩余部分,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
昌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昌邑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司法局局长明振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县法律宣传情况和在五年左右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汇报》。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全县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会议同意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从今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贯彻实施,并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保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实施。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重点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森林法、兵役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及与各行各业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律内容。通过学习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掌握有关法律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三、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密切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民群众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得广泛深入,卓有成效。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保证学好规定的法律课程。广播、电视、电影等宣传文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报道。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法律,坚持依法办事,努力成为广大群众的表率。
四、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要与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优异成果,保证和推动四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昌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昌邑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翟桂山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地方史志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这个汇报。
会议认为,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特有的优良文化传统。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编修新方志,是四化建设的需要,是有益当代,惠及后世的大好事。它有助于我们全部系统地了解县情、乡情,研究历史和现状,鉴往知来,发挥当地经济文化优势,开发新的资源,有助于运用生动的乡土教材,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具有“资政”、“教育”、“存史”的重要功用。三年来,我县地方志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经过史志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有了较大的进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县志、乡镇志和专业志的编纂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它摆到应有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并配备相应的编志人员,切实解决经费和其它实际问题。要动员组织各方面的社会力量支持和编写地方志。全体编志人员要树立事业心,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锐意进取,开拓前进,以实际行动,圆满完成编写新方志的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