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行政管理
晚清,昌邑的私塾和书院,分别由学董和院董会进行管理。塾师和教习的辞退和聘用,经费的筹支,均由学董和院董会裁定。后学堂建立,分官立和私立两种,官立小学堂的人权及财权,皆由县管理。私立小学堂人、财两权由办学单位负责,但必须向县备案核准。
民国时期,学校的行政管理,总的分省、县、区、村四级。民国初,昌邑无省立学校。至1940年,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昌邑县西马埠小学为省立学校,任命李树桂为校长,并拨给经费。1941年5月,山东省立二十一联中成立,省教育厅任命柳辑五为校长,经费由昌邑、高密、平度三县筹集。1912—1937年,昌邑师范讲习所、昌邑县高等小学、昌邑模范小学、昌邑乙种蚕桑实业学校等,皆属县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教员,拨给教育经费。其他区立、村立小学,分别由区、村筹集经费,选聘教学人员,在业务上,仍受县的领导。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的学校,昌潍联中及西海中学昌潍分校由专署管理,校长由西海专员公署任命,经费也由专署拨给;完全小学,归县管理;各村小学由区管理。但各级学校,都要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国民党游击区及日伪区的学校,则分别由其政治部第三科和伪教育科进行管理。
建国后,山东省立昌邑中学,起初属省管理,后归地区管理,人员分派和经费拨交,皆由地区负责。各小学(除民办外)属县管理。同时受县、区两级政府领导。1958年以后,中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县。1960年全县14处中学,校长由县委委派,经费由文教科负责,小学管理体制未变。
“文革”期间,国办中学管理权下放到公社,经费仍由县拨,同时,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小组参加学校管理。联办初中由联办单位举办和管理,小学由各大队举办和管理,县仍负责公办教师的工资和业务领导。
1978年,撤销工宣队及贫管组。县、公社、大队分别管理高中、联中和小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重新调整了联办初中布局,合并了规模小质量低的小学,确定了中心小学和学区小学,从而逐步加强了对各类学校的统一管理。
1984年,全县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高中、农技中学、县直学校,由县举办和管理;初中和中心小学由乡镇举办和管理;学区小学和村小由联办单位和各村举办,乡镇管理。全县实行集资办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和初中、小学的办公费,都以乡镇为单位筹集和发放。
对学校干部的任命和管理,较前亦有变动。昌邑一中,列为县科局级(1980—1984年,昌邑师范亦为县科局级),校长由县政府任命;其他高中、农技中学、县直学校及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命和管理;其他中、小学干部和公办教师,仍由县文教局管理。民办教师由乡镇主管,向文教局备案。
第二节 教育经费
晚清时期,教育经费来源于省署支付、学田收入、县内自筹、办学单位(或个人)募捐、学生缴纳学金等项。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昌邑知县刘扬廷倡捐京钱21507缗(贯),改建凤鸣书院,并将余款置田180余亩作为学田。之后,学田的租金及基金生息,均作学院经费。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知县吴延祚改凤鸣书院为高等小学堂,仍采用集款及阖邑捐筹的办法。乡间私塾的经费,多是一村统筹,或是学生缴纳学金。经费一般用于校舍修建、教习和塾师薪金及日常办公用费。
民国初,教育经费的来源,有丁银附捐、学田岁租、契纸附捐、义务教育基金生息、捐资和学费。据《山东昌邑县民国二十年度教育费岁入决算》记载:“全县丁银3056.9两,共拨给教育丁银附捐23341.2元(银元),公立学校学田283.7亩,(合959.2市亩),共收学田租金2000元;契纸附捐530元;义务教育基金10000元,共生息800元;上年结余26821.2元。”经费开支“分岁出经常”,“岁出临时”。“岁出经常”包括教育局经费、县立学校经费、社会教育经费;“岁出临时”包括补助费、开办费、贷费、预备费。民国二十年度,全年支出27701元,其中教育局经费4160元,学校经费10652元,社会教育经费3940元,临时费8949元。私立学校经费,主要依靠学金和办学人筹集,个别的也有学田租金收入,政府只给以补助。抗战期间,根据地学校的经费,由政府和学校驻村供应;国民党统治区学校的经费,由统治机关按地亩从所辖区征集;日伪区学校经费,由日伪县、区政府从所辖区的村庄和商号中筹集。解放战争期间,中学经费,由西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拨款,县立小学经费,由县政府拨款;各村小学经费,除教师薪粮由国家负担外,其余均由各村自筹。
民国初期捐资兴学一览表
┌───────┬──────┬──────┬─────────────┬────────┬─────────┬──────┐
│捐资人姓名 │籍贯 │捐资数日 │捐助学校 │捐资时间 │褒奖 │备注 │
├───────┼──────┼──────┼─────────────┼────────┼─────────┼──────┤
│张文莹 │昌邑 │1765 │第一学区第一私立两等小学 │民国二年 │金色三等褒章 │ │
├───────┼──────┼──────┼─────────────┼────────┼─────────┼──────┤
│张洪基 │昌邑 │2316 │第一学区第一私立两等小学 │民国二年 │金色三等褒章 │ │
├───────┼──────┼──────┼─────────────┼────────┼─────────┼──────┤
│刘占春 │昌邑 │5000 │马疃国民女子学校 │民国七年至十年 │金色一等褒章匾额 │ │
├───────┼──────┼──────┼─────────────┼────────┼─────────┼──────┤
│张文莹 │昌邑 │3000 │西马埠高小国民学校 │民国二年 │金色三等褒章匾额 │ │
└───────┴──────┴──────┴─────────────┴────────┴─────────┴──────┘
(摘自第一次《教育年鉴》)
建国后,教育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群众集资、勤工俭学收入、学杂费4项。
国家拨款,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助学金、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以上指公办教职员)、民办教师补助费。公用经费包括修缮费、购置公务费、业务费等(公办学校)。1979年以前,由山东省教育厅拨款。1979年以后,由县财政拨款,按“分灶吃饭”的原则包干使用。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拨经费,不断增长。1956年,国拨经费60万元(人民币),1966年增长到112.5万元,1976年增长到236.66万元,1983年增长到519.59万元,1985年增长到663.45万元。
群众投资,在昌邑县有两种形式。一是按人口进行投资;二是热心教育者自愿捐款。1981年至1983年9月份,群众共集资527.19万元,1985年全年集资592.3万元。1956年,昌邑县在国外的华侨高吉年、徐洪亭等189人自愿捐款20余万元,与平度县合办了山东省华侨中学。集资和捐款,主要用于建校费以及民办教师的人员经费。
勤工俭学的收入,起了补充教育经费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历年收入占国拨经费10%左右。1983年全县校办工厂23个,纯收入20.03万元;校办农林场164个,纯收入7.37万元,其他收入18.29万元,总计45.69万元。1985年,总计收入91.36万元。自1970至1985年,全县联中、小学的公用经费,主要靠勤工俭学收入进行开支。
学杂费。昌邑县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一律收学杂费。“文化大革命”前,初级小学生每人每学期1.5元;高级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5元,高、初中学生每人每学期2.5元。1969年小学改为五年一贯制以后,一至三年级小学生每人每学期缴学杂费1元;四、五年级缴1.5元;初、高中学生缴2元。学杂费的使用,在1970年前,公办学校留10%作卫生费,余上缴,全县统一使用。1970年后,全部自留,补充办公费之用。
1981—1985年校建情况一览表
项目
新建校舍(间)
改造维修校舍(间)
制木质课桌(张)
制木质小凳(个)
新建厕所(间)
建大门(个)
建操场(平方)
数目
5370
5813
58513
38514
1639
268
89700
说明
1、全县坚固适用的校舍达98.3%,使用木质桌凳的学生数达90%。2、全县六配套的联中达96.3%,六配套的小学达95.1%。
1978—1985年全县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统计表
年度
校办工厂
校办农(林)场
其他勤工俭学收入(万元)总计收入(万元)
个数
总产值(万元)
纯收入(万元)
面积(亩)
农副业纯收入(万元)
1978
36
64.5
21.2
2284
8.9
9.8
39.9
1979
23
73
26
1095
4.2
22.8
53
1980
26
75.71
21.43
1755
7.92
11.31
40.66
1981
25
81
28.5
1095
4.3
35.8
68.6
1982
25
87
19
1095
5
21.3
45.3
1983
32
79.6
20.03
1263.9
7.37
18.29
45.69
1984
42
101.24
28.2
1430
8.28
15.31
51.79
1985
42
230.83
54.82
1434
11.36
25.18
9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