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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行政管理

晚清,昌邑的私塾和书院,分别由学董和院董会进行管理。塾师和教习的辞退和聘用,经费的筹支,均由学董和院董会裁定。后学堂建立,分官立和私立两种,官立小学堂的人权及财权,皆由县管理。私立小学堂人、财两权由办学单位负责,但必须向县备案核准。
民国时期,学校的行政管理,总的分省、县、区、村四级。民国初,昌邑无省立学校。至1940年,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昌邑县西马埠小学为省立学校,任命李树桂为校长,并拨给经费。1941年5月,山东省立二十一联中成立,省教育厅任命柳辑五为校长,经费由昌邑、高密、平度三县筹集。1912—1937年,昌邑师范讲习所、昌邑县高等小学、昌邑模范小学、昌邑乙种蚕桑实业学校等,皆属县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教员,拨给教育经费。其他区立、村立小学,分别由区、村筹集经费,选聘教学人员,在业务上,仍受县的领导。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的学校,昌潍联中及西海中学昌潍分校由专署管理,校长由西海专员公署任命,经费也由专署拨给;完全小学,归县管理;各村小学由区管理。但各级学校,都要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国民党游击区及日伪区的学校,则分别由其政治部第三科和伪教育科进行管理。
建国后,山东省立昌邑中学,起初属省管理,后归地区管理,人员分派和经费拨交,皆由地区负责。各小学(除民办外)属县管理。同时受县、区两级政府领导。1958年以后,中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县。1960年全县14处中学,校长由县委委派,经费由文教科负责,小学管理体制未变。
“文革”期间,国办中学管理权下放到公社,经费仍由县拨,同时,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小组参加学校管理。联办初中由联办单位举办和管理,小学由各大队举办和管理,县仍负责公办教师的工资和业务领导。
1978年,撤销工宣队及贫管组。县、公社、大队分别管理高中、联中和小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重新调整了联办初中布局,合并了规模小质量低的小学,确定了中心小学和学区小学,从而逐步加强了对各类学校的统一管理。
1984年,全县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高中、农技中学、县直学校,由县举办和管理;初中和中心小学由乡镇举办和管理;学区小学和村小由联办单位和各村举办,乡镇管理。全县实行集资办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和初中、小学的办公费,都以乡镇为单位筹集和发放。
对学校干部的任命和管理,较前亦有变动。昌邑一中,列为县科局级(1980—1984年,昌邑师范亦为县科局级),校长由县政府任命;其他高中、农技中学、县直学校及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命和管理;其他中、小学干部和公办教师,仍由县文教局管理。民办教师由乡镇主管,向文教局备案。
第二节 教育经费

晚清时期,教育经费来源于省署支付、学田收入、县内自筹、办学单位(或个人)募捐、学生缴纳学金等项。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昌邑知县刘扬廷倡捐京钱21507缗(贯),改建凤鸣书院,并将余款置田180余亩作为学田。之后,学田的租金及基金生息,均作学院经费。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知县吴延祚改凤鸣书院为高等小学堂,仍采用集款及阖邑捐筹的办法。乡间私塾的经费,多是一村统筹,或是学生缴纳学金。经费一般用于校舍修建、教习和塾师薪金及日常办公用费。
民国初,教育经费的来源,有丁银附捐、学田岁租、契纸附捐、义务教育基金生息、捐资和学费。据《山东昌邑县民国二十年度教育费岁入决算》记载:“全县丁银3056.9两,共拨给教育丁银附捐23341.2元(银元),公立学校学田283.7亩,(合959.2市亩),共收学田租金2000元;契纸附捐530元;义务教育基金10000元,共生息800元;上年结余26821.2元。”经费开支“分岁出经常”,“岁出临时”。“岁出经常”包括教育局经费、县立学校经费、社会教育经费;“岁出临时”包括补助费、开办费、贷费、预备费。民国二十年度,全年支出27701元,其中教育局经费4160元,学校经费10652元,社会教育经费3940元,临时费8949元。私立学校经费,主要依靠学金和办学人筹集,个别的也有学田租金收入,政府只给以补助。抗战期间,根据地学校的经费,由政府和学校驻村供应;国民党统治区学校的经费,由统治机关按地亩从所辖区征集;日伪区学校经费,由日伪县、区政府从所辖区的村庄和商号中筹集。解放战争期间,中学经费,由西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拨款,县立小学经费,由县政府拨款;各村小学经费,除教师薪粮由国家负担外,其余均由各村自筹。

民国初期捐资兴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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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人姓名 │籍贯 │捐资数日 │捐助学校 │捐资时间 │褒奖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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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莹 │昌邑 │1765 │第一学区第一私立两等小学 │民国二年 │金色三等褒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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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基 │昌邑 │2316 │第一学区第一私立两等小学 │民国二年 │金色三等褒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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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春 │昌邑 │5000 │马疃国民女子学校 │民国七年至十年 │金色一等褒章匾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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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莹 │昌邑 │3000 │西马埠高小国民学校 │民国二年 │金色三等褒章匾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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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第一次《教育年鉴》)

建国后,教育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群众集资、勤工俭学收入、学杂费4项。
国家拨款,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助学金、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以上指公办教职员)、民办教师补助费。公用经费包括修缮费、购置公务费、业务费等(公办学校)。1979年以前,由山东省教育厅拨款。1979年以后,由县财政拨款,按“分灶吃饭”的原则包干使用。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拨经费,不断增长。1956年,国拨经费60万元(人民币),1966年增长到112.5万元,1976年增长到236.66万元,1983年增长到519.59万元,1985年增长到663.45万元。
群众投资,在昌邑县有两种形式。一是按人口进行投资;二是热心教育者自愿捐款。1981年至1983年9月份,群众共集资527.19万元,1985年全年集资592.3万元。1956年,昌邑县在国外的华侨高吉年、徐洪亭等189人自愿捐款20余万元,与平度县合办了山东省华侨中学。集资和捐款,主要用于建校费以及民办教师的人员经费。
勤工俭学的收入,起了补充教育经费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历年收入占国拨经费10%左右。1983年全县校办工厂23个,纯收入20.03万元;校办农林场164个,纯收入7.37万元,其他收入18.29万元,总计45.69万元。1985年,总计收入91.36万元。自1970至1985年,全县联中、小学的公用经费,主要靠勤工俭学收入进行开支。
学杂费。昌邑县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一律收学杂费。“文化大革命”前,初级小学生每人每学期1.5元;高级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5元,高、初中学生每人每学期2.5元。1969年小学改为五年一贯制以后,一至三年级小学生每人每学期缴学杂费1元;四、五年级缴1.5元;初、高中学生缴2元。学杂费的使用,在1970年前,公办学校留10%作卫生费,余上缴,全县统一使用。1970年后,全部自留,补充办公费之用。

1981—1985年校建情况一览表

项目新建校舍(间)改造维修校舍(间)制木质课桌(张)制木质小凳(个)新建厕所(间)建大门(个)建操场(平方)数目537058135851338514163926889700说明1、全县坚固适用的校舍达98.3%,使用木质桌凳的学生数达90%。2、全县六配套的联中达96.3%,六配套的小学达95.1%。

1978—1985年全县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统计表
年度校办工厂校办农(林)场其他勤工俭学收入(万元)总计收入(万元)个数总产值(万元)纯收入(万元)面积(亩)农副业纯收入(万元)19783664.521.222848.99.839.9197923732610954.222.85319802675.7121.4317557.9211.3140.661981258128.510954.335.868.619822587191095521.345.319833279.620.031263.97.3718.2945.69198442101.2428.214308.2815.3151.79198542230.8354.82143411.3625.18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