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教师队伍
第一节 教师选用
晚清时期,昌邑县的塾师和书院的教习,均为招聘制。塾师由1个村庄或1个姓氏的学董聘用;县立凤鸣书院的山长(堂长)由地方绅士推荐,知县任命;书院教习由山长聘用。宣统二年(1910年)共聘用塾师654名,书院教习3名。
民国初,仍沿用招聘制。公立学校校长由政府教育部门聘用,教师由校长聘用,私立小学由学董会聘用。
民国初年中小学教员统计表
年份塾师初小教员高小教员初中教员师范讲习所教员备考公立私立教会合计公立私立合计1919年31468294792012131930年662116679381391561936年7141167317676159
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的小学教师由人民政府选用,国民党统治区学校的教师,由当时的统治机关聘用,日军占领区学校的教师,除日本人任日语教师外,其余均由伪教育科聘用。
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学校的教师仍由人民政府招聘。1946年,昌邑、昌南两县共选聘小学教师559人,中学教师34人。
建国初期,政府一方面接受了愿意为人民服务的旧教师,一方面从社会上招收了一批知识分子,委以中、小学教师。当时,有正式教师(公办)义务教师之分,至1952年,义务教师逐步转为正式教师。之后,公办教师一般从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中分配。1955年以后,公办教师已不能满足办学要求,逐年增加了民办教师。民办教师须由大队推选,政府批准方可任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度混乱,社、队自行选配民办教师,有的社队干部任人唯亲,随意安排亲属任教,一度出现过“关系教师”。1977年、1980年,昌邑县教育局先后两次整顿民办教师,稳定了教师队伍。1985年,全县有中、小学教师6448人,共中民办教师3283人。
第二节 教师培训
民国初年,教育行政部门,一面利用师范传(讲)习所短期训练小学教员,一面对任职教员进行鉴定授于合格证书。1930年,昌邑县小学教员715人在潍县进行第一次鉴定,合格者29人。翌年,又进行第二次鉴定,受鉴定的164人,合格的高小教员11人,初小上下式教员36人,代用教员48人,其余为临时教员。抗战及解放战争期间,人民政府利用秋假对教师进行集体培训,以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水平。
建国以后,昌邑县政府通过两种办法提高教师水平。一是组织教师在职业余学习(包括利用假期举办短期培训班或星期学校,或组织函授学习);二是抽调教师离职进修。对此,昌邑函校、昌邑进修学校、昌邑红校,以及昌潍师专和曲阜师院,都作了大量工作,从而使师资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1949年和1985年全县教师文化程度比较表
年份教师总数大专程度中专程度初师初中程度高小程度人数占总%人数占总%人数占总%人数占总%1949807101.2394.814918.560975.5198564486329.8312348.4252739.21662.6
第三节 教师待遇
社会地位
晚清及民国时期,由于受“劳心者治人”的影响,教师属于社会上层。但因其经济状况决定,社会地位并无实际优惠。
建国以后,国家将教师定为革命工作人员。在50年代,称教师为人类灵魂工程师,人民教师,受到社会上的尊重。“文化大革命”期间,“四人帮”破坏教育,污蔑教师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师被列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昌邑县委、县府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由于政府的关心和牧师的努力工作,至1985年全县有2名教师成为全省和全国的“三八红旗手”;2名教师被省批准为特级教师;28名教师成为省优秀教师;17名教师被选为昌邑县人民代表;1333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673人加入了共青团。
荣获全国荣誉称号的教师
┌─────────────────┬────────────────────┬─────────────────┐
│姓名 │荣誉称号 │授予时间 │
├─────────────────┼────────────────────┼─────────────────┤
│孙素华 │全国“三八红旗手” │1980年 │
├─────────────────┼────────────────────┼─────────────────┤
│姜遭熙 │全国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人师表先进教师 │1983年 │
└─────────────────┴────────────────────┴─────────────────┘
工资待遇
晚清塾师待遇,每年修金80吊至100吊(小学堂教员基本参考以上数目)。书院教习月薪10吊至30吊。
民国时期,教员按等级支付月薪。县立高小校长月薪35元(银元),正教员30元,副教员20元;初小正教员20元,副教员15元。1932年,全县432人中月薪5至10元的333人,13至15元的57人,16至25元的39人,26至35元的3人。抗战期间,根据地的教师实行供给制。国民党统治区的教师的月工资,中学每月粗粮300斤左右,小学200斤左右。日伪区教师的月薪40元左右(联合准备银行纸币)。
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教师的薪金实行薪粮制,中学教师每人每月220斤至330斤粮食,小学教师每人每月160斤至220斤粮食。
建国后,1949年至1951年仍实行薪粮制。小学教师月工资120斤至180斤小米;中学教师月工资150斤至380斤小米。1952年至1955年底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月工资最高折合人民币40元,最低18元;中学教师最高74元,最低25元。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制。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44.93元,小学月平均工资36.5元。1963年调整工资一次。1969年,小学下放大队来办,教师回队,工资实行工分加补贴,1970年恢复原工资。以后在1972年、1 977年、1980年中又进行了3次工资调整。1981年全县教师普提一级工资,平均月工资达到50.7元。1985年,进行了工资改革的第一步,教师工资平均90元(包括补贴)。
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从1958年开始,实行劳动工分制,由所在生产队给以略高于同等劳力的工分报酬,国家每月补助4至6元。以后每月补助逐步增加到9元、12元、16.5元(初中19.5元)。1982年,全县实行联教计酬,月工资平均50元左右。1985年开始集资办学,民办教师月工资,小学为62元,初中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