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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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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工资制度

清代,实行俸禄制、佣金制和役法。乾隆七年,知县1名,岁俸银45两,马夫9名,共食银114两7钱。光绪三十三年,知县1名,岁俸银29两1钱9分5厘,马夫6名,共食银83两7钱。农民服役,则无任何收益和报酬。
民国时期,沿用清制。1933年《中国实业志》载:“昌邑丝织业工人工资多以月计,男工每月得3—6元(银元),女工3—5元,童工1元,膳宿由厂方供给,工人皆全年工作”。1934年《中国经济年鉴》载:胶澳各区(包括昌邑)农之佣为长工者,每年佣值大多数为60吊,食宿二项完全由雇主供给,若雇工嗜吸旱烟,各雇主亦得供应之。男童(须在16岁以上)每年工资数大多为30吊,仅供食宿,不另供给他物。抗战前夕,县长年薪300元,中学教师年薪在100—150元间。1940年,日伪科长月薪50元(日伪联合准备银行币),科员40元,办事员30元,另外每人加发一部分小麦。县城内少数土产、杂货商店的雇工,佣金微少。1941年,国民党“四纵队”所用劳工,只管粗食,不给工钱,只有个别的技术人员,才享有微薄的工资。以其被服厂的剪裁技工为例,剪裁按件计酬,每裁一件五分钱(“四纵队”自印钞票),再无其它。技术杂工每月只得四五元。
1941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人、干部一律实行供给制,仅维持最低生活水准。
1946年至1952年,县内供给制、薪粮制与工资制并存。供给制包括菜金、燃料、粮食、服装费等项。实行薪粮制的人员,在解放战争期间,每人每月一般发给160斤至330斤粗粮,1949年至1951年间,每人每月一般发给160斤至380斤小米。少数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实行工资制,1950年年平均工资为213元(折新人民币)。
1952年8月起,全县实行工资分制,每个工资分含粮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5斤,食盐0.02斤,煤2斤,以此五种实物规定的数量按每月市场零售牌价计算为货币,发给干部工资,折合人民币最低18元,最高74元。1955年9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改行货币工资制。
从1956年7月起,全县5735名干部、职工全部进行工资改革,年工资增长427723.30元,每人月平均增长6.21元。同时,昌邑县执行了三类工资标准区工资标准,至1979年11月1日,改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1979年开始,灵活运用了计件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等各种工资形式。
1985年,本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原则,将原来不整齐的工资发放方式统一为基础工资与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全县有18804名干部、职工增加了工资,月增工资324991元。
第二节 工资调整

1954年,全县有198人调整了工资,占编制人数的39%,其中因职务升级的42人,保留骨干38人,新脱产级别偏低者118人。
1959年11月,对县营各行业人员工资进行了调整,其中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升级面为10%,农、林、水利部门商业部门升级面为5%,以上部门中的管理人员和其他部门的职工升级面为2%。全县月工资总额增加18354.14元,其中化工厂每人平均增加8.98元,制鞋厂每人平均增加0.1元。
1963年,以照顾低薪人员为主,有2099人升级(其中包括升两级的47人),月增工资总额为3456.80元,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43元,增长了2.50元。
1971年,全县职工中有工资较低的2329人升级(其中277人升两级),月工资总额调整前为312296.64元,调整后为328497.41元。
197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4858名升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有2247名升级。有2747名干部提高了工资,其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干部有460人调资,月增工资总额2927.50元。
1978年12月,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251人升级,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489.44元,并有3名提前转正定级。
1979年11月起,根据单位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贡献情况及好单位多升、亏损特别严重的企业缓升或不升的原则,全县有3053名职工升级,工资总额每月增加17768元。同时,有17个集体企业单位的3319名职工工资统一到新拟工资标准中,每人增加工资最低4元,最高14元,平均每人月增工资8.50元。
1981年,职工工资偏低的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进行了升、靠级。中小学教职员有2389人升一级,1255人既升又靠,110人靠级,每月升靠级总金额16225元;医务工作者有658人升级(其中119人升两级),人均月增7.20元。
1982年,机关、事业单位有2453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180人),月增工资16962元,补级差的75人,每月增加工资177元。
1983年,经济效益较好的109个企业单位中,有6529人浮动升级,每月增加工资总额49360元,其中按学历职称增加工资的72人。
1984年,有59个单位的6805名职工工资标准简化归并,年增工资总额588256元;补贴3844人,年增金额161384元。全县有743名知识分子向上浮动了1级工资,提高定级的25人,改定级的转干人员35人,改定后又升级的239人。
第三节 奖金与津贴

奖金 1958年和1959年,全县年终加发一次性“跃进奖金”,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人,按其月标准工资分为3等,分别为月标准工资的45%、40%、35%;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分为4等,分别为25、20、16、12元,医院的主治大夫(医师)1等40元、2等35元、3等30元、4等25元。
1959年第二季度,根据产量、质量、节约、安全及政治表现,向职工发综合奖金,轻工纺织、食品工业的工人,按生产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8%发给,其他部门的工人按20%发给,奖励面为70%。至1963年,标准改为:建筑安装、建材、交通、邮电、渔业职工为其月标准工资总额的8%,轻工纺织、农林水利部门的职工为7%,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的职工为6%。
1978年,部分单位始发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综合奖、安全奖、质量奖、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奖。一般按其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发放,贡献大的企业也不超过16%。自1978年第四季度开始,根据企业单位完成国家计划情况,从奖励基金中,按单位职工人数平均每人10元或8元提取奖金。国家机关人员,按每人10元提取。发放额为:按10元提取的单位,奖金在7—20元间;按8元提取的单位,奖金在5—15元间,年终一次发给,部分单位平均发放了奖金。
1979年后,个别单位出现了滥发奖金和实物的现象,至1981年,劳动局同有关部门先后采取了年初核定,年中调整,年底结算,层层把关,不超过限额和“控制绝对数”的办法,有力地制止了一些滥发奖金的现象。
198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增收节支奖,增收节支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奖金5.50元,1984年提高到11元。
1985年,主要有六种奖金:一是浮动工资。即以职工标准工资的20%和完成利润后的提成加在一起发放。二是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即企业在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利润计划和包干任务的前提下,对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利润包干,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企业与车间、班组或个人实行“四六”或“五五”分成。三是利润包干到人,超额归己。四是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解为若干小指标,按完成指标情况记分,按分记奖,有“岗位记分奖”、“五定一奖”、“小集体承包奖”等。五是节约奖。六是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奖。是年全县发放奖金345.5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1.9%。
津贴 建国后,先后发放了降温津贴、保健津贴、班主任津贴(自1979年11月始,中小学公办教师发放班主任津贴,根据学生数目,中学分5、6、7元发放,小学分4、5、6元发放)、夜班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1979年11月开始,干部、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水产系统船员和下水养殖作业人员津贴、火化场职工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卫生津贴(1980年起,根据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情况,划为四类发给4—6元、7—9元、10—12元、13—15元的津贴)、城镇交通津贴、小伙食单位炊工补贴、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1985年全县共发放各种津贴308.7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0.6%。
1949—1985年昌邑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年份

工资总额(万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全部职工

其中固定职工

全部职工

其中固定职工

1949

47.9

223

1950

53.3

213

1951

99.6

272

1952

124.7

256

1953

143.2

271

1954

193.3

342

1955

234.6

384

1956

329

474

1957

336.4

480

1958

362.6

317.5

247

369

1959

544.7

500.3

414

416

1960

418.1

393.3

430

442

1961

555.3

432

1962

318.7

312.6

467

470

1963

315.2

288.8

507

512

1964

327

303.5

526

530

1965

314.1

295.7

521

531

1966

311.8

281.01

509

518

1967

323.2

278.2

489

517

1968

328.9

282.6

1969

341.8

496

1970

339.8

284.3

1971

394.7

343.5

1972

495.4

429.4

520

515

1973

514.1

438.6

512

513

1974

511.3

433.3

513

511

1975

557.9

466

509

517

1976

575.1

486.4

554

629

1977

494.1

482.5

498

503

1978

782.7

515.5

494

535

1979

931

631

553

599

1980

1163

787

638

697

1981

1298.2

891.6

686

717

1982

1349.3

967.2

687

729

1983

1359.4

1030.6

698

756

1984

1376.2

1112.7

726

781

1985

1663.1

9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