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官
第一节 清末官吏
道光二十年(1840年),县署设知县1人,县丞1人,典史、教谕、训导、训术、训科、僧会、道会各1人,六房吏11人,另有承发司吏、军粮厅吏、捕衙吏、儒学吏各1人,计24人。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县署设知县、县丞、典史、训导、僧会、道会各1人,六房吏11人,承发司、军粮厅、捕衙、儒学各1吏,有警务长、视学员、劝业员、典狱员、主计员各1人,计26人。
其时,知县由督、抚掌管,其他官吏,因世代相袭,多为地方势力控制,知县无权更调任免,吏房仅负责部分官吏的考核。
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1912年,昌邑仍置县署,设置同清末。次年,县署改称县知事公署,设县知事1人,第一科科长1人,第二科科长1人,科员、技士、雇员若干人,另有警察所长、教育公所主任、劝业所主任、劝业员、劝学员等职。
1927年6月,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2人,科员2人,公安局长1人,财政局长1人,建设局长1人,教育局长1人,另有指导员、督学、警佐、技士、技佐、事务员、巡官等行政人员。
1934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总务科长1人,民政科长1人,财政科长1人,建设科长1人,教育科长1人,公安局长1人,配有秘书、指导员、科员(分一、二、三等)、事务员等职,共有公职人员52人。
据昌邑县政府员役生补俸薪清册记载,1947年2月,县政府(流亡潍县)设县长1人,秘书1人,指导员1人,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地政、田粮科长各1人,督学1人,一等科员6人,二等科员6人,三等科员5人,事务员8人,另有征收处主任1人,征收员1人,会计主任1人,会计员2人,金库主任1人,雇员10人,合作指导主任1人,合作指导员1人,技士1人,工役13人,传达2人,各类员役共80人。
民国之县知事(县长),由省民政厅具体掌管;科(局)级人员,由县知事与省民政厅掌管,其他人员,由县知事与科(局)长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