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役
第一节 募兵制
募兵是以雇佣形式募集兵员,清末昌邑县实行募兵制。应招者多为生活无着落的贫苦民众,入伍后进行军事训练,除有疾病者遣回外,均在军营长期服役。
民国初年,无完整的兵役法规,仍沿袭募兵制,由于军阀混战割据,各地征兵办法不一。此时昌邑县系军阀张宗昌控制,实行的是“抽丁”,即按地亩、人丁比例派摊兵额到村,村内抽签,中签入伍。1930年至1938年韩复矩任山东省政府主席期间,昌邑县一直沿用“抽丁”征集兵员的办法。1938年后,国民党杂牌队伍,各据一方,名为招募,实则“抽丁”、“捉兵”,强迫青壮年当兵。
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前,人民解放军全是志愿兵,实行志愿兵役制。
抗日战争时期,昌邑北部有4000多名爱国志士和进步青年,为了抗日救国踊跃地参加了八路军。
解放战争时期,昌邑县进行了数次大参军,入伍青年8500余名。抗美援朝时期,有500多名青年参军。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兄弟相争入伍的动人事迹,不胜枚举。自抗日战争时期就流传着:“八路军,独立营,谁参加谁光荣。骑着马,披着红,光荣、光荣、真光荣!”的歌谣。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自此,应征青年到集征日期,便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过政审、体检合格后,由县人武部批准入伍。服役期限大致为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
1955—1985年义务兵征兵总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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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人数 │年度 │人数 │年度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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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730 │1966 │ │1977 │1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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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050 │1967 │ │1978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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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410 │1968 │1273 │1979 │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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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278 │1969 │1031 │1980 │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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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682 │1970 │1334 │1981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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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982 │1971 │ │1982 │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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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303 │1972 │1634 │1983 │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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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1973 │508 │1984 │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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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89 │1974 │1045 │1985 │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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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645 │197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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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028 │1976 │11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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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备兵役
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陆、海、空军服满现役后转为预备役,至40岁退役,军官预备役最高达65岁以上。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对预备役制度作了修改和补充,确定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昌邑县对未被征集现役的男性公民及退出现役而应当继续服役的官兵,定时进行登记,分别进行定期的军事训练和复习训练,作为预备役。
1950—1985年复员退伍军人转预备役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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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复退人数 │年度 │复退人数 │年度 │复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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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855 │1962 │ │1974 │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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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222 │1963 │ │1975 │1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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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351 │1964 │386 │1976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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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70 │1965 │ │1977 │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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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420 │1966 │ │1978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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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683 │1967 │ │1979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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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1968 │ │1980 │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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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415 │1969 │1003 │1981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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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700 │1970 │729 │1982 │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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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278 │1971 │635 │1983 │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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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1972 │ │1984 │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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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1973 │ │1985 │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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