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葬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昌邑对结婚、离婚和复婚者,实行了登记。
负责婚姻登记的是乡(镇)人民政府(由民政助理负责)和民政局(负责国内公民与港澳同胞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
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要携带所在单位证明(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申请复婚的在申请表上要注明“恢复结婚”字样。申请离婚时,一般不要证明文件,只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
审查 对申请结婚的,要审查其是否自主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有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情况不清的,要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必要时进行调查。对离婚者主要审查其是否双方完全自愿,有无草率离婚的问题,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等,在审查离婚中要做好必要的调解。离婚登记时,一方不同意或对子女、财产有争议,必须到法院判决。
登记 经过审查,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复婚登记者,将离婚证收回注销。
现役军队干部申请结婚,必须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战士服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可以结婚,但需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县武装部证明。
华侨、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按1983年国家规定,必须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1983年至1985年间,昌邑县民政局给龙池乡和卜庄乡的两名妇女与香港同胞办理了结婚登记。
第二节 火葬
1978年前,沿用木棺土葬习俗。1978年5月开始火化。火化费农业人口8元,干部、职工15元。火化,既经济又卫生,逐渐为群众所接受,全县火化尸体率现已达95%。
火化场位于县城西南2.5公里处,烟潍公路北侧,占地21.8亩,建筑面积共1850平方米。1975年春动工兴建,1978年5月竣工使用。设场长、副场长和职工共19人。场内备有运尸车,代售骨灰盒,设有灵堂代放骨灰,每年收保管费1.5元。
1978—3985年火化尸体统计表
年份 | 全县化尸数 | 本县火化场为邻县化尸数 | ||
合计 | 在本县火化场化尸数 | 至邻县火化场化尸数 | ||
1978 | 2457 | 2457 | ||
1979 | 4073 | 3692 | 381 | 7 |
1980 | 4639 | 4216 | 423 | 70 |
1981 | 3995 | 3667 | 328 | 103 |
1982 | 3965 | 3548 | 417 | 116 |
1983 | 3929 | 3816 | 359 | 246 |
1984 | 3994 | 3929 | 382 | 317 |
1985 | 3773 | 3531 | 242 | 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