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待抚恤
第一节 拥军优属
慰劳战士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群众,积极为八路军、解放军筹备粮草,安排住宿,做军鞋,传信息,站岗放哨,护理伤员。建国后,人民群众也不断给解放军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
1945—1946年期间,西海军分区医院二所驻在青阜村时,群众为伤员熬汤熬药,烧水做饭,缝补衣服。县一、二小学和昌潍联中组织了“看护队”,热情地为设在大院和姜家泊的后方医院护理伤员。
1949年2月,昌邑县、昌南县的群众自愿捐献北海币419万元,做军鞋12.5万双,慰问解放军。
1951年“抗美援朝”运动中,全县人民捐献北海币7647万元,做慰问袋12000个,写慰问信数千封。
1985年春节,昌邑县府慰问两山(老山、者阴山)前线战士。送去点心1200斤,白酒480瓶,虾皮240斤,挂历75套,鞋垫4500双,价值6000元的土特产及人民币9399.60元。
1985年8月,全县捐鞋、袜30082双,毛巾5040条,衬衣30件,枕巾528条,人民币1.4万元,慰问对越自卫反击战前线战士。
每年春节,县府向烈军属送贺年信、挂光荣牌,并组织干部深入优抚对象家中慰问。村(大队)给烈军属送光荣灯、春联等慰问品。
代耕 1941年至1955年,群众给烈军属代耕,原则上有劳动力的不代耕,劳力不足或无劳力的代耕一部分或全部。代耕有3种方法,即固定代耕(代耕土地固定到人)、拨工代耕(临时拨工)、工票代耕(发工票雇人),各村不一。
代耕情况统计表
年份
县名
优抚对象总户数
烈属
军属
荣属
工属
享受代耕户数
代耕亩数
1946
昌邑
4337
343
2765
136
586
2444
13188.8
昌南
587
38
435
114
482
1936
1949
昌邑
9881
967
6477
586
1508
6382
64610
昌南
4357
239
3192
164
738
2782
26971
1955
昌邑
10656
1078
4786
237
1585
7051
34683
昌南
4368
298
3825
175
1070
2020
15353
优待劳动日 1956年以后,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对烈军属的照顾,由过去的代耕,转为每年补实劳动日(粮、钱皆分),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稍高于一般社员,此办法一直延至1982年。
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
│年份 │优待对象总户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劳动日总数 │备考 │
├─────────┼─────────┼─────────┼─────────┼─────────┼─────────┤
│1957 │7359 │2030 │8621 │135824 │ │
├─────────┼─────────┼─────────┼─────────┼─────────┼─────────┤
│1959 │6612 │2028 │6694 │149454 │ │
├─────────┼─────────┼─────────┼─────────┼─────────┼─────────┤
│1962 │10525 │3325 │18551 │354742 │ │
├─────────┼─────────┼─────────┼─────────┼─────────┼─────────┤
│1964 │11212 │4489 │18534 │498010 │ │
├─────────┼─────────┼─────────┼─────────┼─────────┼─────────┤
│1965 │11005 │6999 │28227 │553471 │ │
├─────────┼─────────┼─────────┼─────────┼─────────┼─────────┤
│1974 │16368 │5190 │24504 │987228 │ │
├─────────┼─────────┼─────────┼─────────┼─────────┼─────────┤
│1976 │19093 │4116 │20080 │794986 │ │
├─────────┼─────────┼─────────┼─────────┼─────────┼─────────┤
│1978 │21480 │2867 │12450 │670081 │ │
├─────────┼─────────┼─────────┼─────────┼─────────┼─────────┤
│1980 │20948 │4184 │18673 │957967 │ │
├─────────┼─────────┼─────────┼─────────┼─────────┼─────────┤
│1982 │22601 │7007 │ │1939076 │ │
└─────────┴─────────┴─────────┴─────────┴─────────┴─────────┘
说明:1966—1973年的统计数,“文化大革命”中散失。
粮款定额优待 1983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废除了工分计酬,昌邑县对烈军属实行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大队1年评定1次,军属每户优待1个劳动力所得的1/2或2/3,烈属每年每户普遍优待1个整劳动力的全年劳动所得,并保证其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
1984年优待金额,烈属平均每户达600元,军属平均每户达240元。
1985年全县22处乡(镇),采取统一集资的办法,筹集优待款,全县共筹资金200.7万元,分夏秋两季发放。590户烈属平均每户优待761元,2963户军属平均每户504元。各乡(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880户残废复退军人,也给予适当照顾。
定期定量补助 对烈属、失踪军人家属、生活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昌邑县从建国初期就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全县受补助的仅有3户烈属。随着国家经济的好转,补助面逐步扩大,补助款亦渐增多。1959年补助烈属239户,398人,5054元。1961年国家规定:烈属每人每月补助3—4元,孤老无依的荣誉军人和复员军人每月补助不超过5元;无依靠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补12—20元。1963年,补助566户,1008人,32155元。1973年补助436户,22065元,平均每户50.5元。1978年补助353户,432人,18324元,平均每户51.6元。
1980年国家规定,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补助标准。陶信宝在1979年对越自卫作战中光荣牺牲,政府给其家属每月每人定补人民币10元。
1983年开始,对烈士的父母、妻子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八路,普遍予以定期定量补助。全县共有1834人受到补助,计金额为164148元。同年对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增补5元,人均月补达到10元,其中享受定补的复员军人959名,人均月补达7.2元。
1985年,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每人每月增至10元以上。
临时补助 建国以来,政府对优抚对象,在生产、生活、子女入学、天灾人祸、疾病医疗、修缮房舍等方面遇到困难者,经申请、核批,及时给予临时性补助。1956年,发放临时性补助15万元。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1984年发放补助仅1.8万元。
扶持发展生产 1954年昌邑县向烈军属发放马25匹、牛129头、排犁73部、步犁194部、喷雾器142部、大车3辆、胶轮小车29辆、水车12部等,价值计35804元。发盖房补助金15380元,共补助了905户。公社化后改为扶持贫队发展生产。
1983年农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向烈军属提供生产资金50.7万元,优先供应化肥55.5万公斤,农药1.56万公斤,良种156万公斤,煤炭106万公斤,柴油14.3万公斤。
第二节 国家抚恤
烈士抚恤 1950年前,人民政府对烈士发给中等棺木1口,白布1.35丈,抚恤粮120斤。
1950年以后,抚恤粮按职别发放,最低(民工、民兵)1200斤,最高(旅、师长)4800斤。1953年抚恤粮改为货币,最低110元,最高550元。1955年1月进行了第二次抚恤金调整,最低120元,最高650元。1979年2月抚恤金进行第三次调整,最低370元,最高700元。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即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300元。
1980年,昌邑县根据中央民政部[1980]37号文件精神,给烈士陶信宝的家属,发一次抚恤900元。
1985年1月,遵照中央指示,将全县590户烈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平均每户比原来提高13元。
追烈失踪军人抚恤 1955年昌邑县对1949年1月至1955年6月,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失踪军人、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一次清理抚恤。
1958年又对抗美援朝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二次清理抚恤。标准不分级别,按时期,分别发放60元、80元、100元的抚恤费。截止1958年,全县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共260名。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 革命残废人员包括: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参战民兵和民工,革命工作人员。1946年8月,昌邑县民政科召开了第一次荣誉军人大会,会上评定了等级,签发了残废证。全县共有等级荣军136人,无等级有荣誉军人地位的11人。每年抚恤金一等150元(北海币),二等100元,三等50元,四等25元。
1948年至1953年,荣誉军人的抚恤金按等级发给小米,最高1300斤,最低300斤。
1953年,中央内务部通知,抚恤金改发货币。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每年一、七月份两次发给。此后残废抚恤金又作过4次调整,金额逐渐增多。
建国以来,昌邑县4次评残换证。1985年全县有在职革命残废人员:特等2人,一等9人,二等甲级26人,二等乙级54人,三等甲级67人,三等乙级55人,全年共发抚恤金1.1万元。在乡革命残废人员:一等17人,二等甲级113人,二等乙级232人,三等甲级377人,三等乙级280人,全年共发残废抚恤金29.6万元。
1984年,有27户在乡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按山东省人民政府[1984]98号文件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
第三节 优抚设施
荣军疗养院 1961年5月建立,地址在董家城后东北。工作人员最多时12名。全院有房屋24间,设病床30张。
疗养院的经费与病员的生活费,均由民政局拨款。病员每月生活费标准15元,细粮30斤,食油1斤。
疗养院专事医疗荣、复军人的伤口复发和慢性病。1963年上半年就诊者达108人次,其中重病号转省就医的4人。1964至1965年3月,先后给258名荣、复军人治愈了病伤。4月,重病号分别转至地、省荣、复军人疗养院,轻病号已经很少,转县人民医院治疗,本院随之撤销。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982年建于利民街西段路北,占地9.4亩,共有平房27套。其中团级9套(每套4间、70平方米),院落117.5平方米。营级以下18套(每套3间、50平方米),院落86.9平方米。1985年住军队离退休干部共9名。本所隶属县民政局领导,设工作人员6人,司机1人,电工1人。
干休所活动室,备有部分报刊、杂志和娱乐器具。
第四节 烈士褒扬
文山烈士陵园 1954年6月,昌邑县人民政府将全县境内分散埋葬的烈士356名,迁葬文山西坡,建昌邑县文山烈士陵园,占地40余亩,立石碑1座,正面题词“殊勋不朽”。每个烈士坟前立石作志。1963年在文山顶建烈士祠,面积253.3平方米。外有接待室3间,管理人员住房3间。1969年地震,祠堂中间断裂。1979年增征土地17.25亩,重建革命烈士纪念堂。1980年冬竣工,建筑面积481.46平方米。堂前镌刻着“革命烈士纪念堂”7个大字,堂内正面墙上刻着2237名烈士的名字,左右两边有大型雕塑《潍河儿女》。
白塔烈士祠 建于龙池乡白塔村,1945年2月奠基,7月竣工,占地15.8亩。大门建有重楼,门上对联是“人民英雄,永垂不朽”。院内石碑正面题词“浩气参天”,背面是寿、昌、潍3县抗日烈士英名录(319人)。祠正厅5间,现供烈士灵牌513个。
南营烈士陵园 1946年春,在宋庄乡南营村西建造,占地4.5亩。前院有圆形烈士塔两座,后院埋葬着25位烈士。
饮马烈士陵园 在饮马村西南约1公里处,占地30亩,1956年春昌南县人民政府建。陵园大门南向,迎门竖着雪花石纪念碑,正面刻有“永垂不朽”4个大字,纪念堂坐落在陵园正中,堂内有烈士遗象及英名谱,纪念堂后,松柏之间安葬着817名烈士的遗骸。
革命烈士纪念碑 1947年春,青乡区在潮海村南,建立烈士碑1座,正面刻有:“英名千古”4个大字,背面镌有59名烈士的名字(1982年7月移至青乡村南)。
《昌邑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1年6月,县民政局遵照民政部指示,开始编写《昌邑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同年11月铅印成册。载有本县籍烈士2176名(其中女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