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待抚恤
第一节 拥军优属
慰劳战士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群众,积极为八路军、解放军筹备粮草,安排住宿,做军鞋,传信息,站岗放哨,护理伤员。建国后,人民群众也不断给解放军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
1945—1946年期间,西海军分区医院二所驻在青阜村时,群众为伤员熬汤熬药,烧水做饭,缝补衣服。县一、二小学和昌潍联中组织了“看护队”,热情地为设在大院和姜家泊的后方医院护理伤员。
1949年2月,昌邑县、昌南县的群众自愿捐献北海币419万元,做军鞋12.5万双,慰问解放军。
1951年“抗美援朝”运动中,全县人民捐献北海币7647万元,做慰问袋12000个,写慰问信数千封。
1985年春节,昌邑县府慰问两山(老山、者阴山)前线战士。送去点心1200斤,白酒480瓶,虾皮240斤,挂历75套,鞋垫4500双,价值6000元的土特产及人民币9399.60元。
1985年8月,全县捐鞋、袜30082双,毛巾5040条,衬衣30件,枕巾528条,人民币1.4万元,慰问对越自卫反击战前线战士。
每年春节,县府向烈军属送贺年信、挂光荣牌,并组织干部深入优抚对象家中慰问。村(大队)给烈军属送光荣灯、春联等慰问品。
代耕 1941年至1955年,群众给烈军属代耕,原则上有劳动力的不代耕,劳力不足或无劳力的代耕一部分或全部。代耕有3种方法,即固定代耕(代耕土地固定到人)、拨工代耕(临时拨工)、工票代耕(发工票雇人),各村不一。
代耕情况统计表
年份县名优抚对象总户数烈属军属荣属工属享受代耕户数代耕亩数1946昌邑43373432765136586244413188.8昌南5873843511448219361949昌邑988196764775861508638264610昌南435723931921647382782269711955昌邑10656107847862371585705134683昌南436829838251751070202015353
优待劳动日 1956年以后,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对烈军属的照顾,由过去的代耕,转为每年补实劳动日(粮、钱皆分),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稍高于一般社员,此办法一直延至1982年。
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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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优待对象总户数 │优待户数 │优待人数 │优待劳动日总数 │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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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7359 │2030 │8621 │135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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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6612 │2028 │6694 │1494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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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0525 │3325 │18551 │3547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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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1212 │4489 │18534 │498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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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1005 │6999 │28227 │5534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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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6368 │5190 │24504 │987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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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19093 │4116 │20080 │7949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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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1480 │2867 │12450 │670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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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0948 │4184 │18673 │9579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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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2601 │7007 │ │19390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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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66—1973年的统计数,“文化大革命”中散失。
粮款定额优待 1983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废除了工分计酬,昌邑县对烈军属实行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大队1年评定1次,军属每户优待1个劳动力所得的1/2或2/3,烈属每年每户普遍优待1个整劳动力的全年劳动所得,并保证其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
1984年优待金额,烈属平均每户达600元,军属平均每户达240元。
1985年全县22处乡(镇),采取统一集资的办法,筹集优待款,全县共筹资金200.7万元,分夏秋两季发放。590户烈属平均每户优待761元,2963户军属平均每户504元。各乡(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880户残废复退军人,也给予适当照顾。
定期定量补助 对烈属、失踪军人家属、生活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昌邑县从建国初期就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全县受补助的仅有3户烈属。随着国家经济的好转,补助面逐步扩大,补助款亦渐增多。1959年补助烈属239户,398人,5054元。1961年国家规定:烈属每人每月补助3—4元,孤老无依的荣誉军人和复员军人每月补助不超过5元;无依靠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补12—20元。1963年,补助566户,1008人,32155元。1973年补助436户,22065元,平均每户50.5元。1978年补助353户,432人,18324元,平均每户51.6元。
1980年国家规定,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享受最高补助标准。陶信宝在1979年对越自卫作战中光荣牺牲,政府给其家属每月每人定补人民币10元。
1983年开始,对烈士的父母、妻子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八路,普遍予以定期定量补助。全县共有1834人受到补助,计金额为164148元。同年对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增补5元,人均月补达到10元,其中享受定补的复员军人959名,人均月补达7.2元。
1985年,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每人每月增至10元以上。
临时补助 建国以来,政府对优抚对象,在生产、生活、子女入学、天灾人祸、疾病医疗、修缮房舍等方面遇到困难者,经申请、核批,及时给予临时性补助。1956年,发放临时性补助15万元。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1984年发放补助仅1.8万元。
扶持发展生产 1954年昌邑县向烈军属发放马25匹、牛129头、排犁73部、步犁194部、喷雾器142部、大车3辆、胶轮小车29辆、水车12部等,价值计35804元。发盖房补助金15380元,共补助了905户。公社化后改为扶持贫队发展生产。
1983年农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向烈军属提供生产资金50.7万元,优先供应化肥55.5万公斤,农药1.56万公斤,良种156万公斤,煤炭106万公斤,柴油14.3万公斤。
第二节 国家抚恤
烈士抚恤 1950年前,人民政府对烈士发给中等棺木1口,白布1.35丈,抚恤粮120斤。
1950年以后,抚恤粮按职别发放,最低(民工、民兵)1200斤,最高(旅、师长)4800斤。1953年抚恤粮改为货币,最低110元,最高550元。1955年1月进行了第二次抚恤金调整,最低120元,最高650元。1979年2月抚恤金进行第三次调整,最低370元,最高700元。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即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300元。
1980年,昌邑县根据中央民政部[1980]37号文件精神,给烈士陶信宝的家属,发一次抚恤900元。
1985年1月,遵照中央指示,将全县590户烈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平均每户比原来提高13元。
追烈失踪军人抚恤 1955年昌邑县对1949年1月至1955年6月,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失踪军人、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一次清理抚恤。
1958年又对抗美援朝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二次清理抚恤。标准不分级别,按时期,分别发放60元、80元、100元的抚恤费。截止1958年,全县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共260名。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 革命残废人员包括: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参战民兵和民工,革命工作人员。1946年8月,昌邑县民政科召开了第一次荣誉军人大会,会上评定了等级,签发了残废证。全县共有等级荣军136人,无等级有荣誉军人地位的11人。每年抚恤金一等150元(北海币),二等100元,三等50元,四等25元。
1948年至1953年,荣誉军人的抚恤金按等级发给小米,最高1300斤,最低300斤。
1953年,中央内务部通知,抚恤金改发货币。原在乡抚恤粮、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每年一、七月份两次发给。此后残废抚恤金又作过4次调整,金额逐渐增多。
建国以来,昌邑县4次评残换证。1985年全县有在职革命残废人员:特等2人,一等9人,二等甲级26人,二等乙级54人,三等甲级67人,三等乙级55人,全年共发抚恤金1.1万元。在乡革命残废人员:一等17人,二等甲级113人,二等乙级232人,三等甲级377人,三等乙级280人,全年共发残废抚恤金29.6万元。
1984年,有27户在乡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按山东省人民政府[1984]98号文件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
第三节 优抚设施
荣军疗养院 1961年5月建立,地址在董家城后东北。工作人员最多时12名。全院有房屋24间,设病床30张。
疗养院的经费与病员的生活费,均由民政局拨款。病员每月生活费标准15元,细粮30斤,食油1斤。
疗养院专事医疗荣、复军人的伤口复发和慢性病。1963年上半年就诊者达108人次,其中重病号转省就医的4人。1964至1965年3月,先后给258名荣、复军人治愈了病伤。4月,重病号分别转至地、省荣、复军人疗养院,轻病号已经很少,转县人民医院治疗,本院随之撤销。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982年建于利民街西段路北,占地9.4亩,共有平房27套。其中团级9套(每套4间、70平方米),院落117.5平方米。营级以下18套(每套3间、50平方米),院落86.9平方米。1985年住军队离退休干部共9名。本所隶属县民政局领导,设工作人员6人,司机1人,电工1人。
干休所活动室,备有部分报刊、杂志和娱乐器具。
第四节 烈士褒扬
文山烈士陵园 1954年6月,昌邑县人民政府将全县境内分散埋葬的烈士356名,迁葬文山西坡,建昌邑县文山烈士陵园,占地40余亩,立石碑1座,正面题词“殊勋不朽”。每个烈士坟前立石作志。1963年在文山顶建烈士祠,面积253.3平方米。外有接待室3间,管理人员住房3间。1969年地震,祠堂中间断裂。1979年增征土地17.25亩,重建革命烈士纪念堂。1980年冬竣工,建筑面积481.46平方米。堂前镌刻着“革命烈士纪念堂”7个大字,堂内正面墙上刻着2237名烈士的名字,左右两边有大型雕塑《潍河儿女》。
白塔烈士祠 建于龙池乡白塔村,1945年2月奠基,7月竣工,占地15.8亩。大门建有重楼,门上对联是“人民英雄,永垂不朽”。院内石碑正面题词“浩气参天”,背面是寿、昌、潍3县抗日烈士英名录(319人)。祠正厅5间,现供烈士灵牌513个。
南营烈士陵园 1946年春,在宋庄乡南营村西建造,占地4.5亩。前院有圆形烈士塔两座,后院埋葬着25位烈士。
饮马烈士陵园 在饮马村西南约1公里处,占地30亩,1956年春昌南县人民政府建。陵园大门南向,迎门竖着雪花石纪念碑,正面刻有“永垂不朽”4个大字,纪念堂坐落在陵园正中,堂内有烈士遗象及英名谱,纪念堂后,松柏之间安葬着817名烈士的遗骸。
革命烈士纪念碑 1947年春,青乡区在潮海村南,建立烈士碑1座,正面刻有:“英名千古”4个大字,背面镌有59名烈士的名字(1982年7月移至青乡村南)。
《昌邑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1年6月,县民政局遵照民政部指示,开始编写《昌邑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同年11月铅印成册。载有本县籍烈士2176名(其中女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