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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

司法局建立前,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兼理。
1980年10月13日,昌邑县建立司法局,下分民事调解股和法制宣传股。
第一节 民事调解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各区、村都有调解员,群众之间发生纠纷,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1951年秋,各乡选举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设有正副主任和委员7至9人,由县民政科领导,业务由法院指导。1953年全县调解组织共处理民间纠纷2010起。
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全县的调解组织更加健全和巩固。1956年,法院共培训调解人员6次,计852人,使民事调解工作更加健全和深入。
1957年初,根据上级指示,乡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调处小组,进行调处民事纠纷。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调处委员会与治安保卫委员会合并,建立了治保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社长担任。生产大队设治屎调处委员。全县共有调处委员会15个,委员105人。本年10月治保调处委员会又分为治保委员会和调处委员会。1960年1月,全县527个生产大队建立了调处组织,及时调处了民事纠纷,开展了法制宣传。1962年,仅1至8月份,全县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230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93%。1965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10767件,社、队两级调解处理了10558件,占民事纠纷的98%。1965年底,全县16个公社成立了90个调处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1973年12月,全县16处公社,756个大队,重建了调委会。1975年至1976年,法院先后召开了3次公社民政助理会,专门研究基层调解工作。1976年流河、石埠,饮马、夏店、东冢等公社基本未向法院上交案件。法院垒年仅受理民事案件76起,比1975年下降了22%。
1977年,各公社均建立了调解领导小组。全县956个大队,普遍建立了调委会。1978年12月,流河和夏店公社党委、围子公社革委和41个大队被评为全县调解先进集体,有24人评为先进个人。
1979年,各公社陆续配备司法助理员。本年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共处理民事案件6405件。1980年,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助理员划归司法局管理。至1985年,全县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3万多件,防止了可能发生的凶杀、自杀、伤害和械斗等事件80余起。
第二节 法律顾问处

昌邑县法律顾问处1956年6月建立。设主任1名,律师2名。负责法律咨询业务,代写法律文书,以及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1958年6月,法律顾问处撤销。
1980年1月1日,昌邑县重新组建了法律顾问处,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1982年1月1日,正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5项业务。据统计,自1980年至1985年,担任过21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种经济合同案件233件,挽回经济损失26.67万元。刑事辩护224件,接待来访2942人次,解答法律询问1835人次。共收费5.92万元。
第三节 公证处

建国初期,昌邑县人民法院兼管涉外公证业务。并负责介绍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公证事宜。1958年以后,公证业务停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政府加强了法制建设。1981年1月,昌邑县建立公证处,开展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
1985年春,聘请各乡镇政府司法助理员为联络员,全县公证业务局面一新。自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国内公证1714件,其中民间的公证898件,经济合同公证816件,涉外公证42件,共计收费1.2万元。
第四节 法制教育

建国以来,政法部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审判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司法科领导在县召开的区干部会议和县第二届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作了宣讲贯彻。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分赴各区、乡,召开群众大会宣讲《婚姻法》。
195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法院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宣传,使全县90%以上的群众受到教育。同年,法院选择了25件有教育意义的刑事案件,组织召开了10个大型公判会,受教育群众达2.5万人。同时又印发张贴布告4000余份,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
同年开始,采用宣传车、有线广播、接受法律咨询、举办典型案件展览和举办法律学习班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
1957年7月,法院组织了3人法制宣传小组,由院长带领,深入社会治安差的岞山区,培训了200多名党团员,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宣传。同年法院选择20起刑事案件,分别在14个区进行审判,打击了罪犯,教育了群众。
1965年,法院召开宣判执行会45场次,受教育的群众达4.5万人。利用放幻灯、黑板报、放电影前宣讲等形式,受教育的群众达15万人。
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法制宣传受到干扰,有所放松。
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通过了新宪法,法院组成专门班子,编写了《学习新宪法宣讲提纲》,深入工厂、农村、机关、学校进行宣讲。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公布。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法院与宣传部、公安局、检察院、团县委、县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在全县展开了广泛宣传活动。法院有14人直接参加法制宣传,占全院总人数的61%。一年中组织宣讲大会24场,给公社和县直部门培训宣传骨干250人,印发宣讲材料400余份,放幻灯500余场次,受教育的群众达16万人。
1980年9月,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公布后,法院编写了《婚姻法宣传提纲》,紧密联系本县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1982年法院、司法局、团县委、县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22人的调查小组,分头深入各公社检查新婚姻法的实施情况。
1981年至1982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相继公布。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法制宣传服务站,印发材料,编写提纲,组织街头集市宣传,利用广播宣讲,组织“宣传月”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1983年法制宣传的内容,主要是《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宣传提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县委组织党政领导干部180多名,深入基层宣讲“提纲”和“决定”。全县举办广播讲座86场次,刊出黑板报、宣传栏2700期。司法局利用山会举办脏物展览,共展出300件脏物罪证。以活生生的案例,教育群众达数十万人次。下半年,县法院先后在围子、城关、石埠、卜庄、岞山等公社召开公判大会80次,共宣判典型案件107件,直接受教育的群众达60余万人次。
1984年,法制宣传着重加强对青少年遵纪守法教育。司法局全年组织法制讲座75场次,深入基层141个单位(其中学校91所)讲法制课225场次,受教育人数达6.3万人次。开展集市宣传55次,受教育人数达24万人次。向群众解答法律询问2850人次,制作法制宣传版面46块,展出14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达40万人次。
1985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局与法院等单位抽调23名人员,参加县委统一组织的《继承法》宣传试点。共培训乡(镇)干部150人。乡(镇)培训农村宣传员4125人。全县举办《继承法》宣讲229场次,出黑板报2404期,放幻灯98场次,出动宣传车14辆次。结合宣传,还处理继承纠纷24件,赡养纠纷56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477件,签订赡养协议217件。
在1985年普及法律常识宣传中,全县订购各种法律常识读本达14.5万册,平均1.1户一本。订法制报16340份,发行密度达9户1份。培训法制宣传骨干6552人。司法局组织干部深入基层上法制课77场次,举办法律广播讲座1251历次,印发法制宣传材料22万份。开展“法律知识百题竞赛”活动,参加这项活动的达2万余人。通过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县人民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