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清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衙门均配置检察厅,设检察官1人。
民国初年,县内民刑诉讼案件,均由县知事兼理。1917年以后,县法庭配置检察官1人。1930年6月,昌邑县法院设检察署。
1941年,昌邑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审捕、公诉等检察事宜,由公安机关代行。1954年,昌邑县、昌南县相继成立检察署,设检察长和秘书。1955年1月改名为检察院。1956年,昌邑、昌南两县合并,检察院随之合并。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文书,办公室在县府院内。1957年3月,检察院设侦查监督组和审判监督组。1967年上半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检察机关瘫痪。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建立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此时,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军管组”执行。1975年,检察机关的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6月根据新宪法规定,重建昌邑县人民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等8人。1979年院内设“四股一室”,即: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和办公室,共有干部40名。1980年2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1_年12月,检察院各股改为科,并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至1985年科室无变动,全院干部、职工达50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人犯权由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在20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超过一个月。对公安机关已拘留的人犯,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必须在3天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昌邑县从1955年6月初开始担负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当月共审查了8起案件(纵火1起、破坏麦苗1起、偷盗6起)。批准逮捕的5起,未批的1起,驳回补充侦查的2起。1955年8月至1957年底,肃反运动期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不予逮捕的占21%。
195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不予逮捕的占17%。1959年初,开始贯彻“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政策。两年内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中,不予逮捕的占50%。1961年起,社会治安逐年好转。1965年仅批捕历史反革命1名,刑事犯罪21名。
1980年1月起,审查批捕严格遵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贯彻了“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厉打击了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1年至1984年批捕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占批捕总人数的40%。
1979年至1984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中,批准逮捕的占受理人犯数的87%。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中,不予批捕的3起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起2人。
审查起诉
1955年11月以前,预审的一切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向法院起诉,县检察院主要是参加起诉案件的研究。1955年11月以后,检察院始担负审查起诉工作。至1966年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中,不予起诉的占3%,退补的占7%,作其他处理的占7%。
1968年至1973年,审查起诉由“军管组”行使。1975年审查起诉由公安局负责。
1978年6月,昌邑县检察院重建后,审查起诉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在审查案件中做到“四对照”,即: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是否一致;被告的口供与证人证言是否吻合,所有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复核材料对照,去伪存真。“一复核”即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多查少退,深入调查,核实证据,搞清案件的事实真象,做到不枉不纵,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980年至1985年检察机关共下乡调查916人次,每年下乡调查复核的案件占审结案件的70%。
1980年审查起诉工作,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至1984年共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其中重大刑事案件占41%。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提起公诉的占91%,免予起诉的占0.6%,其余作其他处理。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受理的案件,多为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重大犯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罪案等。其立案、侦查、起诉等整个过程均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1954年4月开始,检察署对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股,掌管法纪检察工作。1980年至1984年闻,立案侦查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流氓案各1件,故意伤害案2件,逮捕起诉2件,转纪委处理的1人,作行政处理的2件。
1985年共受理案件2起,人犯2名,经调查免诉处理1起1人,交所在单位处理1起1人。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受案范围,主要是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如偷税、抗税、挪用救灾和抢险款物、假冒企业商标、盗伐滥伐林木、贪污、行贿、受贿等。此类案件在立案、侦查公诉等整个过程,均由检察院自理。
1957年经济检察同法纪检察相结合,列为一般监督自行侦查,重点是打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同年提起的刑事案中,经济方面的犯罪占提起刑事案的35%。
1979年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负责经济检察业务。1980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不予立案的占44%,免予起诉的占22%。1981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不予立案的占56%。
1982年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参加办理经济案件的人员占全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1982年至1984年,3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中,立案侦查的占33%。追回脏款3.4万元。
1985年,受理的各类经济案件,不予立案的占48%。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后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县检察院1955年开展监所监督业务,与监所建立了联系制度,要求监所把犯人的情况及时报送检察院。
1962年至1963年,曾查出拘留超过法定时间的现象。
1980年3月,检察院设检察股,开展了对看守所收押、处理人犯的法律监督。每收押、处理人犯,均严格检查其是否有法定机关批准、决定手续,从而杜绝了无证收押现象。
1982年以来,检察院认真执行联合清监和个别抽查制度,定期与看守所和武警共同分析狱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置。1983年至1984年底,查缴人犯带进监室危险物品10数件,发现有自杀念头的人犯1名,经教育认罪服法,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1985年,组织联合检查16次,清监12次,排除不安全苗头4次,上法制教育课14次,个别提审教育240人次。
检察院对外执犯坚持“三见面”,即:与基层派出所见面,了解犯人与改造情况,与本单位的治保组织见面,检查帮助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罪犯本人、亲鼠见面,听取改造情况汇报。1985年对35名外执犯普遍进行了检查,促进了他们的思想改造。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县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57年省政法会议后,县检察院始设专人负责。来信、来访,属本院处理的,立即着手调查处理。非属本院的及时转至有关单位处理,处理后,立即通知来信人或转办单位,凡处结的信件均附封面归档。情节重大的交侦查组按法律程序侦查处理。
1955年至1966年,群众来信来访1687件次,检察院自办692起,转办836起,联合处理14起,待办145起。除1961年至1964年间逮捕法办的7起外,其余均怍了妥善处理。
1981年12月,检察院设控告申诉检察科,至198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46件次,其中自办165件次,转办481件次,处结641件次,处结率达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