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 察
第一节 机构队伍
1994年8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设立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内设批捕科、起诉科、反贪局、法纪科、监所科、控申科、政工科、研究室、办公室、民行科、技术科、税检科12个科室局。成员由潍坊市检察院选派14人、潍城区检察院选调37人,共51名干警组成。同年,12月,从社会招干6人。区检察院驻奎文区丁家道口路26号。1995年11月,增设纪检组。1996年,撤销税检科。1997年l2月,区检察院迁至福寿东街203号。1999年,增设开发区检察室。2000年,法纪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2005年5月,成立反渎职侵权局。2002年2月,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2003年11月,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2008年6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从研究室分离。2009年2月,增设案件管理中心。至2010年12月,区检察院共设有15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开发区检察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监察室、案件管理中心。有在职干警70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65人(其中有研究生10人、法律专业55人),占总人数的92.9%。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要求,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全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1994年~2006年,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939件2761人;依法提起公诉2394件3567人。2007年~2010年,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973件1365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捕257人。依法提起公诉1470件2206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起诉23人。
第三节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始终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贴紧中心、服务大局”最直接的手段,注重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1994年~1997年,共立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偷税漏税犯罪案件149件169人。1998年~2002年,共立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95件10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87件91人,渎职案8件11人。2003年~2007年,共立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92件107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81件96人,渎职侵权案件11件11人。2008年~2010年,共立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40件5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3件43人,渎职侵权案件7件9人。
第四节 诉讼监督
以保障公正执法和法律尊严为主线,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不断增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1998年~2003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件;依法追诉漏犯34人,对64 起案件依法追加了漏罪。对监管改造场所进行安全防范检查516次,消除事故隐患38起;配合监管部门对被羁押人员进行集体教育42次,个别提审教育656人次;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情况进行专门督察12次。从2000年起,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刑事、经济判决、裁定实现零的突破,至2002年底,依法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35件。其中,被市检察院采纳 18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20余万元;对正确的判决、裁定依法维护,积极做好了息诉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03年~2010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1件,监督撤案93件,使有罪者受到惩处,无罪者得到保护。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追捕追诉218人,其中,34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17件,法院经再审改变原裁判27件。依法抗诉的谭春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二审由十年有期徒刑改为二十年。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公安机关的正确决定和法院的正确裁判,对受理的不符合抗诉条件的38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妥善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第五节 控告申诉与法律宣传
控告申诉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建立了以控申部门为龙头,各科室联动,上下内外结合,全院共同参与的信访网络体系,采取了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和包处理、包息诉的“四定两包”责任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1994年~2010年,期间受理的2500件次群众来举报、控告、申诉案件均作了妥善处理。
法律宣传 结合办案,通过释法说理开展法律宣传。开展“举报宣传周”、“12·4普法宣传日”等主题宣传。开展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活动,组织法律服务队,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特别是2008年之后,利用“检察开放日”、“阳光检务大厅”、民生检察热线、“检察服务联系点”、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