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优待抚恤
群众优待 1994年,城镇义务兵由义务兵父母单位给予优待,标准为每人每年508元。1995年起,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辖区内单位筹集,统筹款全部上缴区民政局后进行统一发放,优待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50元。1997年,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提高到每年750元。1999年,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2006年起,城镇义务兵优待实行财政兑付,优待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2007年起,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2008年,出台《奎文区抚恤定补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了优待抚恤政策。2010年优待金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1200元,从2011年开始执行。
烈士褒扬 从1995年起,每年在清明节前夕以区政府名义下发《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的通知》,倡导缅怀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每年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军烈属,给他们送去慰问品、慰问金等。2004年~2010年,累计发放烈士一次性抚恤金近200万元。2009年,对因叛徒丁复祥出卖被捕牺牲的原潍县共产党员丁书政进行了追烈,并将其遗骸安葬在潍坊市烈士陵园。2010年,将同时期因叛徒丁复祥出卖被捕牺牲的原潍县共产党员谭宝之、谭立仁、谭世清、谭书曰、谭湘萍5位同志集体追认为烈士。
1994年~2010年奎文辖区国家补助、国家抚恤情况一览表
┌──────────┬──────────┬──────────┐
│年 度 │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 │
├──────────┼──────────┼──────────┤
│1994 │12 │32 │
├──────────┼──────────┼──────────┤
│1995 │22 │60 │
├──────────┼──────────┼──────────┤
│1996 │27 │62 │
├──────────┼──────────┼──────────┤
│1997 │29 │65 │
├──────────┼──────────┼──────────┤
│1998 │30 │67 │
├──────────┼──────────┼──────────┤
│1999 │32 │70 │
├──────────┼──────────┼──────────┤
│2000 │35 │75 │
├──────────┼──────────┼──────────┤
│2001 │39 │81 │
├──────────┼──────────┼──────────┤
│2002 │46 │89 │
├──────────┼──────────┼──────────┤
│2003 │53 │105 │
├──────────┼──────────┼──────────┤
│2004 │60 │130 │
├──────────┼──────────┼──────────┤
│2005 │65 │150 │
├──────────┼──────────┼──────────┤
│2006 │72 │170 │
├──────────┼──────────┼──────────┤
│2007 │80 │200 │
├──────────┼──────────┼──────────┤
│2008 │86 │220 │
├──────────┼──────────┼──────────┤
│2009 │95 │260 │
├──────────┼──────────┼──────────┤
│2010 │110 │310 │
└──────────┴──────────┴──────────┘
奎文辖区曾任县团级以上职务的革命烈士一览表
┌──────────┬──────────┬──────────┬──────────┬──────────┬──────────┬──────────┬──────────┬──────────┐
│姓名 │籍贯 │出生年月 │参加革命时间 │政治面貌 │牺牲时间 │牺牲地点 │牺牲时所在 │单位职务 │
├──────────┼──────────┼──────────┼──────────┼──────────┼──────────┼──────────┼──────────┼──────────┤
│胡殿武 │廿里堡茂子庄 │1907年 │1925年11月 │中共党员 │1927年7月 │本村 │中共潍县执委 │委员 │
├──────────┼──────────┼──────────┼──────────┼──────────┼──────────┼──────────┼──────────┼──────────┤
│刘兆荣 │廿里堡村 │1901年2月 │1925年9月 │中共党员 │1932年12月 │济南第一监狱 │中共潍县县委 │委员 │
├──────────┼──────────┼──────────┼──────────┼──────────┼──────────┼──────────┼──────────┼──────────┤
│胡凤浩 │大虞乡丁家村 │1916年 │1938年7月 │中共党员 │1948年11月 │郯城县 │鲁中南军区四一团 │参谋长 │
└──────────┴──────────┴──────────┴──────────┴──────────┴──────────┴──────────┴──────────┴──────────┘
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区政府对每年接收的城镇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有10%以上的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其余的安排在效益较好的企业。
区政府对接收的农村籍的退伍士兵,进行培训,对有技术特长的进行了对口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