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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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劳动管理

1953年前的互助组时期,一家一户经营,劳动力的使用与调配由经营户户主决定,组内以工换工,无经济帐目。农业合作化后至1966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劳动管理,主要内容是:建立劳动组织,划分专业与临时作业班组,任务到组,集体作业,分别由副队长和队委成员兼任组长。建立两个基本制度:一是有劳动能力社员的劳动日制度,先根据去岁用工量及当年生产条件的变化等方面确定全年生产用工量,再根据社员的劳动能力和自报工日确定工日数量;二是基本肥料制度,根据社员的积肥能力,经民主评议,确定每个社员年内向集体投肥量。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工分奖励,差的退减工分。劳动计酬,即生产队按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劳动报酬,合作化初期死分活记,一天劳动几成就记几分,后发展为定额记分,或定额记分和评工记分相结合。
1964年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后,集中劳力修建大寨田,整平土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自报公议的“大寨记工法”,不看劳动数量质量,主要看政治表现,大集体生产的弊端充分暴露,出现了“出工一窝蜂,干活大呼隆,出勤不出力,分配一拉平”的“大锅饭”局面。这一时期,大队、生产队主要干部改误工记工为定额补贴,对“四属”户(烈属、军属、荣属、职工家属)实行“三定一调”(定基本工日、定基本口粮、定照顾标准、调整落实),对民办教师、赤脚医生、代销员等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对亦工亦农人员实行劳动在厂(场),分配在队,评工记分,厂(场)队结算制度。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劳动管理逐步纳入正规,1979年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部分土地按人口分给了农民,留一部分招标承包,农民自己安排生产,完成农业税,包购任务后,余者全部归己。
第二节 财务管理

1954年春,推行汶南、汶滨勤俭办社的经验。1957年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社”的指示,各大队及生产队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年末工分、收支、现金分配上榜上墙,财务公开,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县社会计辅导站经常巡回检查,着重抓了开源节流和降低费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时,大队、生产队的帐面上根本看不到烟、酒、糖、茶之类的开支,费用开支一直保持在占总收入的30%以下。
1967年始,重视单一的粮食生产,忽视了多种经营和经济效果核算,生产不计成本,投资不重效益,加之“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各项费用开支占总收入的比例逐年增大。1974年始,进行查帐整顿,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收效甚微,各项费用开支不仅未压下来,反而继续上升。1977年,费用开支总额占总收入的比例高达45.4%,为建国以来最高的年份。
1981年进行财务整顿,摸清了家底,克服了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基本堵住了漏洞。1982年秋,为适应大包干责任制的新形势,始行大队统一管理,公社审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减少了不合理的开支,降低了生产费用,深受群众欢迎。由于农业收入增加,费用开支总额仅占农业总收入的27.7%,比1977年下降了18.7个百分点。
第三节 财产管理

大队、生产队的财产管理包括粮食、物资、低值易耗品、固定财产。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时,全县固定财产总值1092.6万元,粮食、物资、低值易耗品较少,后逐年增多。1963年健全了保管责任制,粮食、物资、低值易耗品专仓保管,专人负责,搭棚垒架,定点定位,分类存放,动用时需经队长、队委或社员会讨论批准。粮食、物资入库、出库过称,不允许凭空出帐,中、小型农具由保管员集中看管,设帐登记,实行挂牌和赔偿制度,财产管理有条不紊。
1967年始,财产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一直延续至“文化大革命”后期。1976年拨乱反正,不仅逐步恢复了财产管理制度,而且建立健全了农机管理制度。1981年春,对集体财产由点到面进行清理。1982年,随着农村大包干责任制的落实和财务管理的改革,中小型农具打价到户,由社员直接管理使用,大中型农业机械承包到组到人。全面清理粮食、物资,多数作价卖给社员,少数上交大队统一管理,经公社审批使用。1983年生产队改为组。1985年生产队的集体财产已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四节 收益分配

初级社以来,县内收益分配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经过多次变改。初级社时期,社员当年应分的粮款,采取按土地(入社土地)和劳动工分比例分配,入社土地一般占30%至40%,劳动工分占60%至70%。1956年夏,改为完全按劳动工分分配,是年秋至1957年夏,又改为按人头分配。1957年秋至1958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分配。1959年至1982年,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和人劳比例分配(口粮人口分60%至70%,工分分30%至40%),个别单位还采取按人定量分配。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除上交国家和集体部分外,剩余产品和现金归个人。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515元,比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65年、1978年分别增加了461元、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