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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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生产关系

第一节 土地改革

县境内土地私有制延续了数千年,封建土地所有制导致了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解放前国民党政府将农户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3类。1934年(民国23年)《中国实业志》载,安丘全县6.72万农户中,自耕农3.32万户,占总户数的49.4%;半自耕农2560户,占总户数的3.8%;佃农3.14万户,占总户数的46.8%。解放后土地改革前共产党政府按《土地改革法》规定统计,境内三县共有166546户,耕地2051228亩,其中地主、富农722 8户,占有土地305907亩,分别占总户数的4.3%,占总耕地的15%,户均42.32亩,多者一户占地数千亩;中农、贫雇农159138户,耕地1745351亩,分别占总户数的95.7%,占总耕地的85%,户均10.96亩。地主、富农与中农、贫农的土地占有量相差极大。1946年7月,淮安县景芝区后屯村土地改革时调查,全村188户,834人,4683.6亩耕地。其中地主、富农26户,87口人,占总户数的12.83%,占总人口的14.4%;占有耕地1828.8亩,占总耕地的39.04%,人均占有21.02亩。中农、贫农155户,717口人,占总户数的82.4%,占总人口的85.98%;共有土地2855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0.96%,人均3.98亩。7户赤贫农(雇农)30人,无土地。16户地主占有的1382.4亩耕地中,有295.4亩雇人耕种,1087亩出租。
雇农、贫农、下中农多数靠出卖劳力维持生活,俗称“做活落”、“扎觅汉”,分长工、月工、短工3种类型。无土地者一般长期出卖劳力,对方按年雇用,也有一连雇用数年的。
封建剥削有雇工、收地租、放高利贷等多种方式。地主雇的长工从事田间生产及家务活很重,工酬却很低。地主的纳租形式有分租制、定租制、包租制3种。县内多为分租制。以“五五”分成居多,也有“四六”(指土地四,劳力六)分成的。定租制是地主规定租额,不管丰歉如何,佃农需如数交纳。时,一大亩地交九斗至一石四斗不等。包租制是佃农在租地前先交纳全部或部分租额。一般交钱,每亩15元左右,限期二、三年。地主的土地出租后,耕作费用一概不管,坐享地租,一般分夏、秋两季收交小麦和谷子、大豆或高粱。有的大地主因地多路远,不便管理,便盖一些矮陋房屋,连屋带地一起租给佃户,这便是佃户庄子。每遇天灾人祸,地主便放钱放粮,用高利贷剥削贫苦农民,统称放债。时,规定月息最高3分,普通2分,但放贷者所定利率多高于上述规定数倍。逾期不还,本利一起计算利率,俗称“驴打滚”,贷者深受其害。
1945年夏,抗日根据地与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出租土地一律“二五”减租,即按原定租额减去二成半,陈年欠租一律免交;所借旧债一律按月息1分5厘计算清偿,利大于本者,停息还本,利两倍于本者,本息停付。旧债清偿后,农民所抵押的土地和房屋立即交还本户;凡以农产物约定价之买卖贷款,其先定价无效,按交时市价计算,另外以1分5厘补息。
1946年,安丘县、淮安县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1947年与1950年,两县分别进行土改复查。1950年,安丘县进行了土地改革。1951年,三县土地改革结束,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书,确认土地归个人所有,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10月至1951年1月,三县共没收3143户地主的3.2万亩土地,1.49万间房屋,1690头牲口,43.2万公斤粮食,5111件主要农具,分给了9156户,3.8万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土地改革分四步进行。第一步召开反霸诉苦大会。第二步划分阶级,确定阶级成分。阶级成分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赤贫(雇农)。第三步确定斗争对象,丈量土地,清理房产及浮财。第四步分配果实。1947年1月淮安县委统计,全县土改对象1145户,改出土地5.78万亩,房屋3742间,粮食5.9万公斤,现款11.79万元。8206户农民分得了土地、房屋、粮款。1948年土改复查后,庵上村土改前后各阶级人均占有土地的变化是:地主11.9亩减为4.31亩,富家7.14亩减为2.58亩,中农3.36亩调为2.58亩,贫农1.96亩增为2.51亩,雇农原无地,增至1.8亩。
第二节 农业合作化

县内解放前就有轧犋、牛工换人工的变工形式。互助合作组织始于1945年春。时,县抗日民主政府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先在石山子组织变工组试点,后组织起10个变工组。变工组是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劳力互相帮助的劳动组织,很受农民欢迎。1948年,仅召忽区就有变工组561个,入组3551户,占全区总户数的67%。安丘全境解放后,三县都组织了变工组,加快了恢复生产的步伐。
1951年春,中共安丘县委在王封区周家沙埠村成立了第一个临时互助组一周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也称季节性互助组,组员本着互助互利自由结合的原则,在农忙季节一起劳动,互相换工,农具、牲口合起来使用。在组织临时互助组的同时,又组织了常年互助组。入组农民常年在一起劳动,有的共同购置大型农具和大牲畜。1953年,全县有常年性互助组3810个,季节性互助组4834个,入组农户6.25万户,土地89.61万亩。
1952年12月,安丘县在赵戈区赵戈村试点,成立了县内第一个初级农业合作社——黎明农业生产合作社。丘南县同时于雹泉试办了1处。初级社的管理原则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土、劳分红。至1955年初,全县已成立1115处,入社农户8.2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5%。1955年底发展到2662处,入社农户12.79万户,占总户数的83.86%。
1955年10月,于大搞初级社的同时试办高级社。高级社与初级社有所区别,一是牲口及大型农具全部折价入社,统一管理使用;二是生产资料不再参加分配;三是规模较大,往往数个初级社联合或几个村联合成立1处。1956年,全县高级社发展到549处,还有初级社10处,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98.3%,实现了高级农业社化。1957年,部分农民闹退社,社内农户有所减少。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全县40处乡镇的621处高级社联合成立了23处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9.4%。1959年,按耕作区一社内划为若干管理区,1961年管理区撤销。同时纠正了1959年出现的“一平二调”、“共产风”等错误。是年春改人民公社的一级核算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以生产队为基础)。生产大队是公社下设的一级核算和管理单位。大队(一般由村或数村组建)设管理委员会。时,全县有676个大队,生产大队所辖的生产队为公社最基层的管理单位,体制下放后为基本核算单位。全县有生产队5427个。规定土地由生产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粮食交纳征购任务后,再留足集体用的种子、饲料和储备粮,余者按人劳比例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管理体制遭到了严重破坏,部分单位改三级所有为两级所有,即将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同年11月撤销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
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始于1956年。当时生产合作社所辖的生产队普遍实行了劳动力、土地、耕牛、农具四固定的包工责任制,后被当作资本主义倾向停止。1960年开展生产自救,部分生产队将秋田分到农户种植,时称“包产到户”。196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推行“四小”(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劳动定额、小段检查评比验收)管理制度,后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复辟”中止。1965年,大部分生产队在定劳力、定耕作面积、定耕牛农具的基础上包产量、包工分、包成本,欠产赔偿。后在社会主义教育中被视为“修正主义路线”而取消。
1979年始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联产承包到组,实行定额劳动管理制度,“四小六定”(小段包工、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评工;定时间、定劳力、定地片、定产量、定质量、定报酬)。1980年推行以联产到劳为主的包产到户、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始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大包干,大部分土地按人分给农户,留一部分招标承包,按计划安排作物种植,完成农业税、包购任务和提留结算后,余者归己。在土地承包的同时,集体所有制林、牧、副、渔各业实行利润招标,专业承包。为保证大包干质量,推行“三坚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不改变体制、坚持生产资料归队所有)、“五统一”(统一计划、统一耕种、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调配使用劳力)及大型农具包干使用的经营体制。1983年后,全面推行这一生产责任制,至1985年,全县除石家庄、前儒林、西门口、西关、城北等村外,全部实行了大包干。
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生产资料和劳动紧密结合,责权利与劳动者更加直接,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成倍增长。1985年,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产值1126.1元,比1953年、1966年、1975年分别增加870.2元、798.4元、6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