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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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丧葬改革

清代以前,迷信“人死之后,入土为安”之说,习惯木棺土葬,丧葬礼仪繁、费用大、占地多、不卫生。
民国初年,曾有倡导公墓之举,但因战乱不断,政府无暇顾及,并未实施,丧葬旧习延续多年。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号召破除封建迷信,倡导丧葬从简,曾一度出现简化丧仪、平坟等活动。进入60年代,殡葬礼仪改革越发深入人心。1972年,县革委下达有关文件宣传丧葬改革,同时成立了安丘县殡葬改革委员会,各公社成立了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部分大队成立了“红白事理事会”,火葬作为一种科学的丧葬方式在县内开始推行。
1975年7月,县第一火化场在县城西南牟山东侧建成。场内设火化车间12间,火化炉两只,殡仪厅9间,年内火化尸体1447具。1980年4月,县第二火化场在管公乡马家小庄村东建成。场内设火化炉两只,火化车间5间。是年全县火化尸体3642具。至此,县内火化设施基本完善,改土葬为火葬初步成风。
1980年按县政府要求,各公社陆续建立了纪念堂,并及时解决运尸工具和电器设备,进一步促进了火化工作的开展。1985年,全县共火化尸体5233具,火化率达89%。木棺葬俗基本革除。人死后略作善后处理,即行火化,其骨灰或置于灵堂,或葬于公墓,乡村埋葬者居多。亲属、亲友等多以戴黑纱、赠花圈、送挽联、开追悼会和节日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