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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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姻登记

民国以前,县内婚姻受封建礼教束缚,男婚女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多妻、买卖婚姻等被视为“顺情合理”,自由恋爱、寡妇改嫁被斥为“大逆不道”。民国时期,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婚姻陋习有所限制,但未绝迹。
1949年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妇女社会地位和婚姻问题。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三县均成立了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各区乡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和婚姻登记站。此后通过调查摸底、抓典型、搞试点,在全县贯彻落实,有力地冲击了包办婚姻、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和寡妇不能再嫁等侵犯妇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据1951年8月丘南县统计:158对青年男女自由结婚,75对离婚。同年11月,122名妇女因买卖婚姻提出解除了婚约,720名因受虐待提出办了离婚,1236对青年自由结婚,252名寡妇改嫁,33名离婚者复婚。1953年,县内婚姻登记工作纳入正常轨道,适龄男女须亲自至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符合有关规定者发给结婚证书。1950年至1959年全县按政策共批准结婚登记的42088对,批准离婚的7801对。1962年,批准结婚登记的5643对,复婚登记的27对,经调解不离婚恢复感情的341对,未批准登记的556起(其中强迫包办的130对,不够婚龄的354对,其他72对),批准离婚的396起。此后,婚姻登记一直本着“从严掌握,按法办理”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了《婚姻法》的贯彻落实。
1980年,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家重修的《婚姻法》,严格按新规定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手续。结婚年龄推迟为男22岁,女20岁,并提倡晚婚。婚姻当事人须亲往当地政府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1985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964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