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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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生产救灾

境内自古多有旱、涝、风、雹、虫等灾。每当遇灾,封建官府仅作象征性安抚,很少实行救灾措施。
民国时期,国民党县政府曾多次组织救灾,但措施不力,收效甚微,生产难以及时恢复。
解放后,自然灾害年年均有不同程度发生,人民政府均采取相应措施救灾,及时恢复了生产。较大的生产救灾活动有:
1945年5月,县境西南山区发生蝗灾,县抗日民主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扑灭好蝗幼虫,灾免粮丰。
1949年,旱、雹、虫、水等灾相继发生,粮食大减产,群众生活困难。县政府对遭风雹灾害的7个区80个村发以工代赈款4.6万余元,粮10万公斤;下发副业款50万元,粮3万公斤;社会互济1500余户,同时组织机关干部深入灾区,发动群众挖井2895眼,浇地1895亩;挖排水沟939道,排涝37.8万亩。秋后组织群众拔野菜621万公斤,晒干菜68万公斤。帮助灾区办起了小油房、编席、编苇笠、开矿运输、结发网、烧石灰等副业,进行生产自救。
1954年5月,县西南部8个区遭雹灾,受灾面积20多万亩。9月又有4个区遭风雹。灾后,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工作组,分赴灾区,组织指挥救灾。共支援灾区各种农作物种子11万公斤,化肥12万公斤,发统销粮52万公斤。非灾区也从各方面支援。仅二区、七区就捐献地瓜苗5.23万棵,粮种1.5万公斤,寄慰问信1089封。
1960年6月,13处公社遭风雹,受灾粮田13.8万亩,损失粮食36万公斤,倒塌房屋713间。灾后,县委、县人委组织356名干部、医务人员分赴灾区抢险救灾。11处非灾社共支援6处重灾社地瓜苗4900万棵,烟苗4400万棵,豆种1.6万公斤,玉米种3万公斤。安丘一中30名师生主动献血救护伤员,县直机关干部主动捐献衣物681件。同时县拨发救济款2万元,优先安排玉米种1250公斤,化肥4万公斤,贷款47万元,支持灾区很快恢复了生产。
1974年8月10日至13日,连降特大暴雨,平均雨量300毫米以上,山洪暴发,河流漫溢。沿河463个村进水,倒塌房屋、棚圈等14.5万余间,伤850多人,死亡24人,受灾面积70余万亩,减产粮食0.6亿公斤。灾后,县委、县革秀发出“抗洪抢险”号召,组织300余名干部分赴重灾区指挥抢险救灾。上级还派军队和飞机、船只营救灾民。全县共支援灾民熟食9.6万公斤,粮食37万公斤,煤17万公斤,蔬菜7.6万公斤,医疗抢救灾民6.69万人次,实用药费2万余元。自是年冬至次年春共投入劳力2万多人,帮助灾民修建房屋4.79万间,使灾民尽快得到安置,及时恢复了生产。
1980年7月6日,15处公社486个大队先后5次遭受雹灾,成灾面积62.4万余亩,经济损失约2723万元。灾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赴灾区指挥救灾,县直部门组织了15个工作组,分赴灾区帮助抗灾。各部门给予人力物力支援,共向灾区调入良种10万公斤,化肥2300吨,支灾贷款16万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贯彻落实“以防为主,辅以生产自救”的方针,积极采取防灾、救灾措施,战胜了多种自然灾害。1980年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广大农民采取早修渠,多打井,勤灭虫和科学种田等措施,自觉防灾、抗灾,战胜了连年特大干旱等自然灾害,农业生产稳步发展。
第二节 救济·扶贫

民国以前,国家救济多属象征性。如1745年(清乾隆十年)春大旱,秋大饥,至冬方发谷赈饥。1853年(清咸丰三年)百余村受灾,仅“缓征钱粮”。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也行救济,但面窄量小,获济者无几。如1946年县内水灾严重,政府仅对县城十华里内灾区的7600余人急赈。1947年农民生活困难,适遇潍、渠二河复修,政府仅以工代赈。
解放后,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少数人生活困难和贫困,对此,人民政府均给予了必要的社会救济和扶持。
一、救济
1949年至1950年,连续两年自然灾害,粮食减产过半,全县逃荒要饭者达1.83万户。县人民政府拨粮和无息贷粮14万公斤救济困难户,并及时发放了地委、专署扶持生产的32万公斤贷粮,帮助农民尽快恢复了生产。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雹灾两次,粮食大幅度减产,县政府发放救济款1.5亿元(旧币),贷款1亿元(旧币),发统销粮52万公斤,帮助受灾户渡过了难关。
1954年后,对困难户的社会救济逐步形成制度,年年拨发救济扶持款,遇自然灾害时,适当增加救济量。仅1976年,就发放社会救济款17.68万元、布12万尺、棉花3.5万公斤。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12.79万元,其中解决口粮款6.48万元,衣服救济款2.38万元,修房救济款3.2万元,治病救济款7255元。1980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7.45万元,扶持896个困难户,建房1516间,修房502间,解决穿衣用布1.4万多尺,棉花1万公斤。另外扶持贫队用款7.84万元。同年共发自然灾害救济款14.44万元,其中口粮救济8133人,救济粮食20.5万公斤,发款4.88万元;穿衣救济2328人,救济衣被3130件,发款2.33万元;修房救济482户,维修房屋1446间,发款7.23万元。1985年共发社会救济款28.1万元。其中对农村困难户救济15.6万元。
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中年老体弱、长期患病无人照顾者给予了救济,发给原工资的40%,药费凭单据报销2/3。至1982年,全县共办理289人。1985年共有273人享受救济照顾,年救济款8.8万元。是年5月,贯彻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通知精神,扩大救济面,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正式职工,按建国前后参加工作的界限,每人每月均分别救济20元或15元,由原退职单位办理。
二、扶贫
1982年后,工农业生产有较大发展,群众生活有较大改善,用于解决困难农户吃饭、穿衣的款项相对减少,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款项相对增多。1984年,县扶贫领导小组成立,开始扶持脱贫致富的救济工作。本着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和“不扶便罢,扶则见效。扶一户脱贫一户,扶一户巩固一户”的原则,采取了资金支援、技术指导、信息交流和县直部门包乡镇,党员干部包村户等形式,对部分贫困乡镇、村户给予了人力物力扶持,年底扶持5255户。1985年,对全县13处山区乡镇和峡山、牟山等5个水库区408个自然村,实行了贷款、税收、物资供应、升学、招工等优惠政策。是年全县有1.38万个贫困户5.63万人,又扶持2940户,有1235户脱贫。两年共帮贫困户建新房700多间,购置拖拉机、马车、地排车等大中型农机具410件。
1986年上半年,县直20多个部门分别到水库区、山区乡镇建立扶贫联络点,3500余名基层党员干部落实了包户责任制。1984年至1986年8月,全县共拨发扶贫资金1147.5万元。扶持乡镇办经济实体26个,村办经济联合体82个,增加产值3820万元,利润950多万元;扶持贫困户21570户,有15120户初步摆脱贫困,占扶持户的70.1%;帮助打井33眼,建蓄水池26个,为62个村解决了人畜用水问题;对无生产能力的508个特困户进行了定期救济,每户每年6 0元。
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一、“五保”供给
解放前,鳏、寡、孤、独户,多由家族或亲邻相帮度日。解放初,仍沿袭这一传统。1956年统计,全县共有此类人员2901名。是年农业合作社成立,始对其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年内共为“五保”户发放口粮56万公斤,柴草折款7.8万元,制做棉衣用款2.79万元。此后,对“五保”人员的供给,原则上按当地一般社员的标准发给口粮,个别略高,必要时国家予以救济。
1982年,全县共有2692个“五保”户,3123人(男1815人,女1308人),其中老年2951人,身体残废者153人,孤儿19人。对“五保”户的供给,本着高于本队人均分配水平10%至15%的标准,每人每年口粮250至300公斤,细粮不低于70%。供应抚养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中入敬老院者30人,包户照料的248人,派人照料的766人,亲属照料的738人,生活自理的1174人,亲属代耕土地的62人,其他形式的105人,保证了“五保”户老有所养,需有所供。1985年全县共有2754户3184人享受“五保”。除宋官疃等乡镇建成敬老院,对其实行集体供养外,其余乡镇均按有关规定分别不同形式供养。
二、福利公司
为安排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废人员就业,增加经济收入,1985年10月,县民政局在城东埠建福利公司一处。次年吸收部分盲人开办按摩业务,深受病号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