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军人安置
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3月,安丘县复员委员会成立,具体负责军人的复员安置工作。此后本着“负责到底,人尽其才,不使一个流离失所”等原则,对县内复员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1950年至1972年,全县共接收复昆军人13089名,其中11293人安排在农业战线,1216人安排在工业战线,423人安排在商业、事业等单位,157人复工复职。为解决部分复员军人生活上的困难、房屋修缮、疾病治疗等,1950年至1955年共拨发复员军人补助款2043元。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县内始接收退伍军人。1964年12月,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委员会,具体负责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此后本着“哪里来,哪里去,各得其所”等原则,及时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1950年到1972年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3089名,退伍军人11156名。
1973年至1985年,每年接收退伍军人除1974、1979年两年不足500人外,其他每年都千余名,对特殊情况者均作了安排。1978年,接收退伍军人1307名,内有无房和严重缺房者137人。其中,经县补助的116人,补助款3万余元,新建住房278间,修房64间。1982年接收退伍军人1121名,安排在农村1074人,城镇47人。为129名无房和缺房者建新房271间,修房101间,共发补助款2.83万元。
1980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城镇户口和非农业人口的退伍军人246名,其中234名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单位,12名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
1950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0124名。其中,复员军人13089名,退伍军人27035名;排以上干部5834名,班以下士兵34290名。其安置去向主要回原籍乡村务农,只有614人复工复职,1026人去企事业单位就工。对79名无家可归者在原籍或易地安置。经过教育,108名婚姻纠纷中的81人重归于好。为1444户无房和严重缺房者调济公房208间,安排108户;拨发补助款78835元,新建房1879间,安排853户;社队群众帮工帮料解决1190间,安排455户,借居64间,安排28户。复退军人回到生产第一线多数成为骨干力量,先进代表、城关区七里沟村刘炳祥于1956年、1959年先后两次出席全国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受到了毛泽东主席等中央领导的接见。
第二节 残废军人安置
1959年10月,县荣复军人疗养院建成,始接收以疗养为主、兼以轻微劳动锻炼的革命残废军人。入院后,管吃、管住,每人每月发生活费18元,药费实报实销。每年吸收一批人入院,每期40人左右,基本康复后即出院。到1965年底撤院止,先后有223人入院疗养。
1970年,贯彻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始按规定安置所接受的残废军人。1979年,按国家规定,劳动部门共安排参加对越防御作战中受伤致残的战士16名,其中三等甲级残废9名,三等乙级残废7名。
1984年10月后,贯彻省政府指示,对二、三等残废军人一律安排工作,1985年共安排18名。其中二等甲级残废1名,二等乙级残废7名,三等甲级残废7名,三等乙级残废3名。大部分安排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干力所能及的工作。至1985年,全县共接受部队复员、退伍的革命残废军人1406名,其中196名非农业户口安排为国家职工,1210名安置于农村。
第三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2年始接受军队转业干部。至1957年底,先后接受52名,均按有关规定作了妥善安置。此后,除1966年至1976年上半年未接受外,其他年份均有接受。
凡来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均保留干部身份,其工资、住房等待遇按有关政策从优解决。其安置去向,以充实县、乡(镇)两级行政机关为主。其次充实厂矿企事业基层单位和政法部门。其职务原则上参照部队级别,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安排。
1963年至1964年,共接受136名,其中团职1名,营职15名,连职68名,排职51名,军士1名。安排在财贸系统114名,行政机关10名,有关专业技术部门12名。
1976年至1982年,共接受629名,其中团职干部26名,分配任副县级职务的2名,任科局级职务的24名;营职干部150名,分配任科局级职务的9名,其余141名在公司、厂矿安排了相应职务;连排职干部424名,均分配任一般干部;技术干部29名,安排了相应的技术工作。
1983年至1985年,共分配安置军转干部252名,其中团职24名,营职130名,连排职69名,技术干部29名。团职干部安排了科局级职务,营职以下干部安排一般职务,技术干部作了对口安排。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开始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到1985年底,全县共接收45名,多分散于农村安置。其中24名按规定改办离休,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余者仍由民政部门管理。
1981年,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于县城东埠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一处,总面积20亩,建有平房85间,楼房64间,并配备了所长及管理人员。按规定团职住房面积70平方米,营职以下50平方米。1983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开始进驻,至1985年共有6名军队离退休干部进所休养,其中团职4名,营职以下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