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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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机构

县内民政,清末分别由知县(或“六房”)和民政长主管。1912年改县衙为县公署,始设民政科。1928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民政科同时改称民政局。1933年裁局改科,民政为第一科。1948年县政府设2室4科,民政仍是第一科。同年4月,安丘全境解放后解体。
民政机构作为人民政权的职能部门,始设于1945年。是年7月和8月淮安县政府和安丘县政府先后设民政科,以支前、优抚、救济、民调、锄奸、反特等为主要工作。1948年4月,安丘全境解放,7月(新)安丘县政府设立民政科。1952年6月、1953年8月,潍安(原淮安)、丘南(原老安丘)两县民政科先后合并于安丘县民政科。
1958年9月,民政科改称民政局。同年,军队转业办公室业务并入。此后,县内机构历经变更,民政业务范围时大时小,人员相应变动。1978年后,业务范围日趋扩大。1985年底,全局共有干部职工19名,内分办公室、优抚组、社会组、财务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信访组等机构。下辖军队干休所、烈士陵园、福利公司、光荣院、火化场等事业单位。各乡镇均配有民政助理(干事)1至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