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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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县公署下设司法科。1928年司法科改称司法局。1933年司法局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青岛地方法院安丘分庭负责。
1948年4月安丘全境解放后,境内三县先后设司法科。1951年10月司法科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负责。1980年10月,安丘县司法局成立,下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组、基层调解工作管理组,法院将司法行政工作移交司法局。1981年2月、3月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先后建立,隶属司法局。1985年司法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5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49年建国初期,主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950年利用各种会议、黑板报、漫画、广播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新《婚姻法》,从5月到11月仅半年时间,全县就有寡妇改嫁,解除买卖、包办婚姻1000余起。1953年1月掀起第三次宣传《婚姻法》高潮,通过发放宣讲材料,张贴《婚姻法》图解,组织漫画展览,到各区、乡、村巡回宣传,使县内婚姻秩序有了根本好转。在“镇反”运动中,利用诉苦会、公判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惩治反革命条例》,仅年余就收到检举书3300余份。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司法人员深入基层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不法分子,维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巩固了建设成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颁布后,全县人民立即掀起了学习、宣传高潮。1957年至1959年,依照国家政策、法令公开处理了一批重大案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群众进行政策、法制教育,先后召开宣判大会128次,有线广播大会2次,作法制宣传报告71次,受教育者达16.6万人次。1960年至1965年,重点抓了铁路、公路沿线的法制宣传,共召开宣判大会15次,惩办重大罪犯22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破坏,宣传受干扰,法制教育有所间断和放松。1977年加强了法制宣传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编写印发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法制宣传材料6000余份,同时大力宣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为健全法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1年10月,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相继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业务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和指导。1954年,通过普选,在建立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对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改选和组织整顿。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被冲垮,调解工作无人抓,有些民事纠纷因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致使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犯罪。1973年,基层调解组织相继恢复。1981年,狠抓了调解工作四落实(组织、思想、工作、待遇落实),实行了分片包干,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责任制,改变了过去那种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1983年进一步整顿调解组织,并逐个进行了考察验收,使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了预防犯罪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85年全县有基层调解委员会1435个,4662人,共调处纠纷4198起。

第四节 公证

1949年建国前,民间“私证”活动较为普遍。人们在社会交际和日常生活中,相互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纠葛,大都找族长或有威望的人作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立据画押。私证只能证明有这回事,至于事情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是否公平合理,见证人是不负责任的。
1946年,青岛地方法院安丘分庭设公证处,3人组成。
1951年,安丘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1955年前,公证室主要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工商业签订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予以公证。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公私合同日趋减少,公证机关大力开展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业务。1958年后,受“左”影响,公证制度被削弱,1959年公证机关撤销,业务停办。
1981年3月,安丘县公证处成立,其业务范围是: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关系和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和生存、死亡、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草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到1985年底共办理各项公证业务979项。
第五节 律师

1929年(民国18年),安丘设律师协会。1937年,张宗旬政法大学毕业后,在安丘城以自由职业性质开办律师业务。
1956年11月,县法律顾问处筹建,12月正式对外办公,有律师3名。至1957年底,共参加各种刑事案件辩护和民事案件代理46起,通过辩护,经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2起,发回补充侦查的12起,部分改变起诉事实的6起,上诉法院改判的1起,宣布无罪释放的2起。1957年后,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律师制度、律师工作被否定,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替坏人说话”等等。1958年6月,法律顾问处撤销。“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的民主权利横遭践踏,律师制度更无法实施,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1980年6月恢复律师制度。1981年2月,安丘县法律顾问处再次成立,到1985年底,共接受刑事、民事辩护123起,民事代理39起,代书1082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275人次,解答法律询问1368人次。同时为南流供销社、县供销社、城关物资站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自1982年至1985年,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处理各种经济纠纷45起,避免经济损失22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