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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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末民初,县内无专职司法机构,知县(后改称县知事)兼理司法,审理案件。1929年(民国18年)8月,山东省安丘地方法院成立,1933年1月,改称青岛地方法院安丘分庭。1938年8月,日军侵占县城,安丘分庭迁至县境西南部吴家院庄。1940年1月安丘分庭又改称安丘地方法院。1945年8月,日军投降,安丘地方法院迁回县城。1948年4月全境解放,安丘地方法院解体。
1951年10月,安丘、丘南、潍安三县均设立了人民法院。1952年6月、1953年8月潍安县人民法院、丘南县人民法院先后并入安丘县人民法院。合并后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问事处和两个巡回法庭。1954年刑事审判组和民事审判组分别改称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同年12月,问事处改称信访接待室。
1968年2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并合署办公。1973年3月撤销军管,法院独立办公。1985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政治协理室、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政策研究室、接待室。派出机构有景芝、担山、召忽、红沙沟、白芬子、凌河、刘家尧、王家庄、黄旗堡、临浯、官庄、雹泉、夏坡、安丘14处人民法庭。全院共有干部职工86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末,地方长官掌管司法,刑事案件由知县审理。
民国初期,沿袭旧制,县知事兼理司法,审理案件。1929年安丘地方法院成立。一般刑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当庭宣示判决主文。重大刑事案件需休庭合议,判决书经院长阅签后方能宣判。如不服判决,可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起诉。
1948年,全境解放后,境内三县先后设立司法科,根据《解放区司法原则》受理案件。1951年司法科撤销,成立人民法院。1952年通过司法改革,进行思想和组织整顿,清除了旧法思想的影响和坐堂办案的衙门作风,司法人员携卷下乡,深入群众,巡回办案,就地审判。1954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后,审判程序正规化,公开审判、陪审员参加陪审、辩护、回避、上诉等制度逐步健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判程序、制度被破坏,加之派性严重,法院无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出现了大批冤假错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制逐步恢复和健全。1979年始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至1985年共平反冤假错案324起327人,其中改判无罪的148起15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8起(人),减刑的148起(人),另外还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15人。1980年1月《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县内实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严格执行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法律程序。法院实行公审、陪审、辩护、回避、上诉等制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1985年3月,院长郑升才出席了全国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清末民初,民事案件由知县(后称县知事)审理。1929年(民国18年),安丘地方法院成立,受理民事案件。时,“打赢官司靠花钱,输了官司钱花光”。1927年7月,庵上镇柳河峪村村民刘殿栋与马文临因排泻山洪发生纠纷。马到县公署告状,先后递呈状10份,为打通关节,卖地2亩,花掉大洋300余元,刘殿栋为不输官司,先后花掉大洋500元。承办人员因同时接受了马、刘两家的贿赂,于第二年以折衷调和的手法草草处结。
1949年建国初期,民事案件以婚姻案居多。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曾一度出现“有诉就离”的偏向。1952年进行司法改革,通过批判旧法观念和坐堂办案的衙门作风,树立了依靠群众办案的思想。办案人员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审判案件时吸收群众代表参加,提高了办案质量。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注重调解。1954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财产权益纠纷案增多。法院本着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有利团结,促进生产的原则,对多数案件以调解处结;调解无效者,依法判决。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注重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严格掌握离与不离的界限。1958年,全县9名民事审判人员有5人调作其他工作,致使案件积压。为了追求高指标,办案人员只好草率处理,此间处结的案件,材料不足,法律文书不正规,对当事人缺乏过细的思想工作,因而出现了调解后又反悔和案结事没了的现象。1961年开始纠正“左”倾错误的影响,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民事政策和审判程序被破坏,审判人员靠边站,民事审判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69年又提出了“民事纠纷千万件,件件联着纲和线”的口号,以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为纲,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财产权益纠纷,只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权益,加之派性严重,个人感情代替政策,致使处结的案件大部分不当,疑难案件久拖不决,造成积压。1976年后,民事审判工作拨乱反正。1979年贯彻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民事审判恢复了由原告人向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及副本,被告人提出答辩状的规定,同时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等制度。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公布后,县内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民事审判工作完全纳入正规。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安丘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5月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案件。其受理范围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个体经营户、农村群众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等。1983年前,每年只受理经济案件二三十起,诉讼标的额一二十万元。1985年猛增到1681起,诉讼标的额高达150多万元。
历年经济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受理案件(起) │处结案件(起) │诉讼标的额(元) │
├───────────────┼───────────────┼───────────────┼───────────────┤
│1981 │16 │16 │55800 │
├───────────────┼───────────────┼───────────────┼───────────────┤
│1982 │27 │27 │171000 │
├───────────────┼───────────────┼───────────────┼───────────────┤
│1983 │30 │27 │240000 │
├───────────────┼───────────────┼───────────────┼───────────────┤
│1984 │42 │45 │715300 │
├───────────────┼───────────────┼───────────────┼───────────────┤
│1985 │1681 │1665 │15079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