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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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32年12月,安丘地方法院设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受理自侦案件。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法警、收发员等职。1948年4月,安丘全境解放,检察处解体。
1950年4月,境内三县均设立了人民检察署。潍安县人民检察署于1951年10月撤销。丘南县人民检察署于1953年8月并入安丘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安丘县人民检察署改称安丘县人民检察院。1957年县首届检察委员会成立,7人组成。
1968年2月,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并合署办公。1973年3月军管组撤销,但检察院未恢复,由公安局检察股行使检察权。1978年4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下设批捕组、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秘书组,共11人。1979年10月,秘书组改称办公室,新设经济检察组。1980年3月,增设信访组和监所检察组。1982年1月,信访组改为控告、申诉检察组。1984年7月改组为科,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和办公室。1985年底共有干部、职工60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0年建院初期,刑事检察工作主要从检查公安、司法机关积存案件着手,有重点地逐步开展工作。到1953年底,先后查出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中误良为盗的3起10人。1954年重点拟建侦讯制度,对公安局、法院的侦查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纠正了二十二区朱家官庄范某被诬告杀死7人,判处死刑的冤案。1955年开始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1956年设置批捕组、起诉组,负责刑事检察工作。1968年2月至1973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管期间,检察职能无法正常行使。1973年3月,军管组撤销,但检察院未恢复,仅在公安局设一担任批捕工作的检察股。
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刑事检察工作得以加强。1980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批捕权下放,县检察院可直接依法行使批捕权。1982年,根据中央关于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刑事检察的重点放在及时批捕、起诉,既快又准地打击刑事犯罪上。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1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2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102人,依法起诉96人。1983年至1985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第一、二两个战役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认真阅卷审查、复核证据,及时作出了处理决定。198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425人,依法批准逮捕36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被告人371人,依法起诉360人。198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85人,依法批准逮捕149人;受理移送起诉的被告人229人,依法起诉196人。1985年,以保卫经济体制改革,打击刑事犯罪,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为重点开展工作。当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92人,批准逮捕7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犯134人,依法起诉105人。批捕、起诉的案件质量符合法律规定,达到了业务上级关于批捕、起诉准确率两个百分之百的要求。
第三节 法纪检察

自建院始就开展了法纪检察业务,重点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等行为进行侦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或决定免予起诉;对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转交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1950年查处各类法纪案件7起。1952年配合“三反”运动,查办贪污分子85名,处理敲诈勒索、私设公堂案14起。1953年至1966年,每年均查处法纪案件10至20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检察院重建,法纪检察业务恢复,法纪检察组同时负责信访工作,当年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1件(次),1979年受理226件(次),均依法作了处理。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各类法纪案件38起。经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8起9人,通过审理,依法提起公诉的7起8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依法决定免予起诉的1起1人。对其余30起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乱纪案件,均移交有关部门作了处理。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66年前,县人民检察院无专职经济检察机构,由法纪检察组兼管。“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检察中断。1979年设经济检察组,到1980年底,受理贪污案2起,盗伐林木案2起,依法起诉4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970元。1981年,受理经济案件34起,立案13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6人,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1起,立案侦查12起,依法逮捕犯罪分子9人,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9人,免予起诉5人,挽回经济损失2.1万元。年内先后召开了两次宽严大会,依法处理了3名犯罪分子,促使10名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983、1984两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2起,立案侦查17起(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2起),逮捕犯罪分子14人,起诉17人,免诉2人。1985年受理各种经济案件26起,立案15起,其中万元和5万公斤粮以上的大案3起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同时查处了孙衍溪、李金明等9人贩卖咖啡因,非法牟利7万余元的案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在押犯人实行监督,对监所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情况实行监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在押犯漏罪及又犯罪案件;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对监所管教人员是否遵守法纪、以法治狱实行监督。1950年建院始即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1951年查处了县公安局秘书吴某克扣犯人节余粮的违纪案件。1951年后,重点检查了羁押与释放是否合法,对违法乱纪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同时配合看守所教育在押人犯交待余罪。通过教育,先后有30余人坦白罪行。1958年后,监所检察工作逐步纳入正规。检察院设专人负责,对监狱每月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发现人犯串供、企图逃跑和个别看守人员打骂人犯等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处理。
1978年,人民检察院重建后,监所检察由起诉组负责。1980年监所检察组成立,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1981年对在押犯集中进行法制教育3次,查处犯人检举、申诉和坦白案件45起,对监外执行的36名犯人进行了考察。1983年监狱新迁,在押死刑犯较多,监所检察组及时掌握犯人思想动向,加强对犯人进行服法和服从监管教育,并协助看守所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对人犯的控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了处理。1985年对监狱自行检查20次,与看守所联查11次,给犯人上大课12次,组织犯人家属进行规劝教育29人次,个别提审113人次,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了处理。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县检察院把信访接待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案的重要渠道。从1950年至1966年,共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931件(次)。1978年县院重建至1983年,信访工作由法纪检察组负责,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850件(次),处结848件(次)。1983年,控告申诉检察科成立,到1985年底,共受理来信来访560件(次),自查重点案件17起,为本院和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