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7&A=5&rec=37&run=13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旧制公安机构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县内始设巡警学堂,筹备警务。1906年2月设巡警局,掌管治安、消防、户籍等项。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巡警局改称警察所,下设政治、庶务、司法三科及长警班和拘留所,在景芝设警察分所。1928年5月,警察所改称公安局,设行政、总务、司法三科,在县城南关、景芝设公安分局。1930年10月,公安分局撤销。1938年公安局改称警察局,局长以下设3个巡官(每个巡官带3班),佐理警务。是年8月,日军侵驻安丘城,警察局随国民党县政府流亡县西南部山区,改称保安队。1945年8月,日军投降。9月,国民党安丘县政府回城重组警察局,下设行政、总务、司法三科和督察室。在南关、岞山设警察分所。1947年1月增设侦缉队。3月岞山解放,警察分所解体。12月,行政、总务两科合并,称一科,司法科称二科,新设刑事警察队。1948年4月安丘全境解放,警察局解体。
附 日伪警察所
1938年8月,日军第三次侵驻安丘城,设日伪警察所,置所长1人,顾问1人(日本人任),警察45人;下设三系(保安系、警务系、特务系)、一室(督察室)、一班(剿共班)和8个派出所。1945年8月,日军投降,日伪警察所解体。
二、人民公安
1952年前,境内三县并存,各县均设公安局,所辖各区设派出所或配有公安员。1952年6月、1953年8月,潍安、丘南两县先后并入安丘县,公安局随之并入。三县合一后,安丘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设秘书股、协理室、侦审股、治安股、保卫股、拘留所和公安队,在城关、景芝设派出所。1955年11月,安丘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安丘县公安局,公安队改称县公安局民警队,城关、景芝两派出所撤销。1956年6月公安局增设户籍股。1961年公安局民警队实行义务兵役制,改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丘县中队。11月重设城关派出所。1966年12月增设景芝、黄旗堡、南流等14处派出所。同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丘县中队移交县人民武装部管理,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安丘县中队。
1968年2月,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并合署办公。成立了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公室、治安组、侦察组、法制组、人民服务组等,原设机构撤销。1973年3月军管组撤销,公安局、法院分设。公安局设秘书股、政治保卫股、治安股,预审股、检察股、协理室、看守所。1974年10月增设经济文化保卫股和消防股。1975年12月30日县中队由县人民武装部交公安局,称安丘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978年4月,检察股撤销,业务移交检察院。197 9年3月设刑警队,专门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同月,增设行政拘留所。1982年5月,在全县25处公社均设立了派出所,并设立了牟山水库派出所。12月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丘县中队,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潍坊市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4年4月机构改革,全县划为32处乡镇,各乡镇均设公安派出所。1985年1月重设户籍股。年底共有干警205人。
第二节 户籍

清末,县衙内设户房,掌管户籍。民国时期,户籍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1949年建国初期,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城关、景芝两区户口管理,其他区由民政部门管理。1956年6月公安局设户籍股,接管全县户籍管理工作,农村的户口登记一般由乡文书负责。1959年11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户口登记建卡工作,1960年3月结束,全县统一实行了公社、大队两级卡签管理,同时实行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情况的月报制度。1965年3月撤销月报,改为年报。1982年8月28日,安丘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户口管理工作统一收归公安机关的通知》,9月1日起,各公社将户口全部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各派出所都配备一名专职户籍员具体负责。至1985年未变。
第三节 社会治安

一、打击刑事犯罪
1949年建国前,人民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锄奸反特,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对刑事案件,除影响较大,有可能引起群众恐慌骚乱的以外,一般不予过问。
建国后,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成为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1951年结合“镇反”运动,打击处理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57年贯彻中央和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把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列为公安机关的经常性中心工作,公安局治安股设立刑侦组,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1979年3月设立刑警队,进一步加强了刑事案件的勘查侦破工作。
1983年8月始,集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中央关于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战略设想,到1985年底共打了两个战役。
第一个战役从1983年8月10日始,至1984年7月止。共抓获犯罪分子526人,其中判处死刑3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366人,劳教32人,拘役1人,少管1人,取保释放9人,外转15人,作其他处理的94人。通过第一战役,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打击。1984年8月1日开始了第二个战役,主要任务是打流窜,追逃犯,破现案,带积案,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分子。到1985年底共抓获犯罪分子200人。其中判处死刑1人,判处有期徒刑126人,劳教8人,外转13人,作其他处理的29人,尚未处理的23人。
二、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统称“四类分子”)分别予以戴帽,交群众监督改造。1952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又无悔改表现,但罪恶程度尚不足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依法管制了一批。此后,每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评审,表现好的摘掉帽子或撤销管制,给以公民权;表现差的继续监督改造;有现行破坏活动或对抗改造的,由公安机关下令予以管制。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有关规定,对“四类分子”规划入社,表现好的吸收为正式社员,改变成份,称农民;表现一般的允许入社,但作为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份;表现差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农业社管制劳动。通过规划入社,有42%的吸收为正式社员,44%的吸收为候补社员,14%的继续管制劳动。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四类分子”进行了全面评审,给4863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对错划错戴的502人予以纠正;没有改造好,继续留帽监督改造的27人;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搞清,暂缓摘帽的26人;487人因长期外流,未作处理。1983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54号文件精神,对未摘帽的“四类分子”全部摘帽。
三、特种行业管理
自解放以来,即对旅店、旧货、印铸刻字、修理等特种行业进行控制管理。1949年5月,县公安局对县城特种行业进行调查摸底,并帮助他们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同时对一些复杂场所采取内线监视,抽查户口,经常检查等办法加以控制。1961年,公安局对县城14处旅馆、饭店、修理业进行整顿,同时培养治安积极分子19名,他们当年提供线索28条,帮助破获案件25起。1963年在特种行业中建立治安会1个,治安积极分子发展到44人。1964年11月,贯彻山东省《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废旧物品收购业、刻铸印刷业、旅店业、修理业全面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1978年以后,在“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特种行业处数和从业人数不断增加。为加强管理,保证安全,1980年8月6日,公安局、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对特种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国营、集体、个体开办的特种行业都必须经工商局核准审批,报公安局备案。此后对特种行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对敌斗争观念,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同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全县特种行业270处,经整顿合格者265处,发证营业;5处不合格,禁止开业。1982年将县城71处特种行业划为6个治安网,下设16个治安小组,层层加强了治安管理。1985年,全县有特种行业861处,从业人员2939人,按规定正常营业。
四、枪支管理
1951年7月,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各种自卫枪支进行登记调配,县委机关配枪11支,县政府机关10支,银行、税务局、法院、检察署各1支,每个区两支。
1957年2月13日,公安局就枪支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单位合并、撤销或人员调整后,多余枪支要及时交公安局保存;人员调动或离职后,枪支交接替人或交公安局,不准带走或随意交换。1962年对各种自卫枪、猎枪等武器弹药进行全面登记(不包括民兵组织的枪支弹药),并禁止私自制造、出售猎枪及弹药。1968年5月,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决定对自卫枪支弹药全部清理收缴。共收缴短枪149支,子弹676粒。收缴后,专库专人保管。公安干警执行任务,银行解款,邮电部门机要通讯等所需枪支,必须经军管组批准,凭持枪证领取。1973年军管组撤销,公安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党政、邮电、银行等部门重新配备了枪支,并进一步完善和严格了管理制度。1983年7月,根据省、地委指示,对党政部门的自卫枪支全部收缴,个人持有的小口径运动枪也一律交县体委保管,严禁私自存枪、买枪。对持枪单位和个人都落实了责任,保证了枪支绝对安全。
五、爆炸物品管理
1957年12月,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实行安全管理。1958年7月,公安局制订了《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并帮助各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制订了安全措施。“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生产管理混乱,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散存社会上,致使爆炸事故不断发生,同时为行凶报复等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1978年始,严格了鞭炮生产的审批制度,凡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写出申请,由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员对生产场地、库房等进行检查,合格后签字盖章,然后到公安局办理许可证,方能开业,并严禁用氯酸钾、赤磷、雄黄生产拉炮、摔炮、小火炮等,1982年10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危险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在全县范围内清查收缴危险爆炸物品。共清出散存在社会上的炸药3.8万斤,雷管6.12万个,导火索8.15万米,同时还收缴手炮571支,驳壳枪7支,步枪7支,各种子弹2422粒,刺刀47把,刮刀72把,匕手149把,大刀154把,长矛77杆。1983年县公安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规定县硫铁矿为生产炸药的定点单位,其他生产厂家一律停止生产;严把销售关,统一由物资局及下设单位出售,禁止非法买卖;严格使用审批手续,需用炸药者持单位证明到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方可到销售单位购买;烟花、鞭炮生产,实行定点定员的办法,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制造。由于措施得力,爆炸事故明显减少。
六、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解放前,县内不少人吸毒成癖,旧官府虽多次下令禁毒,但禁而不止。1932年国民党县政府严令禁毒,并将4个长期收购和贩卖鸦片者处以死刑,使县内吸毒贩毒者有所收敛。日伪统治时期,潍县及本县一些不法商人先后在安丘、景芝、黄旗堡等城镇开设烟馆,日本人在黄旗堡开设田中洋行、美合洋行、山刚洋行等,大量出售鸦片,境内贩卖和吸食鸦片者越来越多。日军投降后,贩毒吸毒活动由公开转为秘密。解放后,县公安局作户政统计,县城内仍有秘密烟馆4处。1950年,贯彻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县人民政府下令禁烟,并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清缴鸦片数十斤。经宣传教育,绝大多数吸毒者戒除了恶习。1958年4月,刘家尧乡前朱家官庄村朱××流窜到宁夏一带贩卖鸦片,查获后转回安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64年,有人以观花为名,非法种植罂粟,刘家尧一户即种植500余棵,经多次劝告无效,被公安机关当众销毁。此后,再未发现吸毒、贩毒和非法种植罂粟者。
禁赌 赌博恶习延传已久。解放前较为普遍,城乡皆有赌场。染此恶习者,昼夜聚赌而不能自拔,轻者贻误生产,重者倾家荡产,甚至典妻卖子,沦为无赖。赌头赌棍则从中渔利,大发不义之财。解放后,人民政府禁止赌博,取缔赌场,打击赌头赌棍,赌博活动逐渐减少。1960年赌博活动抬头,1961年冬,全县发现赌博场所24处,分布在11处公社,出现了公开聚赌的现象。1962年10月,公安局发出了《关于迅速制止赌博活动的意见》,在全县组织了大规模的禁赌活动,公安机关、治保组织与民兵组织相互配合,组织民兵夜间抓赌,并依法惩办了一批首恶分子。至1965年1月,全县共查处赌博事件78起507人。1980年,赌博活动再次抬头,非法制造、贩卖赌具,私设赌场、变相赌博的现象时有发生,仅临浯、官庄、雹泉、景芝4处公社就有25个村53人参与赌博活动。据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至1985年,先后挖出赌博团伙5个,判刑18人,依法拘留4人,行政拘留26人。
禁娼 解放前,明妓暗娼,城乡皆有。日伪统治时期,安丘、黄旗堡等城镇都设有妓院。解放后,人民政府下令取缔妓院,对妓女进行教育挽救,帮助她们安家立业。同时严厉禁止各种形式的娼妓活动,使此种社会丑恶现象根除。
第四节 镇压反革命

一、反动党团登记
1949年夏,公安机关对反动党团进行清理登记,1950年4月结束。共登记反动党团分子1164人,其中骨干分子78人。通过登记,建立了反动党团档案,基本查清了县内国民党、三青团的组织状况。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县内历史上出现过的会道门组织主要有九宫道、黄母道、大佛道、茹素团、万国道德会、圣贤道、一贯道、清门道、先天道、仙讲道、大学道、无畏道、太阳道、好好道、天门道、无极道、中央道、黄龙道、五仙坛、红灯照等29种,道徒28434人。茹素团于清光绪末年传入。九宫道1917年传入,道徒2230人。圣贤道1918年传入,散布于190多个村庄,道徒万余名。万国道德会1929年传入,分布于30多个村庄。一贯道1942年传入。这些会道门有的大搞迷信活动,蛊惑人心,欺骗群众;有的攻击党的政策,煽动群众闹事;有的封官授职,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有的甚至通敌,资敌,与敌特组织串通一气,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1945年大佛道首毕增元接受日军指示,亲自指挥安丘、沂水、诸城3县200多名道徒在解放区大搞破坏活动,袭击区公所,抢砸商店,并阴谋夺权。幸被人民公安机关及早侦破,并分头捕获。
人民政权建立后,反动会道门一直是被取缔打击对象。1949年6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会道门的布告》,开始对会道门进行登记取缔。通令一切会道门必须停止活动,道首要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对抗登记或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予以惩办;一般道徒会众,只要声明退出,不再参加活动,则不予追究;检举揭发者,予以奖励。到1950年8月,全县共登记道首99名,有2613名道徒声明退出组织。
1951年结合镇反运动,全县逮捕反动道首97名,登记道首104名,有5035名道徒退道。1954年5月破获了八区里戈乡尧沟村圣贤道活动案l起,逮捕道首30人,有130人退道。1955年临浯区梁家官庄村圣贤道凑集道费,封官授爵,破坏生产,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逮捕36人,管制6人。同年,柘山乡谭家秋峪村程金亭等人组织清门道,进行反革命活动。公安局及时进行控制,1957年冬集中打击处理,逮捕8人,其中7人判刑,1人管制。至1959年,全县共有2万余名道徒登记退道,占道徒总数的90%以上。1968年公安局连续破获赵戈公社以高文奎为首的九宫道复辟案和柘山公社以吴月英为首的茹素团复辟案,并给予严厉打击。1981年7月,所谓“中国佛教会”在安丘、诸城两县24个村发展道徒199名,频频活动。经昌潍地区公安局批准,予以取缔,并将首恶分子逮捕法办。至1985年未再发现会道门活动。
三、镇压反革命
1950年1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公安局长等人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侦捕、审理、管定、秘书4个股。这次运动打击的重点是特务、匪首、惯匪、恶霸、不法地主、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到1953年12月,镇反运动结束。
四、肃清反革命
1955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向暗藏在内部的反革命分子进攻的指示,县内开展了肃清混入革命队伍内部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简称“肃反”)。县委成立了肃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县直和乡镇抽调干部794名组成专职肃反队伍。全县肃反工作分四批进行。第一批从1956年3月至12月,有县直机关、城关镇、景芝酒厂等单位的1466人参加。第二批从1957年3月至10月,参加人员是县内中学、完全小学教师,共3644人。第三批从1957年11月至1958年10月,有乡村小学、信用社、公私合营企业、卫生和手工业等单位和部门的6315人参加。第四批从1958年11月至1959年3月,有县办各厂矿17470人参加。第一、二、三批集中在县城进行,第四批因是生产单位,在各单位就地开展运动。通过“肃反”,挖出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缴获敌伪文件、武器一宗,同时查清了一些人的历史问题,进一步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
五、清理敌特组织
1959年8月根据山东省委批转的省公安厅党组《关于系统清理敌特旧有组织,深入挖掘潜伏敌人的意见报告》,开始对旧有敌特组织进行清理挖掘。在清理过程中,采用普遍调查,逐个过滤,挖掘潜伏,带动清理的方法,基本查清了县内敌特组织的分布、隶属关系、历史沿革和人物活动等主要情况。清特工作历时5年,至1964年8月结束。共查出帝蒋特务组织4个(中统安丘站、中统诸安联络站、蒋安丘县警察局督察室、日伪安丘县警察所特务系),中统特务分子37名,军统特务7名,帝特分子74名,同时挖出国民党情报小组26个,情报员329名,敌伪汉奸组织11个,人员193名。另外,结合清特工作,查清历史案件5起,侦破政治案3起,刑事案2起,收缴手枪1支,驳壳枪两支,子弹百余发。在清特工作中,由于个别干部没有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工作简单粗暴,致死人命4条。
第五节 监所

早在明代县内已建有监狱。明万历《安丘县志》载:洪武年间重修县治,“狱在大堂戒石陈西”。清末,县衙内设典史掌管监狱,并有营兵武装看守。民国初期,县公署设一等警佐1人,负责监狱管理。1929年,安丘地方法院成立,下设看守所,负责看管监狱。1948年4月全境解放,公安局将旧监狱整修后继续使用。有男监室6间,女监室、病犯室各1间,由公安局审讯股管理。1949年5月设拘留所,1954年拘留所改称看守所,负责看管监狱。1982年旧监狱废除,在新建路南首东侧建新式监狱一座,有监室、值班室、卫生室。各监室都配有洗刷盆、厕所、放风场等。监室前有看守所办公室、接见室、预审室、伙房等。看守所置所长、政治指导员和看守员。
建国后逐步完善了监所管理制度,对在押犯人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每月集体上课一次,并针对犯人的不同情况,经常进行个别教育。卫生医疗条件不断改善,对犯人每月一次身体检查,一般病号每星期检查一次,急病号随时检查治疗。检察院经常对监所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节 消防

清末,县内消防事宜由巡警局负责。民国时期,县公安机关设消防组,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拨发。建国前夕,国民党安丘县警察局的消防组织只有虚名,而无实体。
1949年建国初到1974年,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单列开支。1974年10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各防火重点单位都成立了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公安局消防股对各单位的防火工作经常检查监督,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979年统计,全县有义务消防队72个,队员620人,其中受过专门培训的73人。1983年12月,县政府批转公安局、建委《关于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请示》,开始实行建筑设计消防审查。1985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168个(县直40个,乡镇128个),义务消防队员3760人。灭火器材有手抬机动泵100台,泡沫灭火机870个,干粉灭火机1450个,二氧化碳灭火机150个。一旦发生火灾,随时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