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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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机构

一、领导机构
1957年3月,始设县节育工作委员会,1963年改称县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多由分管的副县长兼主任委员。1972年改称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多由分管的县委副书记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随历届县委、县府更迭,直至1985年。
二、职能机构
1957年始,节育工作由卫生局负责。1963年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0年2月,以局级单位列入编制。1981年5月改称县计划生育局,下半年,25处公社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4月,县计划生育局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25处公社计划生育办公室随行政区划改编为32个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198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共有干部职工12人。
第二节 政策

1962年12月,县委、县人委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号召一对夫妇一生只生两个或三个孩子。次年全县80%的育龄夫妇制订了生育计划,多数人用药具避孕,少数人放环或结扎避孕。1964年1月6日,人民委员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自生育第三个孩子始,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分娩住院费等自理,施行节育手术者,给予适当的休假期。197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把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5‰以下的指示,在全县提出了“一对夫妇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年”的要求。号召群众“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县、公社和大队的各级党政机关在大力宣传的同时,动员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施行绝育手术。并决定:手术后的干部、职工休息期间工资照发,农民给予工分和生活补助费等。1978年,贯彻中央制定的“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宣传教育,典型引路,群众运动,加强科研,提高技术,落实措施,持之以恒”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并提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不少,两个孩子最多”的口号,不少育令夫妇积极响应。1979年9月,县委、县革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的指示,号召党、团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年内全县有21991对夫妇自愿报名一生只要一个孩子(多系宫内放置节育环避孕),先后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各公社、大队也制定了独生子女奖励政策。1980年5月,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1980)46号文件,9月贯彻党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的公开信》,号召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身作则,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制定了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对一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孩子入托、上学、就业优先照顾,并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对超计划生育者,按其经济状况罚款,一般800至1000元。干部、职工除罚款外,还给予降薪、撤职、记过、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自此,一孩夫妇人数逐年增多。1982年2月,宣传贯彻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全县一孩夫妇增至40564对。同年9月始,又执行了昌潍地委《关于安排二胎生育范围的通知》。1984年5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对有特殊情况符合生二胎政策规定者,经过批准安排生育。次年10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景芝镇试行农村只有一个女孩,母女年龄相加在36周岁及以上者,有计划地安排二胎生育,之后在全县逐步推广。1985年全县一孩夫妇仍有56167对。
第三节 优生·优育

一、优生
解放前、县内无优生机构与设施。建国后,始设县妇幼保健站,县级医院、乡(镇)医院先后设妇产科门诊,负责宣传孕期保健常识,推行孕期检查、新法接生,对非正常胎儿施行流引产手术等项工作。政府部门对精神病、麻疯病、生理缺陷者及三代内直系或旁系血统.者不予登记结婚。境内遗传病、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
二、优育
建国后,视儿童为祖国“花朵”,保护儿童列入法律范畴,蓄意溺婴者追究法律责任。国家免费发给各种注射(或口服)疫苗,提高儿童身体抗病能力。自1954年县设托儿所、幼儿园。1980年乡村先后设育红班,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卫生部门定期对青少年进行体格检查,使青少年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节 节育措施

一、晚婚
解放前,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城乡早婚现象成风,十五六岁的男女少年结婚者颇多,不满10岁的新郎也有。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方可登记结婚。自此,早婚现象大为减少。1958年始提倡晚婚,结婚年龄在法定的基础上有所推迟。1963年登记结婚的4809对夫妇中,平均年龄男22岁,女20.4岁。“文化大革命”期间,早婚人数较前增加。1976年后,部分青年又认真执行晚婚要求,推迟至二十三四岁。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晚婚风气逐步形成。1982年,女性初婚人数中,23周岁及以上结婚者6955人,女性晚婚率为77.5%。1985年女性有7118人推迟至23周岁以上才结婚,晚婚率为70.51%。
二、晚育
“当年的媳妇当年孩”,这是县内历代公婆对其儿媳的习惯要求。1957年始,县内各级党政领导重视了对新婚夫妇实行晚育的思想教育,有部分干部、职工自觉实行了晚育。1963年后,从城镇到农村自愿晚育的新婚夫妇越来越多。“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失去控制。进入70年代,随着“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活动的开展,自愿晚育者大增。1985年晚育者多用药具避孕,流引产者较前减少。
三、药具避孕
1957年,县委、县人民委员会遵照中央和省、地有关节制生育的指示,开展了节制生育的宣传教育。当年全县有23051人实行药具避孕,占育龄妇女的26.2%,次年药具避孕者增至75056人,占育龄妇女的85.4%。三年生活困难时期,药具避孕人数下降,1960年只有25333人,占育龄妇女的28.8%,1962年,群众生活开始好转,使用药具避孕人数又逐年增加,1963年上升到54000人,占育龄妇女的55.2%。是年,放环、流产、结扎等节育手术开始推广,药具避孕者逐年减少,至1979年减少到921人,占育龄妇女的0.8%。1984年推广综合节育措施后,药具避孕人数开始增加。1985年,全县药具避孕人数8111人,占育龄妇女的5%。
四、节育手术
1963年凌河公社党委书记赵一民等7名县、社干部带头结扎。1964年,在昌潍地区四级干部会议上,42名大队党支部书记,自觉做了结扎手术。会后,放环、结扎等4种节育手术在全县干部中推开,年内共做4种节育手术1084例。1965年增加到5794例,1966年猛增至16947例,3年内4种节育手术数次翻番,形成了计划生育高潮。“文化大革命”开始,节制生育工作受到严重影响,1969年,全县仅做4种节育手术1603例。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计划生育工作又重新纳入轨道。1978年4种节育手术达20333例。1979年11月22日县内动员两个孩子以上(含两个孩子)、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内者结扎,至次年1月3日,全县男女共结扎13149例。1985年共做4种节育手术25649例。全县实行计划生育的14.45万人,节育率由1978年的73.3%上升到87.9%。
五、节育经费
1957年县内号召使用避孕药具,费用以国家多半、个人少半比例负担。1963年始,国家拨款由卫生局代管,免费供应避孕药具,4种节育手术费由国家实报实销。1974年始,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年拨款由1964年的4992元增至8.5万元。1980年国拨经费由计划生育局管理,年增至50.6万元,比1974年增加了近5倍。1985年,国拨经费46.7万元,基本保证了全县计划生育各项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