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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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

一、初婚年龄
明、清时期法定婚龄为男16岁,女14岁。民国时期规定男18岁,女16岁,但也有14岁的男童娶20岁左右的女子为妻的。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最低婚龄男20岁,女18岁。1980年公布的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多数男女青年遵照办理,也有很多晚婚者,婚龄大都在男24岁,女22岁偏上,不够法定婚龄结婚者极少。50年代,女性初婚年龄平均为19岁以上,70年代增至22岁,80年代初为22.8岁,1985年平均初婚年龄22.9岁。
二、配偶人口
解放前因寡妇守节不嫁,一夫多妻等原因,有配偶人口仅占男18岁以上、女16岁以上人口的50%以上。丧偶人口占15%左右,离婚的极少。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有配偶人口414939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62%,丧偶人口50618人,占11.6%,离婚人口2287人,占0.34%。
三、生育年龄
解放前妇女生育年龄一般为15至45岁,18至40岁为生育旺期。建国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妇女生育年龄也随之延长。至60年代末,妇女生育年龄一般延长至49岁,个别也有50岁以上仍能生育的。70年代大力推行节制生育后,妇女生育年龄逐渐集中在23岁至34岁之间。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1981年生孩子的妇女中,20至30岁生育者,占同年生育妇女总人数的96.65%。
四、终身生育
建国前,县内妇女终身生育率为5胎左右。70年代末统计,妇女终身生育率为4胎以上,个别妇女有终生15胎的。80年代始,部分青年多终身只生育1胎,生育两胎及两胎以上者渐少。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15至64岁的妇女中,平均每一妇女活产子女数及存活子女数分别为2.32、2.07。其中,50至64岁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5胎以上,存活子女4胎以上。20至24岁、25至29岁、30至34岁的妇女中,平均每一妇女活产子女数分别为0.20、1.11、2.11,平均每一妇女存活子女数分别为0.19、1.07、2.03。1985年全县出生12521人,其中一胎9745人,占出生总数的77.8%。二胎2312人,占18.5%。三胎只有2人,占0.02%。
五、近亲结婚
1949年建国前,上至豪绅、官府,下至黎民百姓,多以亲上加亲为荣,致使姨表、姑表关系结婚者较多,给所生后代造成了极大危害。建国后,执行人民政府颁布的新婚姻法,此类现象大为减少。1985年县内26处乡镇调查,五代内直系血统和旁系血统结婚者,1948年至1953年678对,1954年至1973年942对,1974年至1985年减至330对。近亲结婚者山区多于平原,农村多于城镇。近12年内因近亲结婚所生子女603人中,有聋哑、呆痴、瘫痪、发育畸形等患者99人,占所生子女总数的16.42%。@6363892815093833511682432

第二节 家庭

一、家庭户人口规模
1368年(明洪武元年),户均5.5人。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户均增至6.5人。1936年(民国25年)户均5.9人。1949年户均降至4.3人。1968—1974年,户均5人。1982年人口普查,县内总户数为218976,其中集体户520个,家庭户218456个。家庭户中一人的14381户,二人的18775户,三人的40381户,四人的47860户,五人的42123户,六人的29686户,七人的15759户,八人及八人以上的9491户。以3至5人户为最多。1984年后家庭人口规模更趋缩小。1985年户均降至4.3人,四人户比1955年增加了24%,七人及其以上户减少了3.5%。
二、家庭户代数类型
1919年(民国8年)前,四代、五代同堂的大家庭户较多。自60年代始,五代同堂的家庭已不多见。进入70年代,一对夫妇与未成年的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户逐渐增多。老年父母与年轻夫妇一起生活的逐渐减少,仅占全县家庭户总数的20%左右。1982年县内218456家庭户中,一对夫妇户8963个,二代户145364个,三代及三代以上户36939个,一代户和其他亲属同居户1886个,二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同居户7864个,三代及三代以上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户3059个,单身户1438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