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经费与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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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卫生经费与公费医疗

第一节 卫生经费

1949年以来,国家每年都拨出一定的卫生事业经费,并逐年增加,由县财政部门下拨,县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主要项目有人员工资、设备购置费、基建费、修缮费、卫生防疫费、补助工资、公务费、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公费医疗费、合作医疗补助费、其他免费诸种。1960年总收入为71.28万元,其中上级拨款4.12万元,业务收入64.63万元,其他收入2.53万元。1978年总收入为324.8万元,其中上级拨款65.8万元,业务收入244.7万元,其他收入14.3万元。1985年总收入达674.4万元,其中上级拨款101万元,业务收入542.4万元,其他收入31万元。上级拨款比1960年、1978年分别增加了24.5倍和近1倍,业务收入比1960年、1978年分别增加了8.4倍和1倍多。
第二节 公费医疗

1950至1952年,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均包括在工资或津贴之内。1953年始,对国家编制预算内发工资的干部、职工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成立了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县的公费医疗管理,并将公费医疗列入了国家财政预算,由县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一律发给“公费医疗预防证”,并指定部分私人联合诊所、区卫生所为公费就诊单位。是年有4587人享受公费医疗,支出医疗费71098万元(旧币)。1954年1月始,公费医疗开支每人每月按旧币1.5万元(折新币1元5角)编列预算,在此标准内报销。1955至1958年,公费医疗的就诊改由国家设立的医疗单位负责。1953至1959年,医疗费在标准范围内报销。7年来,月人均支出为1元2角。1960年,规定了全年定额,每人年终定额20.04元,由财政部门一次划拨,县卫生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1960至1964年,财政拨款50.2万元,5年实际支出44.16万元,每年人均支出节余2.45元。1964年,遵省财政厅、卫生厅的指示,凡批准到外地就医的病人的车船费,在原单位差旅费项目下报销。1965年始,公费每人年定额压缩到15.6元,是年实际支出14.39元,仍有节余。同年8月,山东省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县内召开,县卫生局介绍了搞好公费医疗管理的经验,并在全省推广安丘县“一包”(经费包干到医疗单位)、“两定”(定医疗单位、定公费医生)、“把三关”(医生把处方关、会计把报销关、药房把发药关)的经验。1971年,县内公费医疗经费第一次出现超支,比国家定额每人每年超支0.97元。1973年,每人年定额提高到18元。1974年,在招远县召开的全国公费医疗管理经验交流会上,县卫生局作了书面发言,介绍了公费医疗的管理方法。
1976年,国家又将每人年定额提高到19.2元。自1971至1977年,公费医疗经费一直超支,7年间共超支12.76万元。1978年国家又将每人年定额增加到29元,由于加强了管理,是年全县实际支出13.98万元,人均节余8.86元。同年,县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安丘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昌潍地区卫生局、财政局转发全区。1979年人均定额增至30元。1980年建立了公费医疗人员档案卡,同户口一样进行管理登记,更换了公费医疗证。规定医疗单位既包门诊费,又包县内住院费,县医院每人每月2.6元,公社医院每人每月1.9元,剩余部分由县卫生局掌握,支付地区以上医疗单位的住院费用。1980年至1983年,年年节余。1984至1985年人均超支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