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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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

第一节 保险种类

1951年7月,县政府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县以上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和“六项保险条例”,在县合作总社和税务局试点,开展保险业务。到年底,全县69个单位中有68个投了保(上级指示粮食局不参加保险),承保总额为140亿元(旧币),收入保险费1220.9万元(旧币)。农村牲畜投保6584头,占全县牲畜总头数的28.5%,收入保费10664.59万元(旧币)。1952年收入保费达46710万元(旧币),比1951年增加2倍多。1953年1月,奉上级指示停办农村保险,牲畜险退保。1956年根据“重点恢复,吸取经验”的精神扩大了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年底投保者1031户,保额为157750万元,收保费3.8万元。1958年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内保险的指示。1981年初,县内恢复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年底保险98户,投保财产为15135万元。1982年后又试办了个人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自行车保险。1984年扩大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小麦火灾保险。1985年保险业务全面展开,发展为19个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险、运输险、火灾险、牲畜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人身险、自行车险、种植业险、养殖业险、农业险、学生平安险和小麦火灾险等。由于各项事业实行保险,及时补偿灾害损失,保障了生产和经营的持续进行,同时积聚保险基金,支援了四化建设。
第二节 保险理赔

县保险公司在全面开展业务的同时,配合公安、交通、宣传和企业主管部门狠抓安全预防,尽力防患于未然。事故发生后,则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按照条款,以最快速度现场勘察、定损、立案、赔付。承保初期的1954和1955两年理赔支出4933元,占收入保费的12.48%。1956年理赔案件146起,付款11776元,占收入保费的31%。其中牲畜险理案129起,赔款1796元;财产险理案13起,赔款9774元;运输险理案4起,赔款206元。
1981年发生灾害10起,理赔款2.2万元。1982年发生事故4起,赔款1.66万元。1985年共付理赔款129万元,占收入保费的84.86%,其中机动车辆赔款70.3万元,占其投保费的125.8%,农业保险赔款49.8万元,占其投保费的222.36%。理赔稳定了保户的生活,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巩固了农村和城市的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