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汇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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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侨汇·债券

第一节 侨汇

县内侨汇始于建国初期。至60年代,只有香港一地每年汇款8到9笔至景芝公社彭旺村、凌河公社儒林庄、许营公社许营村和县城南关等地共六七户,每笔汇款为港币百元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断汇。
1976年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实施和“便利侨汇,服务侨胞”、“为侨户保密”等规定的落实,银行对侨汇凭证、汇款和侨汇物资供应证等派专人保送到户,并为其保密,深受侨胞亲友欢迎,从而促进了侨汇的迅速增加。1977年汇款38笔4997元,1980年汇142笔2.03万元,1982年汇214笔6.1万多元。1985年汇款128笔9.4万余元,为1977年的18.8倍。汇出地点由原来的一地增至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朝鲜、日本、苏联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1977年至1985年共汇款2496笔47.54万元。
第二节 公债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国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以财政信用方式发行了第一次公债——中国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此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计算单位,1分的价值是4种主要实物,按6大城市的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来的,面额为壹分、拾分、壹百分、伍百分4种,年息5厘,分5年还本付息。当时本县未分配任务,但工商业者响应县人民政府认购公债的号召,实际认购了2698万元(旧币,折新币2698元),至1956年底已全部偿还本息。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始,县内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当年发行14万元,1955年发行28万元,以后3年每年发行30多万元,至1958年止,共发行150万元。公债利率年息4厘,从发行后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至12月30日日付息一次。其还本依据是:按《人民日报》、《大众日报》公布的中签号码分10年还清。从1955年到1965年,共兑付公债本息264.62万元,其中利息114.62万元。
第三节 国库券

1981年始,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行国库券的指示,向全县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发出了认购国库券的号召,当年认购68万元,利率年息4厘。1982年,国库券发行扩大到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农村富裕社队和城乡居民,全县共认购170.1万元,个人购买占65%,单位购买年息为4%,个人购买年息为8%。1983年和1984年都超额完成了分配任务,共认购360万元,个人购买占72%。1985年全县认购303万元,为1981年的4倍多,其中集体购买47万元,占15%,个人购买256万元,占85%。这5年发行的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6年起,办理还本付息。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分5年偿还,每次还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购买总额平均分5年还清。利息在还本金时一次付清,不计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