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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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算

  建国初期,基本以旧银行的传统结算方式,按存、放、汇划分。对存款一律按统一的存款手续,使用现金交款单或支票存款单,对放款采用以货币或实物为计算单位,对汇款使用支票或信汇。到1950年2月,已通汇的行处有上海、北京、天津等地。是年4月,对同城企业单位间的往来推行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异地交易往来推行委托银行收付款的划拨结算办法,扩大了转帐结算的比重。
  1953年始,先后推行了同城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电信拨结算(即汇兑)、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承付结算等方式。1955年取消了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结算。1957年,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交售农副产品,推行非现金交易结算。1958年后,转帐结算出现了一些违背客观规律、不符合核算要求的做法。1966年,为适应商业体制改革,异地结算又增加了“采购帐户”结算。1978年1月,取消了实物收据,1979年,增加了“限额支票”结算。1980年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1985年始,为了适应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采用了“联行自成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联行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