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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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衙设“库房”负责杂税的征解。1912年(民国元年)县公署设财政科,兼管税务,科内设钱粮柜,主管田赋和杂税征收。1935年钱粮柜改称征收处,专管税务。1938年,日伪县政府在县城设统筹会,后改称供养调整委员会,对百姓横征暴敛。
  1944年春,中共领导的沂山专署在岐山设立税收事务所,共有3人。其任务是兑换货币、税收和缉私,辖1个征收队,负责武装征解,并在岐山、召忽、秋峪、夏坡、高崖设立6处检查站。1945年沂山专署又在景芝建立税收事务所。1948年7月(新)安丘县财粮科兼管税务。1950年1月,丘南、淮安、安丘三县同时设税务局,辖稽征所,后改称税务所。1952年、1953年,潍安、丘南县税务局先后并入安丘县。1958年4月,税务局并入财政局,内设税务股,同年9月撤销税务所。1959年5月恢复8处税务所。1962年6月财政、税务分设,税务局下设25处税务所。1970年7月,财政、税务再次合并,称财税局。1983年10月财税再次分设,税务局内设人秘股、国合企业税政股、社队企业税政股、会统股。1984年新设稽征处、生活服务站。1985年,仍设25处基层税务所,全县税务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77名。
第二节 农业税

  明末清初,纳税法为丁、田分负。人出生后,需报户口,16岁成丁,始负丁税,60岁免除。1654年(清顺治十一年),丁徭银由原一等三则改为一例。即除逃亡人丁和乡绅举贡生员优待免除外,每丁征银2钱2分3厘5毫。种田者交纳的土地税称田赋。官府规定,成熟和积年开荒地每亩征银3分4厘6毫,官庄地每亩征银1分2厘,寄庄地除正项在原额地亩内派征外,每亩加征银2分。更名地每亩征新旧租银2分8厘7毫,额外荒地每亩征银1分。全县共征丁税、田赋银38463两1分3厘5毫。
  1726年(清雍正四年)实行摊丁入亩法。丁税数额固定,每丁征2钱2分4厘,均摊入地亩项下与田赋一并征收。至清末,全县粮田分9等,地丁银分等定额交纳。从清乾隆至道光年间,每征银1两折交京钱4000文。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每征银1两折交铜钱6000文。是年,全县共7.19万户、46.99万人,土地238.4万亩,征银50665两。清同治年间,田赋改征粮,以库平纹银1两9钱折正米1石,纹银1两5钱完正银1两。全县年征银共折合正米4.23万石,按每石250公斤计算,全县一年征粮合1057.5万公斤。
  民国期间,国课征收沿用清制,以钱代粮。1919年,每两地丁银折征银币8元。次年,改一年两次定期征收为一年三次定期征收。1928年,每负银1两征正税2元2角,附税1元8角。1931年,改为每负银1两,征洋4元,不分正附税。
  1938年日军侵占安丘后,在其统治区强行征粮,名曰“纳给养”,并改原1年3次征收为1年多次不定期摊派,数额剧增。1939年征收三四十万公斤。1940年增至80万公斤。农民种1大亩地年交粮165公斤,谷草450公斤,木柴240公斤,钱(伪币)180元,捐税沉重,多数农民无力负担。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发布战区国税征收办法,规定每两地丁银征收正税4元,附税4元,每年折征小麦2斗8升。安丘县国统区照此法征收。时,境内几支杂牌军也向农民乱出条子,胁迫农民交粮交款,甚至下乡硬抢硬夺,农民负担沉重,生活难以维持。
  1943年至1947年,县内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农业税收,因局势不稳未能统一,也没有正式的公粮任务,军政人员的供给多靠没收土豪劣绅的部分粮财,自己动手生产和从老解放区调入。1947年因战局所需,人民政府采取了按田赋地亩比例向农民预借公粮的办法,安丘县向农民预借公粮892万公斤,淮安县向农民预借公粮592.5万公斤。1948年全境解放后,废止了国统区的各种苛捐杂税,奉命正式全面征收公粮。时,以户为单位、以官亩(32公分为1营造尺,5尺为1杆杖,240平方杆杖为1官亩)为标准,依照农户粮田的一般常产,算出人均占有常产数量,以不同的税率征收,分15个等级,征收率为1—35%。
  1950年奉命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40个等级,最低级税率为3%(全家粮食人均常产75.5—95公斤者),对年收入10万公斤以上的大户,包括加征,提高到80%。而每人常产平均不到75公斤者免征。1951年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24级。1952年,全县进行了查田定产,以土质情况和1950年至1952年3年平均粮食产量为依据,确定地级,亩产不到15公斤者不定级,15公斤以上每差5公斤为一个级差,全县最高地级为32级。在此基础上,从1953年始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以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将全额累进税制改为“每1负担人口,扣除50公斤免征常产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的税率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农业合作化后,实行以队为单位纳税办法,对单干户实行加成征收,一般加收3至5成。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6.39%,纳税单位之间因条件有差别,税率高低不等。是年始,农业税由征原粮改为征收标准粮,所有以实物抵交农业税的均以标准粮单价计算。时每斤标准粮价1角,以后多次提价。自此,农业税征收虽在个别具体做法上有修改变动,但制度基本稳定。解放后,安丘县于1948年至1951年,1955年至1963年随农业税征收了正税8—20%的地方附加税。1964年始,一直按正税的15%征收。1963年始,对社员自留地实行免税政策,并规定农业税负担不得超过社员实际收入的15%,超过部分退还。
  建国后,农业税的减免政策分为鼓励生产的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灾情减免。根据各种实际情况,执行了有关政策规定,每年都据实办理了相应的税收减免。
建国后历年农业税收统计表

┌──────┬──────────┬──────────┬──────────┬──────────┬───────────┐
│年度 │计税土地面积(亩) │计税常产(市斤) │平均税率(%) │税额(粮)(市斤) │每亩负担(市斤) │
├──────┼──────────┼──────────┼──────────┼──────────┼───────────┤
│1952 │2014950 │227361204 │15.9 │33904900 │16.8 │
├──────┼──────────┼──────────┼──────────┼──────────┼───────────┤
│1953 │2015040 │312483305 │15.6 │48777168 │24.2 │
├──────┼──────────┼──────────┼──────────┼──────────┼───────────┤
│1954 │2016233 │312752265 │15.5 │48677614 │24 │
├──────┼──────────┼──────────┼──────────┼──────────┼───────────┤
│1955 │2018380 │312880823 │15.5 │48501978 │24 │
├──────┼──────────┼──────────┼──────────┼──────────┼───────────┤
│1956 │2041600 │314041200 │15.4 │48473441 │23.7 │
├──────┼──────────┼──────────┼──────────┼──────────┼───────────┤
│1957 │2023892 │312713882 │16.1 │50223636 │24.9 │
├──────┼──────────┼──────────┼──────────┼──────────┼───────────┤
│1958 │1979652 │329278351 │13.3 │43775668 │22.1 │
├──────┼──────────┼──────────┼──────────┼──────────┼───────────┤
│1959 │2085605 │288161233 │15.4 │45328315 │21.7 │
├──────┼──────────┼──────────┼──────────┼──────────┼───────────┤
│1960 │1954735 │266151962 │15.5 │41652064 │21 │
├──────┼──────────┼──────────┼──────────┼──────────┼───────────┤
│1961 │1808571 │245730606 │15.6 │38411580 │21.1 │
├──────┼──────────┼──────────┼──────────┼──────────┼───────────┤
│1962 │1705172 │233100418 │15.7 │36601448 │21.9 │
├──────┼──────────┼──────────┼──────────┼──────────┼───────────┤
│1963 │1703103 │232874895 │11.2 │26168834 │15.3 │
├──────┼──────────┼──────────┼──────────┼──────────┼───────────┤
│1964 │1730312 │236525260 │11.2 │26578576 │15.3 │
├──────┼──────────┼──────────┼──────────┼──────────┼───────────┤
│1965 │1723536 │235459489 │11.2 │26447359 │15.3 │
├──────┼──────────┼──────────┼──────────┼──────────┼───────────┤
│1966 │1753296 │238890513 │11.1 │26473806 │15.1 │
├──────┼──────────┼──────────┼──────────┼──────────┼───────────┤
│1967 │1686445 │234676520 │13.9 │32791533 │19.4 │
├──────┼──────────┼──────────┼──────────┼──────────┼───────────┤
│1968 │1679259 │232329755 │14 │32537712 │19.3 │
├──────┼──────────┼──────────┼──────────┼──────────┼───────────┤
│1969 │1675260 │232115131 │14 │32516251 │19.4 │
├──────┼──────────┼──────────┼──────────┼──────────┼───────────┤
│1970 │1671975 │232874895 │13.9 │32592227 │19.2 │
├──────┼──────────┼──────────┼──────────┼──────────┼───────────┤
│1971 │1664200 │221509910 │11.1 │24587598 │14.8 │
├──────┼──────────┼──────────┼──────────┼──────────┼───────────┤
│1972 │1660124 │224371814 │11 │24680800 │14.9 │
├──────┼──────────┼──────────┼──────────┼──────────┼───────────┤
│1973 │1656202 │225289538 │11.7 │25370821 │15.3 │
├──────┼──────────┼──────────┼──────────┼──────────┼───────────┤
│1974 │1652485 │224809795 │11.7 │25311283 │15.3 │
├──────┼──────────┼──────────┼──────────┼──────────┼───────────┤
│1975 │1645151 │223762702 │11.3 │25182298 │15.3 │
├──────┼──────────┼──────────┼──────────┼──────────┼───────────┤
│1976 │1631340 │221551503 │11.2 │24931131 │15.1 │
├──────┼──────────┼──────────┼──────────┼──────────┼───────────┤
│1977 │1626542 │221533299 │11.21 │24842874 │15.2 │
├──────┼──────────┼──────────┼──────────┼──────────┼───────────┤
│1978 │1624082 │221237129 │11.21 │24808681 │15.2 │
├──────┼──────────┼──────────┼──────────┼──────────┼───────────┤
│1979 │1621726 │222870555 │11.21 │24767425 │15.2 │
├──────┼──────────┼──────────┼──────────┼──────────┼───────────┤
│1980 │1619651 │222488719 │11.2 │24744178 │15.2 │
├──────┼──────────┼──────────┼──────────┼──────────┼───────────┤
│1981 │1618739 │220366918 │11.2 │24739977 │15.3 │
├──────┼──────────┼──────────┼──────────┼──────────┼───────────┤
│1982 │1618013 │220252071 │11.2 │24716971 │15.2 │
├──────┼──────────┼──────────┼──────────┼──────────┼───────────┤
│1983 │1617454 │220164399 │11.2 │24707480 │15.2 │
├──────┼──────────┼──────────┼──────────┼──────────┼───────────┤
│1984 │1599608 │218216070 │11.2 │24522323 │15.3 │
├──────┼──────────┼──────────┼──────────┼──────────┼───────────┤
│1985 │1598539 │218021378 │11.24 │24504340 │15.3 │
└──────┴──────────┴──────────┴──────────┴──────────┴───────────┘

说明:2市斤=1公斤。
第三节 工商税

一、税制税种
清代沿用明制,除交纳“地丁税”外,主要杂税还有关税、盐税、矿税和机织税。关税又分为正税、商税和车船税。民国初期沿用清制,课征厘金。1931年(民国20年)废止厘金制,改征烟酒类税,统捐糖税。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统治区苛捐杂税多如牛毛。1945年后,各种杂税有增无减,有“清乡费”、“保甲经费”、“修飞机场捐”等90余种。1946年始,国民党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营业税法、营业牌照税法、房捐条例宴席娱乐税法、营业税实行细则、特种营业税法、印花税法、营利事业所得税法、稽征法等,并开征上述各税,直至1948年解放废除。
1943年共产党领导的县政府在解放区废除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开征了货物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对于同国民党统治区开展的贸易实行鼓励政策,随时调整税率,对于迷信品采取高税率政策,对酒类实行专酿专卖制度。
建国后,税制迅速统一。1951年实行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县共征收营业税、印花税、盐税、货物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棉纱统销税9种。重点是货物税和营业税。征收的货物税主要品目税率有纸卷烟、雪茄烟120%,普通烟30%,白酒100%,果酒50%,药酒、雪花膏60%,土烟叶、红糖20%,鞭炮30%,神香、烧纸80%,土纱布8%,机土混纺布4%,棉纱统销6%,皮革10%,纸张、植物油、砖瓦、木材均为5%。
1953年对“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进行了修正。对烟、棉纱、钢材等22种产品所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等并为商品流通税,一次征收。取消棉纱税、统销税与交易税。将22种产品以外的产品应交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合并为货物税征收,相应调整了营业税率。其它各税中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电影、戏剧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
1958年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简化税种,将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并简化征税环节和征收办法,对工农业产品取消批发环节征税,简化中间产品征税。为鼓励生产,对农机、农具、化肥、农药等采取税收减免政策。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免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又开征了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1963年对工商所得税率作了调整,提高个体户税负,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调高合作商店所得税率,降低手工业所得税率。
1973年对工商税又作进一步简并,在基本保证原税负的基础上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把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调整了少数税率,简化了征收方法,下放了部分管理权限。这次调整后,全县征收税有工商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种。绝大多数企业只适用于一个税率。
1976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全县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1977年始,执行省政府关于社队企业开办初期免税2年的规定。1979年又调为3年。1978年,对社队企业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率征收所得税,并实行30%的留成制度。
1982年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在机械行业实行增值税。1983年1月1日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随后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开征建筑税,对商品批发征收工商税。到1984年10月1日,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将工商税分解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盐税4个税种,并开征城镇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企业利改税
1983年贯彻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全县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分6个系统进行。
1.国营工业16户,其中机械厂、水箱厂、元件厂、玻璃厂、化肥厂、建材厂、水泥一厂、水泥二厂、景芝酒厂9户大型营利企业,按实现利润交纳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上交,应交国家部分按照“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和“交纳调节税”的办法上交。化工厂、硫铁矿两户政策性亏损不实行利改税、造纸厂、保温瓶厂、无线电厂3户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但期限在本年内扭亏为盈,盈利部分先扣除奖金,剩余部分归还贷款。电力局按省统一规定,暂不实行利改税。新迁入的八○七○厂各项费用由无线电厂、元件厂分摊,不作为纳税户,主管部门在核实两厂留利水平时适当考虑。对以上企业自1983年1月1日起免征流动资金占用费。
2.国营商业共有24户,其中职工在20人以下,年利润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零售企业13户。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但税后留利较多、超过企业留利水平10%以上的部分要征收承包费并按固定数额上交利润。食品公司、百货批发部、五金交化批发部、副食品批发部、水产批发部、百货大楼、五金大楼、食品大楼8户大型盈利企业按方案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交利。糕点厂、酿造厂两户小型商办工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企业使用。饮食服务公司征15%的所得税,税后再按计税利润上交15%的利润,剩余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烟草公司按商业办法办理。
3.县以上供销企业9户,按户征收8级超额累进税,税后利润扣除合理留利后,剩余较多的,在抵顶由财政拨款的仓库建设资金、简易建筑费、按工资总额5%提取的企业基金和在费用中列支的职工奖金后,剩余部分核定一个基数或比例上交国家。农机公司按县以上供销企业办法办理。
4.物资局、燃料公司两户,一律按计税利润的55%征收所得税,再按计税利润10%上交财政,剩余部分留给企业。
5.电影公司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6.省级企业石油分站、药材公司暂按55%征收所得税。新华书店暂按35%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上交比例由主管部门核定。
1984年10月,贯彻国务院决定,在全县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扩大了企业财政,增强了企业活力。具体办法为: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种。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55%的利率交纳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大中型国营企业还征收调节税。

建国后历年工商税情况统计表

单位:千元

┌───┬────┬────┬────┬───┬────┬────┬─────┬─────┬────┬─────┬─────┬─────┬─────┐
│年度 │货物税 │工商统一│增值税 │流通税│工商所得│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牌照税 │盐税 │其他 │合计 │
│ │ │税 │ │ │税 │ │ │ │税 │ │ │ │ │
├───┼────┼────┼────┼───┼────┼────┼─────┼─────┼────┼─────┼─────┼─────┼─────┤
│194 │ │ │ │ │ │ │ │ │ │ │ │ │91 │
│9 │ │ │ │ │ │ │ │ │ │ │ │ │ │
├───┼────┼────┼────┼───┼────┼────┼─────┼─────┼────┼─────┼─────┼─────┼─────┤
│195 │ │ │ │ │ │22 │61 │ │ │ │ │1 │331 │
│0 │ │ │ │ │ │ │ │ │ │ │ │ │ │
├───┼────┼────┼────┼───┼────┼────┼─────┼─────┼────┼─────┼─────┼─────┼─────┤
│195 │1698 │ │ │ │24 │81 │160 │ │ │ │ │1 │1964 │
│1 │ │ │ │ │ │ │ │ │ │ │ │ │ │
├───┼────┼────┼────┼───┼────┼────┼─────┼─────┼────┼─────┼─────┼─────┼─────┤
│195 │ │1647 │ │ │144 │146 │212 │ │ │ │ │0.1 │2149. │
│2 │ │ │ │ │ │ │ │ │ │ │ │ │1 │
├───┼────┼────┼────┼───┼────┼────┼─────┼─────┼────┼─────┼─────┼─────┼─────┤
│195 │ │1704 │ │ │142 │249 │251 │ │ │ │ │0.2 │2346. │
│3 │ │ │ │ │ │ │ │ │ │ │ │ │2 │
├───┼────┼────┼────┼───┼────┼────┼─────┼─────┼────┼─────┼─────┼─────┼─────┤
│195 │ │2305 │ │ │359 │166 │149 │ │ │ │ │0.6 │2979. │
│4 │ │ │ │ │ │ │ │ │ │ │ │ │6 │
├───┼────┼────┼────┼───┼────┼────┼─────┼─────┼────┼─────┼─────┼─────┼─────┤
│195 │ │2246 │ │ │319 │85 │69 │ │ │ │ │1 │2720 │
│5 │ │ │ │ │ │ │ │ │ │ │ │ │ │
├───┼────┼────┼────┼───┼────┼────┼─────┼─────┼────┼─────┼─────┼─────┼─────┤
│195 │ │2821 │ │ │558 │128 │23 │1 │ │ │ │2 │3533 │
│6 │ │ │ │ │ │ │ │ │ │ │ │ │ │
├───┼────┼────┼────┼───┼────┼────┼─────┼─────┼────┼─────┼─────┼─────┼─────┤
│195 │ │2940 │ │ │448 │159 │25 │1 │ │ │ │1 │3574 │
│7 │ │ │ │ │ │ │ │ │ │ │ │ │ │
├───┼────┼────┼────┼───┼────┼────┼─────┼─────┼────┼─────┼─────┼─────┼─────┤
│195 │ │4512 │ │ │290 │73 │16 │1 │2 │ │ │15 │4909 │
│8 │ │ │ │ │ │ │ │ │ │ │ │ │ │
├───┼────┼────┼────┼───┼────┼────┼─────┼─────┼────┼─────┼─────┼─────┼─────┤
│195 │ │7780 │ │ │133 │42 │5 │ │ │21 │4 │ │7985 │
│9 │ │ │ │ │ │ │ │ │ │ │ │ │ │
├───┼────┼────┼────┼───┼────┼────┼─────┼─────┼────┼─────┼─────┼─────┼─────┤
│196 │ │3457 │ │ │233 │59 │ │ │ │2 │4 │ │3755 │
│0 │ │ │ │ │ │ │ │ │ │ │ │ │ │
├───┼────┼────┼────┼───┼────┼────┼─────┼─────┼────┼─────┼─────┼─────┼─────┤
│196 │ │3399 │ │ │68 │50 │ │4 │ │1 │82 │ │3604 │
│1 │ │ │ │ │ │ │ │ │ │ │ │ │ │
├───┼────┼────┼────┼───┼────┼────┼─────┼─────┼────┼─────┼─────┼─────┼─────┤
│196 │ │4913 │ │ │598 │137 │57 │4 │ │21 │1 │54 │5785 │
│2 │ │ │ │ │ │ │ │ │ │ │ │ │ │
├───┼────┼────┼────┼───┼────┼────┼─────┼─────┼────┼─────┼─────┼─────┼─────┤
│196 │ │5543 │ │ │702 │306 │11 │4 │ │24 │3 │66 │6664 │
│3 │ │ │ │ │ │ │ │ │ │ │ │ │ │
├───┼────┼────┼────┼───┼────┼────┼─────┼─────┼────┼─────┼─────┼─────┼─────┤
│196 │ │5390 │ │ │915 │436 │57 │4 │ │24 │2 │51 │6879 │
│4 │ │ │ │ │ │ │ │ │ │ │ │ │ │
├───┼────┼────┼────┼───┼────┼────┼─────┼─────┼────┼─────┼─────┼─────┼─────┤
│196 │ │5762 │ │ │861 │354 │33 │4 │ │26 │21 │53 │7114 │
│5 │ │ │ │ │ │ │ │ │ │ │ │ │ │
├───┼────┼────┼────┼───┼────┼────┼─────┼─────┼────┼─────┼─────┼─────┼─────┤
│196 │ │8715 │ │ │475 │253 │4 │1 │ │12 │1 │38 │9499 │
│6 │ │ │ │ │ │ │ │ │ │ │ │ │ │
├───┼────┼────┼────┼───┼────┼────┼─────┼─────┼────┼─────┼─────┼─────┼─────┤
│196 │ │7798 │ │ │614 │350 │1 │ │ │14 │3 │ │8780 │
│7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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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6969 │ │ │675 │365 │1 │ │ │13 │1 │ │7964 │
│8 │ │ │ │ │ │ │ │ │ │ │ │ │ │
├───┼────┼────┼────┼───┼────┼────┼─────┼─────┼────┼─────┼─────┼─────┼─────┤
│196 │ │5495 │ │ │786 │270 │ │ │ │13 │2 │ │6566 │
│9 │ │ │ │ │ │ │ │ │ │ │ │ │ │
├───┼────┼────┼────┼───┼────┼────┼─────┼─────┼────┼─────┼─────┼─────┼─────┤
│197 │ │7123 │ │ │405 │ │ │ │ │ │6 │ │7534 │
│0 │ │ │ │ │ │ │ │ │ │ │ │ │ │
├───┼────┼────┼────┼───┼────┼────┼─────┼─────┼────┼─────┼─────┼─────┼─────┤
│197 │ │8190 │ │ │341 │ │ │ │ │ │2 │279 │8812 │
│1 │ │ │ │ │ │ │ │ │ │ │ │ │ │
├───┼────┼────┼────┼───┼────┼────┼─────┼─────┼────┼─────┼─────┼─────┼─────┤
│197 │ │1043 │ │ │612 │320 │ │ │ │ │8 │6 │11380 │
│2 │ │4 │ │ │ │ │ │ │ │ │ │ │ │
├───┼────┼────┼────┼───┼────┼────┼─────┼─────┼────┼─────┼─────┼─────┼─────┤
│197 │ │1242 │ │ │1247 │82 │1 │ │ │2 │3 │24 │13783 │
│3 │ │4 │ │ │ │ │ │ │ │ │ │ │ │
├───┼────┼────┼────┼───┼────┼────┼─────┼─────┼────┼─────┼─────┼─────┼─────┤
│197 │ │1051 │ │ │1264 │7 │1 │ │ │2 │2 │2 │11795 │
│4 │ │7 │ │ │ │ │ │ │ │ │ │ │ │
├───┼────┼────┼────┼───┼────┼────┼─────┼─────┼────┼─────┼─────┼─────┼─────┤
│197 │ │1346 │ │ │1684 │7 │1 │ │ │5 │1 │2 │15160 │
│5 │ │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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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1544 │ │ │1907 │1 │ │ │ │1 │ │ │17350 │
│6 │ │1 │ │ │ │ │ │ │ │ │ │ │ │
├───┼────┼────┼────┼───┼────┼────┼─────┼─────┼────┼─────┼─────┼─────┼─────┤
│197 │ │1839 │ │ │2482 │9 │ │ │ │ │6 │1 │20893 │
│7 │ │5 │ │ │ │ │ │ │ │ │ │ │ │
├───┼────┼────┼────┼───┼────┼────┼─────┼─────┼────┼─────┼─────┼─────┼─────┤
│197 │ │1871 │ │ │2180 │3 │ │ │ │ │ │ │20898 │
│8 │ │5 │ │ │ │ │ │ │ │ │ │ │ │
├───┼────┼────┼────┼───┼────┼────┼─────┼─────┼────┼─────┼─────┼─────┼─────┤
│197 │ │1832 │ │ │1742 │-16 │ │ │ │ │ │38 │20086 │
│9 │ │2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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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2171 │ │ │2202 │-19 │3 │ │ │ │ │2 │23906 │
│0 │ │8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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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2605 │ │ │2626 │-8 │ │ │ │ │ │-13 │28662 │
│1 │ │7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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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4590 │ │ │3213 │-20 │-10 │ │ │ │ │2 │49090 │
│2 │ │5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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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3333 │380 │ │3456 │13 │ │ │ │ │ │192 │37365 │
│3 │ │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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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3700 │640 │ │2450 │120 │54 │ │ │ │ │-35 │40229 │
│4 │ │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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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4262 │1410 │ │2510 │60 │-370 │ │ │ │ │2380 │48610 │
│5 │ │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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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商品流通税因时间短并入货物税与工商统一税。
第四节 契税

清代买卖田地、房屋需纳契税。凡民间典卖田、房,买契价银1两纳税3钱。中华民国建立后,契税承袭旧制。1913年安丘县奉令契据验收,凡典卖的旧契,无论完税与否,均需验证,否则视为“白契”,处以罚款。
建国后,1952年始办理契税,规定为: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有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规定完纳契税。契税率为: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的土地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等者超过部分按买税率纳税,机关、学校等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对进行田屋买卖、典当等行为而隐匿不报者,除责令完纳契税外,按情节轻重处以3倍以内的罚金。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补交短纳税额外,处以2倍以内的罚金。对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交应纳税款外,酌情处以应纳税额的50%以内的滞纳金。对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等行为者,除没收已交税款外,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所设征收的契税款“契税收入”科目向上级财税部门报解。
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一律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屋契税除原未办理完的以外,停止办理契税。1962年起,恢复房产契税。对契税征收仅限于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由税务部门监办,照章纳税。1966年后,除有新房产产权户主动要求办理契税者外,未再在面上宣传办理。
第五节 管理与监督

一、税收管理
民国期间及以前的税收在沿用旧税制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又屡屡增加了名目繁多的捐税,税收管理混乱。
1950年政务院颁发新税法后,税收管理逐步走上正轨。建国初期,根据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在税收管理中,陆续建立了各项制度,并不断修改完善,基本延续至今。
1.纳税登记。单位或个人在开业时,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企业如有经营业务、经济性质、发生转、歇、停迁、改组、合并和变更名称等情况,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登记手续。凡未按上述制度办理而造成偷漏税者,税务机关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2.纳税鉴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事项作出书面鉴定,纳税人作为纳税依据,如有政策变动,税务机关随时通知,修补鉴定,如纳税单位违犯鉴定而造成漏税者,视情节处以偷漏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严重违法者,依法处理。
3.纳税申报。纳税单位按期填报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按时送交税务机关,依规定限期交税,不得延误。工商税由国营、集体企业于次月7日前申报交款,所得税于每季终了后15天内申报交纳,年终于次年的1月份申报交纳,并进行全年汇算清交。
4.纳税辅导和纳税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在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出示检查证件,财会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如查出问题,应按规定处理,纳税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但属偷漏欠税款者,必须先行交清税款。
5.滞纳金。纳税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交纳外,并从拖交税款之日起,工商税按日加征10%,所得税按日加征5%,交滞纳金,并在计所得税时不予列支,企业财务负责人在一年内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6.发货票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营业服务收入时,必须填开税务机关制发的《统一销货发票》后方能付款,不得用自制凭证或白条代替,严禁印刷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私印发货票,更不准买卖、借用、盗用、代开发货票。如有违犯,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税务监督
1950年县税务局设专职检查员、负责税收方面的监督检查。1953年扩编为监察股。以后虽然财税几经分合,但仍设监察股。1983年税务局设人秘股,监察工作由人秘股接管。1984年设专职纪律检查员,负责税务监督与党政纪律的检查工作。
建国初期,税务监察员的工作重点是对内监督,监督所属单位正确执行政策法令,监督检查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对税务特殊案件、专案检查和对违章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纳税户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使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1953年,设置监察股后,监督更加全面,每年都开展税收业务、干部纪律、政策贯彻的检查和开展票证外对工作,由县局组织力量,重点抽查2至3个所的票证,及时了解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1974年抽查了南流、逄王、许营3处税务所。共外对税票2545张,发现有错误的(主要是政策执行方面)284张,分别作了处理。此外对大量的检举信件和人民来信来访也作了处理。在监察工作中,每年都要开展二三次税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79年9月,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进行检查,共查出偷漏税款8.4万元,拖欠税款46万元。1983年8月,对全县70户国营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及780户基层供销社,乡镇村办企业进行了税收政策大检查,共查出有问题的纳税户252户,偷漏税款31.3万元,对查出的问题,均及时作了处理。1980年后,在全县各税务所建立2至3人的协税组织,1982年至1983年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密报集体单位偷漏税款案件112起,个体户偷漏税款案件354起,税务干部违法乱纪案件2起,经查实后分别作了处理。1984年收密报偷漏税款的检举信144封,经调查后补税罚款1.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