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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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衙设“库房”,有“库总”及衙役40余人,负责田赋徭役及杂税粮银的征解。1912年(民国元年),县公署始设财政科,负责办理赋税的征解与坐支。1928年改称财政局。1933年,财政局复称财政科。1938年,日军侵驻安丘后,日伪设立了统筹会,后改称供养调整委员会。
1944年5月,共产党领导的安丘县政府设财粮科,科内设金库,负责县级财政的收支、保管和上解等。1945年7月,淮安县政府设财粮科。1947年1月,安丘、淮安两县财、粮分开,改设财政科和粮食局。1948年7月,(新)安丘县政府设财政科。
1953年8月,三县合并后的财政科始设监察员。1956年9月,改称财政局。1958年4月,财政、税务两局合并,称财政局。同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丘县支公司并入财政局,局内始设保险股。1962年6月,财政、税务两局重新分设。1970年7月,财政、税务再次合并,称财税局。1976年春,局内增设基建组,负责基本建设的审批、拨款、清算等事宜。1978年12月,基建组从局内划出,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丘县支行。1980年,安丘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改称为安丘县财税局。1983年10月,财政、税务再次分设。财政局内设人秘、预算、行财、农财、企财、监察6个股。1984年4月划出监察股,并入审计局。1985年共有干部职工27人。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和赋税的收入、支出、上解、留用均由朝廷决定。民国初期沿用旧制,按“国地税法”规定,原有田赋、契税、关税、矿税等划为国税。1919年(民国8年),始行划分中央、省、县财政收支范围的分级负责、自求平衡制度。1940年确定了县、乡两级的财政收入项目。县财政收入包括:部分土地税、部分营业税、县公产收入、县公营业收入及其他依法许可的税捐。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在其统治区内实施分级分散管理的财政体制。
抗日民主政权初建时,在革命根据地未连成片的情况下,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根据地内自筹自用,分散管理。1943年后,县内抗日根据地扩大,财政管理逐渐加强,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据实报销的战时供给制。财政收支多为实物(粮食、油、盐、柴草等),辅以货币。
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变革和完善。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除地方税收和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支出外,其他各项收入一律解缴中央,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给,县级作为报账单位由省统管。1953年,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制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扩大了县级财政管理权限。县财政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即根据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分别列入各级预算,并把地方支出分为正常支出与中央专案拨款。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以地方固定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互抵,差额由中央划给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补足。在中央划分的收支范围内,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地方使用。是年,划归县的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共7项。全额上交的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1954年,县固定收入增加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另增加工商营业税、农业税两项分成收入,县分成比例为40%和15%。1956年,县分成项目和分成比例分别是:商品流通税60%,货物税5%,工商营业税30%,工商业所得税10%,农业税22%,公债收入30%。1957年分成比例调整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各15%,农业税40%,公债收入25%。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分类分成,支出根据收入自行安排,自求平衡,特殊性支出由中央专案拨款。
1959年至1967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除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的收入外,其余各项收入全部划归地方,实行总额分成,支出按隶属关系分列各级预算。收支差额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大于支的按总额分成比例上交。省、地对县的财政收支一年一定。安丘县各年度总额分成比例为:1959年27.7%,1960年29%,1961年27%,1962年34.25%;1963年30.86%,1964年33%,1965年30%,1966年38%,1967年30%。1968年,财政管理体制改为“收支两条线”,一切收支由上级核定,收入全额上交,超支不补,结余留归地方。1970年又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基本方法大致与1967年相同,县财政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为36%。
1971年至1973年,财权再次下放,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财政体制。这三年全县超收分成比例:1971年为50%。1972年与1973年都为30%。1974年和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县财政固定留成比例为0.94%,超收分成比例为10%。1976年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完成收入任务按支出指标开支,完不成则压缩开支。1977年全县超收198万元,上交地区10万元,县留188万元。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将县的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工商税),实行“分灶吃饭”。1981年,为调动地方对工商税征管的积极性,在财政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对工商税收入实行增长分成,即比上年实际收入增长部分,县分成15%。是年,县该项分得收入65.1万元。1982年改为“划分收支,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县收入留成为26.3%。是年,上级定额补助342万元。1983年和1984年财政体制未变。县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26.6%,年定额补助为262.7万元。
1985年,财政体制又有变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此体制一定几年不变,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鉴于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地方收支范围不断变化,省确定1985和1986两年为过渡时期,暂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办法。市确定安丘县总额分成比例为30%,不足其支出部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额为334万元。增长分成比例为:增长5%以内,仍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增长5—10%以内的部分,增加分成比例1 0%;增长10%以上部分,增加分成比例20%。
第三节 财政收支

一、建国前的财政解留
清朝,县财政收入主要是丁银、田赋、另有少量的杂税。据清康熙《续安丘县志》载,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按官府核定的人丁数,实征丁徭银3787两,田赋按土地分类征银34676两,丁地共征银38463两。上解银36428两,占征粮总数的94.7%。县留用银2035两,占总征银数的5.3%。县留银两大部分用于县衙政权的各项支出,杂税收入全部上解。
1726年(清雍正四年),实行摊丁入亩,把丁徭银摊入地亩与田赋一并征收。财政主要收入由原来的两大项改为一项——“条鞭银”。清同治年间,田赋由征银钱改征粮,财政收入由原来以货币为主变为货币、粮食并收。自清道光二十六年至清末,州、府、县各级官吏除征“钱粮”正额外,另加征耗羡。
民国时期,县内的财政收入分为国税、省税、县地方附税。国税、省税由县负责征收和上解,县地方附税用于县内支出。1931年县地方财政收入银元117584元,主要来源是田赋附捐105457元。是年共支出116382元,其中,用于公安费54660元,教育费46157元,余者为建设、财政、自治费开支。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日伪和国民党统治区的各项税捐名目繁多,且数额不定,国民党杂牌队伍趁火打劫,乱出条子,要粮要钱,弄得民不聊生。
解放区县政府成立至1949年,财政收入有公粮(抗战时称“救国公粮”)、田赋、税收、罚没等,以公粮为主。不能应付战事开支,差数多从老根据地调入,财粮科负责筹集安排。战争期间,粮款筹集使用也有许多特殊办法,如队伍走到哪里,就向哪里的有粮户派饭吃,饭后开给户主收据,可以抵顶公粮。县财政收入也有军政人员自己动手生产的粮食、没收旧官府和土豪劣绅的部分财物及战利品等。财政支出主要是以实物保证军政供给,也有少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和社会救济等。
二、建国后的财政收支
1.财政预算内收支
收入 建国初期县财政收入除农业税外,其他收入甚少。1949年总收入248.4亿元(旧币),其中农业税收239.1亿元(旧币)。1952年,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全县总收入达571.2亿元(旧币),其中工商务税所占比重迅速增加,达214.9亿元(旧币),占总收入的37.6%。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国家财政通过工商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整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调节了对工商业的税收,稳定农业税收,使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57年,县财政收入达818.5万元。从1953年始,平均每年递增7.4%。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的头两年,地方工商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加之省管商业企业下划,县财政收入大增,1959年达到1486.6万元。后3年受“浮夸风”、“共产风”和自然灾害影响,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1961年仅收入902.1万元。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工农业生产逐步回升,财政收入也稳步增长,年平均递增3.5%,1965年财政收入达1136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国民经济仍有发展,财政收入也有所增长。1976年财政收入为2174.5万元,年平均递增6.1%。
1978午后,国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由于不断调整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财政收入迅猛增长。1982年达到6211.1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从1976年至1982年,年平均递增19.1%。1983年至1985年,由于压缩了黄烟种植面积,财政预算内收入有所影响,但1985年收入仍达到5950.7万元。至此,建国以来的36年间,县财政收入年平均递增9.2%。
支出 1949年至1952年,国家经济困难,4年中,县财政支出仅98.3万元,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和行政管理,两项占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0.6%和43%。1953年始,财政支出相应增长,1957年县级财政支出达284.5万元,与1952年相比,年平均递增21.7%。5年中,共支出1066.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39.8万元,占总支出的3.7%;文教科学支出574.7万元,占总支出的53.9%;行政管理费支出448.9万元,占总支出的42.1%;其他支出2.9万元,占总支出的0.3%。
1958年至1961年,群众生活困难,用于社会救济的支出较多,加上退赔公社平调款和经济建设集资,使财政支出猛增。1961年财政支出达756.9万元,4年共支出2388.2万元,年平均递增27.7%。其中,经济建设支出887.5万元;占总支出的37.2%;文教科学支出1050.6万元,占总支出的44%;行政管理费支出442.3万元,占总支出的18.5%;其他支出7.8万元,占总支出的0.3%。
1962年至1976年,处于调整和“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不大,1976年为968万元,15年中,共支出9953.1万元,年平均递增6.2%。其中,用于工商企业支出385.7万元,占总支出的3.9%;支农支出1936.4万元,占总支出的19.5%;文教科学卫生支出3981.9万元,占40%;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1129.5万元,占11.3%;行政管理支出1746.2万元,占总支出的17.5%;其他支出773.4万元,占总支出的7.8%。
1977年后,工作重点逐步转到经济建设上来,财政收支均有较大增长。1985年财政支出达2717万元。9年共支出15894.6万元,其中,用于工商企业支出558.4万元,占总支出的3.5%;支农2437.9万元,占总支出的15.3%;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7675.7万元,占总支出的48.3%;抚恤和社会救济1475万元,占总支出的9.3%;行政管理费2463.6万元,占总支出的15.5%;其他支出1284万元,占总支出的8.1%。
财政支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1953年至1957年,重点用于文教卫生、科学、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1958年至1961年,对人民公社投资和退赔平调款支出较多,并加大了经济建设支出的比重。1962年至1976年,随着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的贯彻,财政支出重点支持了农业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支出重点由以农业为主,转为以文教、卫生、科学事业为主。从1979年至1985年,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年平均递增13.9%,高于财政总支出的年递增幅度。教育费支出,1985年已达922.5万元,占总支出的36.9%。
收支平衡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财政收支开始自求平衡。至1959年,连续8年未出现赤字。1960年,由于“左”倾错误和自然灾害,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仅黄烟、酒两项就比计划减收667万元,致使收入任务没有完成,县级财政分成减少收入255.8万元,出现赤字218.7万元。1961年,财政收入虽然比计划超收26.3%,财政支出也进行了压缩,但因上年赤字过大,未能全部补足,赤字仍达95.6万元。1962年,国民经济贯彻了“八字”方针,经济发展较快,财政状况迅速好转,除弥补赤字外,净结余13.1万元。自是年始至1978年,连续17年财政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1979年至1981年,随着拨乱反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落实政策,财政支出大量增加。加上干部、职工大量退休,安家和建房费用由地方自行解决(仅此项就支出100多万元),致使县财政连续三年支大于收。1982年,由于生产迅速发展,财政超收较多(仅黄烟税就比计划超收1148.3万元),县级财力大幅度增加,除弥补前几年的赤字外,净结余441.9万元。1982年至1985年,在财政支出连续增长幅度较大的情况下,每年仍有一定数额的结余。

2.预算外资金收支
建国后,在预算外资金方面始终坚持“先筹后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收入 建国初期,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仅有农业税附加和工商业税附加两项。1949年至1955年共收入82.4万元。1956年调整了农业税附加比例和留交比例,上级对水利、交通、小学经费补助增加,自办企业收入划归地方,使财政预算外收入大幅度增长。1956年至1961年共收入830万元。1961年农业税附加下调为10%,收入项目也相应减少,至1972年,收入有所下降。1973年始,预算外收入增加了县办“五小”企业分成收入,又集中了国营企业部分更新改造资金,收入有较大增长。到1977年,年收入达204.7万元,年均递增23.6%。1978年,县办“五小”企业分成调为预算内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预算外收入减少。1979年,新开征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即工业用电附加)、县办工业利润分成(盈利五、五分成,亏损二、八分担)。1981年又增加了黄烟加工费收入,至1984年,财政预算外收入每年在500万元左右。1985年剔除黄烟加工费等为370.9万元。
支出 1949年至1955年财政预算外累计支出71.7万元。主要用于基层政权的行政管理。从1956年至1961年,支出随着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资金使用以支援工农业生产、交通、邮电、教育为主。6年共支出685.5万元,其中:用于工业支出129.2万元,占总支出的18.8%;支援农业支出173.3万元,占总支出的25.3%;教育支出121.5万元,占总支出的17.7%;自办企业支出132.1万元,占总支出的19.3%;其他支出129.4万元,占总支出的18.9%。196 2年因收入减少,支出下降到28.2万元,只能应付特殊需要,这种情况延至1968年。
1969年,支出增加到58.7万元,主要用于农业、交通、教育、广播等方面。1970年至1976年支出有所增长,但年度之间很不平衡。
1977年至1985年间,随着收入的大幅度增加,支出也不断增多。9年中共支出3623.4万元。其中:工业支出613.4万元,占总支出的17%;农业支出378.6万元,占总支出的10.5%。城市维护费支出388.9万元,占总支出的10.7%;行政房屋修缮和购置费871.7万元,占总支出的24%;教育、卫生、广播3项支出391.6万元,占总支出的10.8%;其他支出979.2万元,占总支出的27%。

第四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管理
中华民国成立后划分国地收支法案,省、县始办财政预算管理。后因军阀混战,地方财政无法统一,预算管理流入形式。1937年始,执行中央国民政府预算法,县政府每年拟编下年度总概算书,报省府审定。对各项支出预算,按月以预算书分配的形式下达。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内的县级财政,采取按需征收钱粮和定量供给实物的办法。1953年三县财政科合并后,逐步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制度,始行预算管理,每年将本县预算收入、国库存款、预算支出、预算周转金及预算外收支等事项,报请上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实施。自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后,改变了长期以来县级一切预算支出统一由上级分配指标的做法,除特殊支出由上级专案拨款外,县内的一切正常预算支出均由县自行安排,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国以来,一直坚持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年年保持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55年,对预算外资金始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同预算资金一并编列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在使用上保证原定用途的需要,剩余部分多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后,预算外资金管理又有所加强,除首先安排原定支出使用外,同预算资金一并安排使用,统一管理。
三、企业财务管理
50年代末,县内企业初具规模后始行企业财务管理。1959年设立国营企业财务管理股,后随着企业的发展,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内企业划分为工业、商业、供销、物资、文化、农机等系统管理,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销售收入和盈利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等,严格开支手续。企业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设备购置等项开支,一律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建国后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制度,每年初,县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一次性的核定全年支出计划,平时由单位掌握开支,年终超支不补,结余单位留用。
五、农业财务管理
随着农业的发展及支农资金的大量增加,对农业财务的管理也逐步加强。县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农业企业财务、农业事业财务、支援农村经济发展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乡镇企业财务、乡镇财政建设等方面的计划、核算、监督、检查、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直接参与农业经济的分配和再分配。支农资金的使用,1978年以前全为无偿补助,主要是帮助贫困社、队解决急需的生产工具、机械等。1979年起,使用范围有所扩大,陆续对收效快的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农村造林、农田水利等扶持项目资金实行周转金形式。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节 财政监督

解放初期,财政科内设审计员,1953年改配专职监察员。1979年始,财政局设监察股。1984年4月,设审计局。至1985年底,配备6人,专司财政监察工作。其任务是监察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检查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受理和检查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监督、检查种类有日常监督与不定期检查、财务工作大检查、专题检查等。监督与检查程序是:检查前,拟定检查提纲;检查开始,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协助检查,必要时查阅会计帐目,清点现金和库存材料等;检查后写出报告,对一般问题,协助单位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报上级机关请示处理意见。
1979年监察机构设立后,每年都开展一两次财政纪律、财务大检查,每次检查都有不同的重点和要求。检查组以财政、审计部门为主,抽调县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有计划有目的地检查。1979年9月对县直118个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财政纪律大检查,共查出截留应交财政利润13.4万元,乱挤乱摊成本费用66.2万元,单位拖欠应交利润166.7万元、税款46万元,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处理。1980年先后两次对县以上70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1 981年自查、互查、抽查了166个单位(次)。1982年对57个单位的1981年财务决算进行会审互查后,县政府印发了景芝酒厂、县无线电元件厂、百货公司3个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1983年8月对全县70个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780个基层(单位)供销社、食品站、医院、计划生育指导站、社办企业的税利交纳和执行财政纪律情况进行了大检查。纠正所查处的问题后,当年增加财政收入61.9万元,减少财政支出1.9万元。1984年始,审计局对全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到1985年,共查处违纪金额713万元,上缴财政2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