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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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价

第一节 市场物价

一、解放前物价变化
清朝前中期,社会相对安定,物价尚稳。后期,外国入侵,洋货涌入,国货受斥,民族经济遭到破坏,粮银价格涨落无常。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每两银仅折京钱4000文,至1847年(清道光二十七年)每两银则折京钱7000文。清道光年间征粮每斗折交京钱760文,稍高于市价。至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征粮每斗则折交京钱912文,高于市价1倍。
民国初期,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购买力薄弱,币值无多大变化,物价相对稳定,批发物价指数仅表现为缓慢上升,以1913年为基数(即100)计算,1926年仅为148.85,上升幅度为48.85%,年均增长3.8%。
1927年至1936年,农副产品季节性差价悬殊,工农业产品比价差较大。新货上市,价格大跌,陈货见面,价格猛涨。一般情况,新粮上市,价格较平时低30%,青黄不接时,又比平时高40%。总的来看,整个农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其中黄烟、粮食价格尤甚。1930年到1936年间,黄烟每市斤购价从0.24元降至0.19元,降低26.3%。小麦、高梁价格分别下降46%和36%。鸡蛋每市斤购价由0.254元降至0.168元,降低33.86%。整个工业品价格则呈不断升高势头。以农副产品购价指数为100,则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为60.9。10余斤粮食仅能兑换一条0.25元的毛巾。
1938年,日军侵入境内,民心浮动,耕作敷衍,商民忧心忡忡,纷纷停业外逃。加之日军疯狂掠夺,投机商人囤积居奇,垄断市场,致使社会物资缺乏,经济大衰,物价急剧上涨。以日伪推行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纸币计算,1937年至1938年每斗小麦(40市斤)仅值1.05元。高粱、谷子每斗0.80元。到1942年,小麦每斗猛涨至120元,高粱、谷子涨至100元。1944年后物价上涨更猛。1945年春,十二户小学凑集做250套学生服的钱,20天后,由于物价飞涨,每套由不足300元,升价为5000元,难以成事。日军投降后,“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纸币成为废纸。1945年底,部分歇业的商号重新营业,社会经济稍有恢复,物价较稳,但为时不长,国民党倾力发动内战,境内战事频繁,社会经济再度衰败,物价失控,狂涨不已。据《山东省各县市粮食价格统计表》载,1946年1至5月,小麦、黄豆每市斤分别由86元、38元涨至410元、150元,高粱、谷子每市斤由39元涨至150和170元(法币)。
1947年,时局动乱,国民党政府为巩固统治,横征暴敛,加紧盘剥,部分奸商市侩巧取豪夺,囤积居奇,大发横财,大批工商户歇业,物资奇缺,百费昂贵。小麦每斗(40市斤)升至1.5万元,次年春猛涨至53万多元。1948年春,面临崩溃的国民党政权,对物价飞涨已无法控制,仍靠滥发法币、关金和金圆券等维持局面,商品价格一日数变,成倍递增,人民苦不堪言。时,一个米饼1万元(法币),一个火烧(2.5市两面)5000元。
1937年到1948年间,通货膨涨,纸币贬值,物价猛增。100元法币1937年买2头牛,1939年买1头猪,1943年买1只鸡,1945年买两个鸡蛋,1946年买1/6块肥皂,1948年买1/500市两大米。
二、解放后物价调整
1943年至1945年,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内,币制不很统一,但物价却较稳定。
1948年春,县境全部解放,政府迅速制止了解放前遗留下的通货膨胀,控制了粮价波动。1950年,正式确定了国家粮油购销价格,实行明码挂牌称“牌价”,并由县以上粮食机关据实不断调整。是年,市场粮食每市斤牌价小麦为920元,大豆900元,高粱734元,谷子660元(旧币)。1951年,贯彻中央《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对棉纱、棉布实行统一购销价格,其批发零售价格均由省工商部门掌握。
1953年,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和“以粮价为中心”的农副产品比价政策,适当审查和调整棉布、服装、五金交化、煤、日用土产、百货等12类49种畅销品的批零差率。9月至次年7月,对粮油、棉纱、布等左右市场形势的生活必需品,实行了统购统销,按3%的幅度提高了粮、棉、黄烟、生猪、鸡蛋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调整了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产品价格,对工业产品主要采取稳定销价政策,确有不合理者略作调整。
1957年,针对商业价格中存在的部分原定价不当及产销地调价不一现象,适当调整了部分农副产品和工业品价格,其中提高了油料、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了收音机、扩大机及部分五金商品的销售价格。次年,又较大幅度提高了生猪、禽蛋、油菜籽、柞蚕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同时调整了食盐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的销价。1959年至1961年,因国家经济暂时困难,物价调整不大。
1961年底,贯彻国务院“调整”方针,冻结粮食、石油、煤炭、棉布、食盐、药品等占城乡居民生活支出60%以上的18类主要商品价格,并对部分消费品实行了高价政策。1963年,先后三次调整了县地方工业产品销价,规定了适当的批零差价。在原定购销价基础上,第一次调整了粮油购销价格,其中小麦购价提高25%,秋杂粮购价提高15%。时,除大豆、玉米、豌豆、瓜干购销同价,油料销价高于购价外,余者销价未动,购销价倒挂。1966年,第二次调价,粮食统购价提高13%,油料统购价提高28%。粮食购销同价,油料价购高销低。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和国民经济横遭破坏,市场物价失控。1971年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和不得自行调整物价的通知,按16.7%的幅度提高了油脂购价,按9.7%、15%、20.8%和9.7%的幅度,分别降低了化肥、农药、煤油、柴油等支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余者价格未变。
1978年9月,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前提下,按28.85%的幅度提高了山楂、大蒜等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1979年3月,农副产品价格生猪提高了27.5%,菜牛提高了44.6%,菜羊提高了48.2%,鲜蛋提高了32.1%。5月,第三次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等18种农副产品的统购价格,其中以小麦为主的几种粮食价格,每百市斤平均由原来的11.98元提高到14.62元,提高幅度为22.04%;油脂实行全国统一购价,提高幅度为27.48%;油料实行全省统一购价,提高幅度为25%。销售价格均未变动。同年,按平均30%的幅度提高了猪、牛、羊、禽、蛋、蔬菜、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其中,猪肉提高33.3%,鲜蛋提高32%,水产品提高33%,同时,在给40%职工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对国家干部、职工发给5元的副食品补贴。
1981年,对28种商品价格作了不同的调整。其中,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上调的有黄烟、苹果、家兔、山羊绒、大豆和部分中药材等9种,下调的有蜂蜜、大麻、绵羊黄秋毛、绵羊伏毛等4种。工业产品中销价上调的有中小农具、铁锅、暖水瓶、烟酒等7种;下调的有西药、电度表、手表、电视机、涤棉布、成衣、锦纶弹力袜等8种。同年11月,按每公尺平均降低0.66元的幅度,降低了涤棉布零售价格;提高了烟酒等销售价格,其中甲、乙、丙三级烟每盒平均分别提高0.27元、0.07元、0.024元,全国名酒、地方瓶装名酒、散装粮食白酒每市斤分别提高2元以上、1元以上、0.1元至0.2元。是年始,部分小百货、小文化用品、民用小五金、小农具、小食品等9类小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和工商协商定价。年内,有4类219种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2年,有6类160种小商品实行了工商协商定价。至1983年,共有16类746个品种的小商品实行了工商协商定价。
1983年,家兔收购价格调整为每市斤0.63元。次年7月,理发收费标准,男由每人次0.3元调至0.4元,女由每人次0.35元调至0.45元。浴池收费标准每人次由0.20元调至0.30元。8月,棉维布销售价格再降10%。1985年4月,火柴零售价格每封由0.20元调至0.30元。
第二节 物价管理

解放前,市场物价无统一管理。物价因受战乱天灾及不法奸商的投机活动影响,涨落无常,物足则贱,物少则贵,各地有异,早晚有别,处自由状态。1943年、1945年,县境西南、东南部先后解放,两地区物价分别由安丘县政府、淮安县政府管理。
1948年县境全部解放初期,社会主义经济支配市场力量尚弱,一些从恶性膨胀中发展起来的不法商人大集资金,猛力抢购套购国家物资,囤积居奇,垄断市场,致使物价涨落不定。自1949年冬至1950年3月,粮食每百市斤价格小麦6万元,大豆7万元,高粱5.5万元,谷子5.1万元(旧币),分别增加1倍多。1950年,落实中央稳定市场物价政策,积极开展农副产品收购和组织工业品投放,统一物资调度,集中优势物资,利用价格杠杆稳定市场物价。各国营商业部门实行牌价、减价及适时抛售左右市场形势的各类物资,有效地平抑了物价。年底,粮食每百市斤市价又降至小麦10.2万元,大豆6.8万元,高粱6万元,谷子5.4万元(以上均为旧币)。1952年底,市场物价指数已波动不大,以1950年为基数(100),1951年和1952年分别为100.3和107.1,上升幅度为0.3%和7.1%。其间,牌价商品仍低于市价商品。
1953年,工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买力大增,市场部分商品供不应求,物价稍有上升。为了稳定物价,是年9月至1954年7月,政府对粮、油、棉、烟等左右市场形势的生活必需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并按3%的幅度提高了粮、棉、油、烟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少数轻纺工业品和煤炭、农用柴油等,本着稳定销价原则,分批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同时,明文规定了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零售牌价。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逐渐缩小,物价复得稳定。1956年,城乡市场13种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较1950年缩小14.3%,1957年对部分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平抑了物价。是年与1956年相比,零售物价指数为101.5,仅上升1.5%,农副产品采购物价指数为103.43,上升3.43%,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又缩小2.8%。
1958年后,受“浮夸风”、“共产风”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经济作物产量明显下降,商品严重短缺。1959年市场物价普遍上涨,其中蔬菜、副食品及衣着用品价格较1957年上升300%,手工业产品涨价幅度在25%左右。时,市场小麦市斤价高达3元,玉米市斤价2元,瓜干市斤价1.5元,萝卜市斤价0.3元,猪肉市斤价4元,较牌价0.74元高5倍多。1959年8月,县成立审价小组,对商业部门1.25万种商品进行了价格审查。其中:自行计价差错2038种,占审价范围的16.3%。事后,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正确贯彻价格政策,执行上级规定牌价,并制定了所售商品的内部作价办法及物价管理制度。1961年,为进一步稳定市场,在冻结粮食等18类主要商品价格,对部分主要消费品采取凭票供应或高价三倍出售的同时,加强了对集市贸易领导,扩大了国营商业对农村市场的购销活动,引导市场价格向计划价格靠拢,逐步平抑了市场物价。1963年,商品供求矛盾趋向缓和,市场物价再度下降,年内市场贸易中,国营商业销售占64%,私营仅占4.1%,日常所需的21种主要商品销价,16种降价,3种升价,2种原价不动。粮食销价较年初下降10%,活猪、活羊收购价格和小农具零售价格分别下降23%、30%和25%。1963年同1961年相比,小麦、玉米市斤价分别下降80%和83%,猪肉、鸡蛋市斤价各由5元分别降至0.9元和1.3元,物价再现相对稳定局面。之后,有关部门配齐了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并建立健全了各种制度。
1965年上半年,为继续稳定物价,对日用杂品、副食品的度量衡器及物价账等进行了检查核对和全面审价,进一步纠正了混等混级、压级压价、擅自涨价等不正之风。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管理受冲击,市场物价再度失控。1967年,贯彻国务院指示,全国冻结了市场物价,实行全省统一价格,保证了商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但因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物价管理制度破多立少,致使商品零售价错串,农副产品收购价、手工业产品销售价执行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商品价格差错率达10%,个别单位同一商品多价或擅自升降,差错率达30%。1971年、1973年,本着“有价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多次对商业、供销社企业经营商品的批发价、零售价、收购价及饮食服务业收费、度量衡器等多种项目进行了审核,重新编印了商品牌价表,物价混乱状况有所扭转。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采取了条块结合、上下结合、点面结合和各单位自审、县组织普查、抽查等措施,对物价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价格错乱、随意变价、抬级抬价、减质减量、变相涨价等不良倾向初步得到纠正。次年,县供销系统共审查工业品价格13万多笔,差错1128笔,差错率0.86%,审查生产资料价格1.6万多笔,差错337笔,差错率2%。检查度量衡器3259个,不准的360个,准确率占89%。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坚持“稳定物价”方针,对物价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调整了长期存在的不合理价格。1979年,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后,由于销价未变,购销价倒挂,出现了经营赔钱、部分商贩钻空倒手转卖、扰乱市场的现象。为此,及时提高了猪、牛、蛋、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扭转了这一混乱局面。1980年,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贯彻实施,物价管理体制也开始放宽、松动,逐步改变了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局面。在价格体系上由单一的计划价格改为实行计划价格、浮动价格、协议价格和自由市场价格的新体系。同时,组织了3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和整顿,制止了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搞议价的不正之风。1981年上半年与1980年相比物价总指数仅上升了2.5%。
1982年,先后进行了4次物价大检查,按不同重点、不同形式,进行了多次抽查,对重大案件和屡教不改者做了严肃处理。此后,牌价基本稳定,工业品自销价混乱问题基本解决。议价浮动范围相对缩小,集市贸易价格除粮食等略有上升外,其余无大变化。1983年,贯彻国务院、中纪委指示,成立了刹“两风”(乱涨价、乱摊派)领导小组,对全县306个经营单位进行了大检查,其中有问题的63个,非法收入达32万元,均作了严肃处理。年内,市场出现了化纤品价格降低,棉纺品价格上升,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价格稳定或稳中有降的局面。1983年比1981年和1982年,零售牌价指数分别下降2.1%和1.6%。
1984年7月,对867个国营集体企业和1826个个体商贩的8.6万余笔市面价格,3798支磅秤,2469支油、酒、醋、酱油提等进行了检查,严肃了物价纪律。是年,15种食品价格进一步稳定,7种布料特别是卡叽、华达呢等价格更为低廉,集市粮价稳中有降,其中小麦、玉米市价较1983年分别下降20%和25%,全县零售牌价的14类30多小类,203种商品的价格总指数,较1983年仅上升1.5%。
1985年,在认真搞好“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价格体系改革和积极慎重的调整部分主要商品购销价格同时,全面放开了日用工业小商品和乡镇企业计划外生产的商品价格,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理顺了产业流通渠道,发挥了经济杠杆作用。为进一步管好物价,年内采取了节日检查与平时检查、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群众检举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办法,共查出各种违犯物价政策的案件38起,收交罚没款12万元,进一步加强了物价管理。
1958年至1985年各类商品零售价指数表

┌─────┬───────┬───────┬───────┬────────┬────────┬────────┬───────┐
│年度 │食品 │衣着 │日用品 │文娱用品 │医药 │燃料 │柴油 │
├─────┼───────┼───────┼───────┼────────┼────────┼────────┼───────┤
│1958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
│1959 │101.7 │100 │99.7 │100.1 │99.9 │104.2 │ │
├─────┼───────┼───────┼───────┼────────┼────────┼────────┼───────┤
│1960 │99.9 │100.1 │100.1 │99.9 │94.5 │100 │ │
├─────┼───────┼───────┼───────┼────────┼────────┼────────┼───────┤
│1961 │ │100 │101.4 │100 │98.1 │100 │ │
├─────┼───────┼───────┼───────┼────────┼────────┼────────┼───────┤
│1962 │ │101.7 │107.3 │101.2 │101.2 │100 │ │
├─────┼───────┼───────┼───────┼────────┼────────┼────────┼───────┤
│1963 │ │98.6 │102.5 │100 │100.5 │111.4 │ │
├─────┼───────┼───────┼───────┼────────┼────────┼────────┼───────┤
│1964 │ │97.8 │94 │100.4 │97.8 │102.7 │98.4 │
├─────┼───────┼───────┼───────┼────────┼────────┼────────┼───────┤
│1965 │ │102 │92.9 │96.4 │94.6 │99.1 │95.9 │
├─────┼───────┼───────┼───────┼────────┼────────┼────────┼───────┤
│1966 │ │101.2 │97.8 │95.4 │93.7 │96.2 │87.4 │
├─────┼───────┼───────┼───────┼────────┼────────┼────────┼───────┤
│1967 │ │100 │100 │99.5 │96.5 │95.9 │100 │
├─────┼───────┼───────┼───────┼────────┼────────┼────────┼───────┤
│1968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
│1969 │ │100 │100 │100 │86.6 │100 │100 │
├─────┼───────┼───────┼───────┼────────┼────────┼────────┼───────┤
│1970 │ │100 │98.8 │100 │69.5 │100 │95 │
├─────┼───────┼───────┼───────┼────────┼────────┼────────┼───────┤
│1971 │ │100 │99.4 │100 │99.7 │97.9 │89.4 │
├─────┼───────┼───────┼───────┼────────┼────────┼────────┼───────┤
│1972 │ │99.4 │99.6 │99.7 │99.7 │95.2 │93.3 │
├─────┼───────┼───────┼───────┼────────┼────────┼────────┼───────┤
│1973 │ │99.9 │ │99.1 │99.5 │100 │100 │
├─────┼───────┼───────┼───────┼────────┼────────┼────────┼───────┤
│1974 │ │100 │ │100 │99.2 │100 │100 │
├─────┼───────┼───────┼───────┼────────┼────────┼────────┼───────┤
│1975 │100 │100 │ │100 │100.4 │100 │100 │
├─────┼───────┼───────┼───────┼────────┼────────┼────────┼───────┤
│1976 │100.2 │100 │ │100 │100.4 │100 │100 │
├─────┼───────┼───────┼───────┼────────┼────────┼────────┼───────┤
│1977 │99.9 │100 │ │100 │101 │100 │100 │
├─────┼───────┼───────┼───────┼────────┼────────┼────────┼───────┤
│1978 │100.2 │99.8 │ │104.2 │102.2 │100 │100 │
├─────┼───────┼───────┼───────┼────────┼────────┼────────┼───────┤
│1979 │102.4 │98.2 │100.6 │103.7 │102.1 │100 │100 │
├─────┼───────┼───────┼───────┼────────┼────────┼────────┼───────┤
│1980 │105 │100.1 │100.5 │99.7 │101.3 │100 │100 │
├─────┼───────┼───────┼───────┼────────┼────────┼────────┼───────┤
│1981 │102 │99.7 │100.8 │100.1 │96.8 │100 │100 │
├─────┼───────┼───────┼───────┼────────┼────────┼────────┼───────┤
│1982 │106.2 │96.7 │100.1 │99.7 │100.4 │100 │102.5 │
├─────┼───────┼───────┼───────┼────────┼────────┼────────┼───────┤
│1983 │102.5 │97.2 │101 │100.6 │100.1 │100 │125 │
├─────┼───────┼───────┼───────┼────────┼────────┼────────┼───────┤
│1984 │104.8 │100.4 │102.3 │103.7 │100.1 │100 │132 │
├─────┼───────┼───────┼───────┼────────┼────────┼────────┼───────┤
│1988 │105.1 │102 │104.7 │105.2 │100.1 │100 │140 │
└─────┴───────┴───────┴───────┴────────┴────────┴────────┴───────┘

第三节 管理机构

1946年8月,解放区的安丘县设工商科,兼管物价管理业务。1949年10月,(新)安丘县始设工商科,管理物价。1956年6月工商科改称商业局,内设商政股,负责原工商科业务。1958年县、公社分别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物价管理所,统一管理市场物价。1961年原商政股改称安丘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由县供销社代管。1967年3月撤销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业务并入县计划委员会。1980年7月,成立安丘县物价局,工作人员5名。1983年12月,物价局所属单位物价检查所成立,负责县内物价检查监督工作。1985年全局共有干部职工13名,其中物价检查所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