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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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商企业管理

第一节 工商企业登记核证

县内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工商企业登记始于1950年。年内全县登记国营企业1处,合作社营企业2处,手工业合作社组织9处,时,只登记不发证。1951年县工商科开始对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具体手续包括填报登记申请书、登记表、保证书、资产估价表、存货盘点表及资产负债表数项。是年登记发证811户。1954年增至2927户。1956年,工商企业普遍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业务、财务均由公社具体负责,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基本停止。1959年9月,登记核证工作恢复。1962年,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个体工商业户再次进行清理整顿全面登记,划分各行各业生产经营范围,调整了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经营者。1963年,全县共登记国营、地方、国营企业15户,公私合营企业1户。
1966年至1976年期间,企业登记核证时办时停。1980年恢复,对全县国营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及社队工副业等进行了普查登记。至1983年,共登记发放集体营业执照1886份(其中全民企业220份,集体企业841份,社队企业825份),个体营业执照10574份。此后,全县所有工商企业全部按行分类设卡归档,建立经济户口,企业登记核证转入正常。到1985年底,全县共发展国营、集体企业1829处,从业人员6.5万多人,比1984年增加485处,4.7万多人。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管理

解放前,全县共有个体工商业者1.2万人,多为小本买卖,隶属商会管理。
1951年,县工商科对首批811户个体工商业登记发证。至1954年,全县2927户个体工商业全部进行登记核证,分别发放了摊贩营业许可证、摊贩流动许可证、坐商许可证和行商许可证等营业执照。1956年,个体工商业者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工商行业分别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1958年,个体和小集体工商企业向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过渡。1961年,并入国营和公私合营商业的部分商贩又被调整出来,恢复合作店、组13处,共56人。“文化大革命”初期,对于个体手工业户进行一般限制。1975年手工业户大部分归社队集体,经营要求不出队不出村不上集。纯商业个体户,尤其日用小百货和大百货个体户所剩无几。
1980年,全面恢复和发展个体商业,包括手工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多种行业。1981年初,重新确立个体户的经营范围,继后,按照守法经营、按时纳税、文明经商、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认真搞好个人、市场和食品卫生等项要求全面整顿了个体户的经营作风,鼓励了守法者,惩罚了不法者,制裁了屡教不改者,集市面貌大为改观。1983年5月,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继后,全县25处公社各自成立分会,发挥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的作用。是年底个体工商户共发证10574户。1985年,全县发证达14224户,其中工业手工业2241户,商业5781户,饮食业2674户,服务业2016户,修理业1140户,运输业349户,其他行业23户。
1985年个体工商户发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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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名 │合计 │工业手工业 │商业 │饮食业 │服务业 │修理业 │运输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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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224 │2241 │5781 │2674 │2016 │1140 │349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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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 │2725 │226 │1200 │564 │450 │248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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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芝 │1465 │184 │636 │297 │245 │83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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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堆 │1003 │41 │483 │189 │140 │62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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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戈 │746 │125 │306 │105 │80 │75 │5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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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旗堡 │817 │130 │331 │186 │160 │8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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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流 │535 │87 │184 │91 │83 │67 │2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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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尧 │647 │94 │261 │101 │89 │79 │2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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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山 │504 │130 │200 │82 │77 │12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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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河 │593 │109 │163 │138 │64 │85 │3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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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浯 │573 │100 │170 │108 │109 │73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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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冢于 │454 │78 │191 │88 │62 │27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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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庄 │437 │118 │184 │33 │46 │39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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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芬子 │401 │90 │179 │59 │36 │24 │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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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雹泉 │477 │74 │157 │85 │49 │71 │3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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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渠 │459 │170 │131 │103 │39 │14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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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沙沟 │458 │132 │148 │92 │64 │18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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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盛 │918 │130 │592 │120 │87 │53 │2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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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庵上 │768 │97 │261 │179 │106 │97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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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山 │244 │61 │94 │54 │30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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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
解放前,县内以“恒兴和”号为主的5大买卖家和以72支土烧锅闻名的景芝酒业买进卖出皆以买卖门头和烧酒锅号为标记,此为县内应用商标的初级阶段。
1964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商标注册,初查景芝酒厂所用商标与实不符,随即换制“景芝白干”、“景芝白酒”两种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机构撤销,无人管理,混同、仿冒、滥用商标时有发现。1979年11月恢复商标注册工作,专人管理,建立档案。是年清理发证“景芝白酒”、“景芝全蝎酒”和“双蝶牌”粉笔商标3个,清理使用“飞鸽牌”粉笔、“熊猫牌”保温瓶、“永固牌”水泥、“利用牌”蜡烛、“青松牌”墨汁和“长征牌”墨水商标6个。1980年,根据《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县企业所需上报申请注册的9个商标及时上报,批准5个。此后,每年对县内企业所需商标及时上报,批准后使用。至1985年底,全县共批准商标58个,用于65种产品。其中1985年上报申请29个,批准注册17个,外地转让1个,用于29种产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950年为20年,1963年改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之日止。1983年实施《商标法》,又改为10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由使用单位申请续用。
二、广告
县内广告管理工作始于1982年2月,时,主要向全县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宣传《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划清社会主义广告与资本主义广告的界限,要求有关单位自觉按照《条例》规定办事。1984年11月,县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报告》,提出解决“乱贴、滥制和利用广告夸大宣传”的6条措施:按照《条例》要求搞好广告的制作、张贴、设置和使用工作,统一设置划定区域,禁止随意张贴、设置广告,对于旧有广告进行整顿、清理;统一征收广告登记许可费;机关团体一般不准设置跨街广告,工商企事业店堂门外广告一律出示活动牌。年内共设置宽4米、高2米的广告张贴栏39块,同时还成立了安丘县广告服务公司,负责全县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广告管理初上轨道。1985年县汽车站对面设置广告牌3块,32处乡镇驻地设置广告张贴栏104块,其中安丘镇利用墙壁设置高2米、宽4米的广告张贴栏7块,另有铁制4块,由城关工商所分工专人负责管理、张贴。是年共查处欺骗性虚假广告112户,486份,均作了严肃处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解放前,县内的经济合同称契约,多由有一定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鉴证(俗称中人)。
1950年,县内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与私营工商业间开始签定加工、订货、经销等合同及劳资协议。1958年,经济合同废止。1962年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合同管理一度混乱,签订假合同、违法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和行贿受贿等现象时有发生。1980年经济合同管理恢复。1981年县工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各工商所设经济合同专管员,县直厂矿均设经济合同管理小组,社办企业设兼职或专职经济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1982年,全县鉴证合同156份,金额5144万元,其中工商合同35份,687万元,农商合同119份,4414万元,商商合同2份,43万元。主要品种有服装、鞋帽、百货、五金以及大宗农副产品等。全年合同履约率达90%以上。1984年2月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12月,县经济合同委员会成立。至1985年,全县共签约71434份,鉴证1821份,仲裁合同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