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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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粮价

第一节 折征价

明万历年间,田赋粮改征折色,办法是:按亩征粮额的麦、谷比例折交银两,谓之“粮银”。清初至道光年间,又按“粮银”折合京钱交纳,称“钱粮”。1862年(清同治元年)官府规定“以库平纹银一两九钱折正米一石。”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又改征“钱粮”。时,亩征粮额5升3合8勺,折银4分9厘6毫,平均斤粮折交京钱10文,后随银价起伏。民国前期,粮银折交价朝定暮变。1938年恢复征粮后,折征价随之结束。
解放以来,人民政府征收的公粮。从1948年始到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前,按农户麦、秋收获比例计征原粮,后改为以农户或社队应交农业税额,粮种、品质以中等质量作为统购仰标准,以质论价折粮计征。1958年改用小麦、杂粮、大豆、瓜干四大粮种比例折算成标准粮(50公斤原粮折41.5公斤标准粮),定价折粮计征。标准粮价随统购价的调整而调整,每市斤:1959年1角,1963年1角1分6厘,1966年1角2分7厘,1979年1角5分,1985年2角。
第二节 购销价

清代、民国期间官府筹购的粮油,价由官定。解放后,人民政府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价格,统购统销前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确定和调整,统购统销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和调整。从1953年省定粮油统购统销牌价起,到1985年,粮油统购统销价格历经3次较大的调整。1963年第一次调价,在原定购销价的基础上,统购价小麦提高了25%,秋杂粮提高了15%。统销价除大豆、玉米、豌豆、瓜干购销同价,油料销高于购外,主食粮油品种,销价未动,购销价倒挂。1966年第二次调价,粮食统购价提高了13%,油料统购价提高了28%,粮食购销同价,油料购高销低。1979年第三次调价,粮食统购价提高了2Q%,油料统购价提高了25%,粮油统销价未动,种子粮兑换、民工粮补贴、粮食迁移和退库购销同价。1981年不再对大豆包购,购价由原每市斤2角3分提为3角4分5厘。1985年4月,农村统销全部实行购销同价,非农业人口供应仍按原统销价。
从1971年起,对超包购的粮油加价30%收购。1979年增至50%,1985年取消统购后,合同定购的粮油实行“倒三七”计价。即30%的粮油按原统购价,70%的粮油按原超购价。粮油购销议价,由上一级粮食部门按照不同时期的粮油市价,以稍高于统购统销价,略低于市场价为前提,随时规定和调整。取消统购后,直接由经营粮油单位与农民双方商定。
第三节 调拨价

粮食部门内部的粮油调拨实行调拨价。作价办法是:调出单位以中等质量的粮油为标准,按当地统购价,以质论价,外加经营管理费,调入单位检斤验质无错,照价付款,否则双方另议。粮食部门同外部门的粮油调拨一律按统销价以质论价。@6363959922011300965418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