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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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购

第一节 征收

一、征收法规
明万历年前,计亩征粮,年额65808石。包括:夏征小麦19867石,秋征粟米45941石。1581年(明万历九年),田赋、徭役并征,年征“条鞭银”42029两。清初,地丁分征,以银折钱。年征粮银34676两,丁银3786两,地丁总额38426两,两银折征京钱4000文。1726年(清雍正四年),摊丁入亩,年征“地丁银”50665两。至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银额无变,唯每两折征递增到7000文。是年,复征银两,并于原额之外每两加火耗3钱6分。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又改为每两折征京钱4800文。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每两折征铜元5400文,到清末增至6000文。
民国初年,沿清制年征原额银两,每两改折铜元4000文。1914年附加征收费10%,每两连耗折征铜元4800文,改为折征银币2元2角。从1916年起,每两折征价逐年递增,到1919年增至8元。1920年废除附加,恢复每两折征银币2元2角。1922年每两又征附加费2角2分,后递增到1元8角,1931年全县实征附加费105457元,每两银平均2元多。1935年改银币为“法币折征”,两银折征价变动频繁。
1938年国民党政府和日伪政府同时改征“给养粮”。1939年月征粮额30万公斤,次年增至80万公斤。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控制区征粮无规,任意摊派,市亩年均征粮48公斤,为当时亩产的70%多。解放区内,自1943年9月起。连续三年粒粮未征。1947年国民党军进攻解放区,因战局之需,人民政府向农民预借了部分公粮。安丘县预借892万公斤,淮安县预借592万公斤,后如数归还给农民。
1948年全境解放,公粮征收正式开始。初征办法是:以农户人均常产粮为依据,百市斤以下免征,百市斤以上,千市斤以下分十五个等级定率计征。征率定为;一级(101~150市斤)起征1%。每增50市斤粮上升一级,三级以内递征1%,四至九级递征2%,十至十三级递征3%,十四级和十五级(801~1000市斤)递征4%,千市斤以上在十五级征率的基础上酌情加征,最高征率为45%。1950年9月,计征等级改为40个,起征一级改为人均常产粮150~200市斤,起征率改为3%,每增50市斤粮上升一级,递征1%,最后一级征率为42%,超者酌情加率,最高者80%。1951年结束土改后,计征等级调为24个。一级(151~190市斤)起征率为7%,上升一级增征1%。24级(1905市斤以上)征率30%。
1953年取消分等计征,改为人均常产粮扣除百市斤免征额外,其余部分一律计征20%。1958年取消免征额,按社队常产粮的16%计征,1963年征率调减为11.2%至今。
二、征粮方式
明末清初,官府在县城设柜,委派粮胥下乡征收,尽收尽解。粮胥不属正式职员,没有固定薪俸,惯用暗中加码,额外勒索,移款豁免等手段贪污粮款。豪绅、粮胥串通一气转嫁田赋,致使地主地多赋少,百姓地少赋重。日伪期间,乡镇村长取代了粮胥职务,贪污手法更加卑鄙。日军投降后,国民党控制区的给养粮,先由保甲长催办,后派兵到户翻箱倒柜,生熟皆搜取。
1952年,人民政府为使农民负担合理,进行了查田定产。将全县土地分成32个等级,分级定产,以率计征,依法减免。在征收方式上,由财政部门出据农业税收金额,由粮食部门按夏秋粮比例折粮征收。入库后,县、区、乡镇、村庄、农户层层核兑,公认无讹方为结束。
第二节 收购

一、统筹
解放前历代官府除田赋征粮外,还以备赈、军需之名强购农粮。明代沿用“强市法”。清朝改用“常平法”,年购上等户1石左右,中等户7斗上下,下等户3至4斗。民国期间,国民党政府实行按亩筹购。日军侵占前,年均亩购3至5升,后数额巨增。筹购款因官吏层层克扣,先是给价不足,后则分文不给,筹购变为苛捐。1947年6月,国民党县政府代军队筹购小麦5万公斤,公斤折价法币2000元。钱入了经办人腰包,粮摊入田亩征收。
二、统购
1953年11月,国家颁布粮食统购政策,县人民政府经宣传和试点后,于1954年实施。办法是:按农户常产粮扣除公粮、口粮、种子和饲料外,以人均余粮分等定率计购,人均余粮10公斤以下者免购,10.5至30公斤者购其55%,30.5至50公斤者购其65%,50.5至250公斤之间,每增25公斤粮上升一级,购率从70%起,逐级递增3%;250.5至300公斤者购其86%;300.5至400公斤者购其88%;400公斤以上者购其90%。夏秋粮按实产比例分购。
1955年秋,改以户计购为以社为单位定产定购。办法是:先按土地情况民主定产,再以农业社的定产粮扣除公粮、口粮、种子、饲料,定购余粮部分的80~90%。若超定产,增购超产部分的40%。花生定购同年开始,实行售油留饼(交售19公斤油顶50公斤花生米的任务)或售料返饼(交售50公斤花生米返还24公斤饼)的政策,按农业社的种植面积、产量定购。1958年秋,改粮油定购为包购:以公社为单位,逐个生产队进行粮油平衡余缺后,确定粮食包购基数(公粮加统购)和油料收购任务。全县逐级核定全年粮食包购5545.5万公斤。1965年调为4900万公斤,一定三年;1971年调为4987.5万公斤,一定五年;1979年又调为4875万公斤。1981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改粮食包购为征购大包干。县、社、队逐级参照各个生产队前三年实际交售量,逐级商定落实,全县粮食大包干任务为7278万公斤,一定三年。丰年可多交,歉年可少交,三年统算。
三、合同定购
1985年,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每年由粮食部门在播种前,参考前三年实购数量和当年生产情况,与30个乡镇1280个村的17.8万户农民协商,签订全年定购0.5亿公斤粮食的合同,同31个乡镇845个村的10.2万户农民协商,签订全年定购125万公斤花生米的合同。定购以外的粮油允许自由上市,若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粮油经营、加工、消费单位亦可直接与农民签订粮油收购合同;农民也可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签订粮油销售合同。年底,国家定购的粮油,实际完成粮食5083.5万公斤,花生米122万公斤。
四、议购
1963年始,粮食部门在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后,对市场粮油本着上市不收下市收的原则,进行剩市粮油的议价收购。开头三年,年均议购三四百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议购停止。1980年恢复议购,年购增至1500万公斤至5000万公斤。取消粮油统购后,粮食部门采取吞吐结合的方针,积极发挥多渠道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以保护生产与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节 奖售

为促进粮油增产,鼓励农民踊跃交售爱国粮油,除自1971年起国家对超包购的粮油加价收购外,从1973年始,又实行奖售政策。
一、粮食奖售
超包购任务的粮食,按其平均价值,每百元钱奖售化肥40公斤。1974年增至60公斤。从1975年起,凡粮食交售量5000万公斤以上或每人平均交售粮食90公斤以上的县,每5000万公斤粮食奖售化肥2000吨。1985年,上述奖售同粮食统购政策一起取消,对合同定购的粮食改为每交售平均价值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
二、油料奖售
1973年,每交售百公斤大花生米奖售化肥35公斤,百公斤小花生米奖售化肥25公斤。1978年改为百公斤大花生米奖售化肥55公斤,百公斤小花生米奖售化肥45公斤。每交售百公斤油菜籽奖售化肥50公斤,百公斤芝麻奖售化肥、小麦各100公斤,百公斤蓖麻籽奖售食油20公斤或化肥60公斤。改为合同定购后,除大、小花生米保留原奖售政策外,其他油料奖售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