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章 税收减免与资金投放 资料库:潍坊市县志库 章节:诸城市志(1840-198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article/9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article/9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税收减免

    1943年,抗日民主政府为保护解放区之物资和生产,从经济上封锁敌人,对
军火、军火原料、医药器械及药品、粮食、棉花、燃料、运输工具、牲畜等禁止
出口。 农用器具、木料、肥料、焚化品、鞭炮等一般杂货低税率(5%)进口,
免税出口。对织布、迷信品、化妆品、装饰品等实行高税率(20—35%)征税入
口。对鸦片及其制品、毒品用具、各种酒、纸烟禁止进入解放区。1948年底,境
内生产、经济大发展,除军火原料与工业原料等重要物资禁止出口外,凡多余土
产品、日用工业品、农副产品等均采取免税或轻税政策,奖励出口。同年,为扶
持生产,恢复工商业,免征营业税。
    建国后,充分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认真贯彻税收减免政
策,促进了经济事业的迅速发展。

    灾情减免

    1953年7月,境内部分村庄遭受水灾,诸城县人民政府决定,自1953年7月至
1954年3月, 对重点灾村、灾民经营自救的盈利行业(如开饭店、粉坊、弹棉花
等),在灾区内免纳营业税、所得税;用自产原料加工植物油,自用部分免纳货
物税;贩卖土副产品、山货、药材等减半征收临商税;购买牲畜者,免纳交易税;
粮食公司、合作社接受政府指定任务低价卖给灾民种子者,免纳营业税。
    1958年起,粮食歉收三成以上至六成的酌情减征农业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
征农业税(以受灾年度前五年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歉收幅度)。
    1953~1962年, 全县农业税减免税额(粮)共4131.16万斤,占依率计征总
额的9.76%,其中灾情减免1659.19万斤,占减免总额的40.16%。
    1974年8月13日,境内普遍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对182个重灾大队,从1974年
8月至1975年7月给予免征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年的
照顾。
    1971~1978年,全县农业税减免税额共168.36万元,占依率计征总额的6.13
%,其中灾情减免82.41万元,占减免总额的48.95%。
    1987年,诸城市税务局给7户遭受暴风雨袭击的乡镇村企业减免税款10.15万
元。
    1979~1987年,全市农业税减免总额280.43万元,占依率计征总额的7.79%,
其中灾情减免89.80万元,占减免总额的32.02%。

    困难减免

    建国以来,各个时期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工商业户都有起征点的规定,起征点
以下者给予免税照顾。1950年,诸城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起征点为季收入额不满
270万元(旧币) ,收益额不满180万元。1954年7月统计,全县共有免税户1956
户, 占总纳税户数的53%。 同年前三季度,给纳税确有困难的52户减免所得税
1254万元,减免营业税的84户,减免税款1175.9万元。1956年,全县共有免税户
1812户,另为160户纳税困难户减免税款10650元。1976年,给14户政策性亏损企
业减免税款33.29万元。 1977年上半年,  给21户亏损企业减免税款31.5万元。
1985年,给125户困难企业减免税款84.77万元。1986年,给29户困难企业减免税
款62万元。1987年,给52户困难企业减免税款284.28万元。1981~1987年,全市
免税户共1277户,其中国营1户,集体219户,个体1040户,其他17户。

    支农产品减免

    1956年7月起,诸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自产公用的砖瓦开始免税。1959年8月,
开始对社队企业生产的土化肥、土农药、土炸药和低价售给社员的小农具给予免
税照顾。 1966年2月起,社队企业的免税产品除肥料、农药、炸药外,又增加电
力,并对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同时,对社办企业生产的砖瓦、
石灰、水泥制品、陶瓷涵管、砂石,凡是售给社队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免征
工商统一税。1973年起,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汽油、柴油、润滑油、肥料、农药、
半机械化农具、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以及代农机公司按省统一
价格销售的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等十种产品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 1981年7月,
开始对社队企业生产的农用塑料薄膜免征工商税,1983年12月恢复征税。除对社
队企业(乡镇村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给予免税外,对国营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
业生产的肥料、农药、兽药、农机具等一直实行税率为3%的轻税政策。

    新产品减免

    产品税和增值税中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1986年,诸城减速机厂生产的减速机和诸城轻工机械厂生产的打毛机两项产品享
受新产品减免税照顾,计减免增值税7.2万元,其中,诸城减速机厂3.2万元,诸
城轻工机械厂4万元。

    新建企业减免

    1953年开始诸城对小手工业者组织的合作社给予免税3年的照顾。 1956年,
对组织起来的合作店(组)、联营处、代销店、代销员、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
社(组)等,在其未组织起来以前所欠各税与滞纳金等均免于交纳并注销。对尚
未组织起来的小商小贩、手工业者、个体农民在1955年12月底以前之欠税亦均免
交。 1972年2月起,对新建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自开始经营之月起,给予免
征工商所得税1年的照顾。 1979年3月起, 新建企业由原免税1年改为免税3年。
1981年7月1日, 取消新建企业免税3年的规定,改为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的办法。
1984年,给57户新建企业减免税款81.2万元。1986年减免48户,税款88.8万元。
1987年减免49户,税款74.1万元。

    税前归贷与减税归贷

    1981年起,对国营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1980年8月9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
间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使用的各种技措贷款,企业可在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的
新增利润及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归还本息的,经税务机
关批准后,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国营
企业的新增利润可全部用于还贷,集体企业用于还贷的新增利润一般为60%,最
高为100%。1984年起,乡镇企业亦比照办理。

诸城市税前归贷减税归贷统计表  表9—17

                                                   单位:千元
┏━━━┯━━━━━━┯━━━━━━━━━┯━━━━━━━━━━┓
┃年度  │经济性质    │税前归贷          │减税归贷            ┃
┃      │            ├─────┬───┼────┬─────┨
┃      │            │户数      │金额  │户数    │金额      ┃
┠───┼──────┼─────┼───┼────┼─────┨
┃1983  │全民所有制  │13        │2202  │1       │100       ┃
┃      ├──────┼─────┼───┼────┼─────┨
┃      │集体所有制  │          │      │        │          ┃
┠───┼──────┼─────┼───┼────┼─────┨
┃1984  │全民所有制  │14        │2696  │5       │576       ┃
┃      ├──────┼─────┼───┼────┼─────┨
┃      │集体所有制  │10        │374   │2       │69        ┃
┠───┼──────┼─────┼───┼────┼─────┨
┃1985  │全民所有制  │17        │4136  │4       │460       ┃
┃      ├──────┼─────┼───┼────┼─────┨
┃      │集体所有制  │16        │1057  │        │          ┃
┠───┼──────┼─────┼───┼────┼─────┨
┃1986  │全民所有制  │15        │5234  │3       │230       ┃
┃      ├──────┼─────┼───┼────┼─────┨
┃      │集体所有制  │13        │1449  │        │          ┃
┠───┼──────┼─────┼───┼────┼─────┨
┃1987  │全民所有制  │17        │7404  │1       │100       ┃
┃      ├──────┼─────┼───┼────┼─────┨
┃      │集体所有制  │18        │2624  │        │          ┃
┠───┼──────┴─────┴───┴────┴─────┨
┃备注  │1.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县以上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基层┃
┃      │供销社和乡镇企业。2.税前归贷金额包括税前归还留成款金  ┃
┃      │额。                                                  ┃
┗━━━┷━━━━━━━━━━━━━━━━━━━━━━━━━━━┛
1984年后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措贷款,企业只可在税前用贷款项目
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及固定资产折旧归还,不再使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
税、增值税归还。

    放宽政策减免

    1949~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的工副业生产,按照税收政策之统一规
定征税。
    1956年起,对农业社、社员、个体农民经营的工副业,不论大、中、小型,
亦不论收入行业或收益行业,只征工商营业税,不征收所得税。
    1967年1月1日起,对社办企业开征所得税,队办企业的所得税从1968年开征。
社队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 起征点为2400元。1977年7月起,社队企业实行
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400元至3万元部分,税率为15%,
第四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而手工业合作社、交
通运输合作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
为7%,第八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5%。1 979年3月10日起,社
队企业的工商所得税起征点又由2400元改为3000元。是年,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
由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0%比例税率。
    1984年1月1日起,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改按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
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取消原20%比例税率和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同时规定,
对社队企业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后,税负在40%
以上的全额按40%税率计征。同年起,进一步放宽政策,对乡镇村企业给予所得
税减成照顾,并提高各项基金提取比例(提高计税工资、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比例、
提取大修理基金)和税前归还技措贷款等。1984年,对90户乡镇企业给予所得税
减成照顾,减免所得税26万元。在182户乡镇企业中,提高计税工资115.8万元,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50.7万元, 提取大修理基金66.9万元,提取职工教育基金9.5
万元, 提取企业基金31.5万元, 利润减征照顾115.6万元, 税前归还技措贷款
39.6万元,减少工商所得税197.7万元。增加了企业收入,促进了生产发展。

诸城市1984~1987年企业减免税情况表  表9—18

                                                                    单
位:元
┏━━┯━━━━━━━┯━━━┯━━━━━━━━━━━━━━━━━━━━━━━━━━━━━━┓
┃年度│单位名称      │户数  │减免税额                                                    ┃
┃    │              │      ├─────┬───┬─────┬────┬───┬─────┨
┃    │              │      │合计      │工商税│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所得税    ┃
┃    ├───────┼───┼─────┼───┼─────┼────┼───┼─────┨
┃    │总计          │788   │13000920  │143707│6048601   │1037367 │457696│4020182   ┃
┃    │              │      │          │4     │          │        │      │          ┃
┠──┼───────┼───┼─────┼───┼─────┼────┼───┼─────┨
┃1984│合计          │148   │1815940   │143707│          │        │      │378866    ┃
┃    │              │      │          │4     │          │        │      │          ┃
┃    ├───────┼───┼─────┼───┼─────┼────┼───┼─────┨
┃    │国营企业      │7     │743000    │743000│          │        │      │          ┃
┃    ├───────┼───┼─────┼───┼─────┼────┼───┼─────┨
┃    │城镇集体企业  │8     │130000    │130000│          │        │      │          ┃
┃    ├───────┼───┼─────┼───┼─────┼────┼───┼─────┨
┃    │基层供销社    │22    │104694    │      │          │        │      │104694    ┃
┃    ├───────┼───┼─────┼───┼─────┼────┼───┼─────┨
┃    │乡镇村企业    │111   │838246    │564074│          │        │      │274172    ┃
┠──┼───────┼───┼─────┼───┼─────┼────┼───┼─────┨
┃1985│合计          │200   │2425524   │      │1802993   │88200   │156500│377831    ┃
┃    ├───────┼───┼─────┼───┼─────┼────┼───┼─────┨
┃    │国营企业      │14    │1173500   │      │1112000   │20000   │41500 │          ┃
┃    ├───────┼───┼─────┼───┼─────┼────┼───┼─────┨
┃    │城镇集体企业  │8     │201650    │      │180000    │        │1650  │20000     ┃
┃    ├───────┼───┼─────┼───┼─────┼────┼───┼─────┨
┃    │乡镇企业      │131   │838995    │      │435193    │58200   │91350 │254252    ┃
┃    ├───────┼───┼─────┼───┼─────┼────┼───┼─────┨
┃    │基层供销社    │15    │44513     │      │          │        │      │44513     ┃
┃    ├───────┼───┼─────┼───┼─────┼────┼───┼─────┨
┃    │村办企业      │32    │166866    │      │75800     │10000   │22000 │59066     ┃
┠──┼───────┼───┼─────┼───┼─────┼────┼───┼─────┨
┃1986│合计          │264   │4870065   │      │2011327   │949167  │301196│1608375   ┃
┃    ├───────┼───┼─────┼───┼─────┼────┼───┼─────┨
┃    │国营企业      │10    │78600     │      │662000    │80000   │44000 │          ┃
┃    ├───────┼───┼─────┼───┼─────┼────┼───┼─────┨
┃    │城镇集体企业  │17    │1495579   │      │20000     │640000  │28000 │807579    ┃
┃    ├───────┼───┼─────┼───┼─────┼────┼───┼─────┨
┃    │基层供销社    │20    │308854    │      │          │        │143207│165647    ┃
┃    ├───────┼───┼─────┼───┼─────┼────┼───┼─────┨
┃    │乡镇村企业    │217   │2279632   │      │1329327   │229167  │85989 │635149    ┃
┠──┼───────┼───┼─────┼───┼─────┼────┼───┼─────┨
┃1987│合计          │176   │3889391   │      │2234281   │        │      │1655110   ┃
┃    ├───────┼───┼─────┼───┼─────┼────┼───┼─────┨
┃    │国营企业      │8     │501000    │      │501000    │        │      │          ┃
┃    ├───────┼───┼─────┼───┼─────┼────┼───┼─────┨
┃    │城镇集体企业  │29    │1627493   │      │426320    │        │      │1201173   ┃
┃    ├───────┼───┼─────┼───┼─────┼────┼───┼─────┨
┃    │基层供销社    │8     │124236    │      │          │        │      │124236    ┃
┃    ├───────┼───┼─────┼───┼─────┼────┼───┼─────┨
┃    │乡镇村企业    │131   │1636662   │      │1306961   │        │      │329701    ┃
┗━━┷━━━━━━━┷━━━┷━━━━━┷━━━┷━━━━━┷━━━━┷━━━┷━━━━━┛
说明:1987年,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单独统计,均合并于产品税栏内。

第二节  资金投放

    1977年后,诸城税务机关除利用税收减免政策促进生产发展外,还投放大量
资金,培植税源,增加收入。
    1977年7月起, 农村社队企业的工商所得税改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税
款中,准予提取40%为留成资金,以支援农业和发展社队企业,由税务局掌握周
转使用。1979年,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改按20%比例税率征收后,该项留成款停
止提取,原已提取的留成款继续留作发展社队企业的资金。1984年起,对当年工
商税收收入总额超过上年收入数额部分及乡镇村企业所得税减成部分,按规定比
例分成留县,用作发展乡镇村企业的资金。
    1977~1987年,诸城市税务局共提取各项资金146.05万元(其中,潍坊市税
务局拨入5万元)。利用该项资金,扶持乡镇村企业发展了耐磨铸铁、阀门铸件、
橡胶制品、云母粉、重晶石粉加工、硫酸钡、化纤布、活性土、膨润土、造纸、
水泥、砖瓦、针织、麻纺、鞋帽服装、铝制品、肝素纳、铁木家具、乳粉副食品
加工及种植茶叶、 山楂、板栗、养殖鸡、貂、鱼、蚕等124个项目,促进生产发
展,增加企业收入,扩大了税源。

诸城市税务局历年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表  表9—19

                                                                    单
位:元
┏━━━┯━━━━━━━━━━━━┯━━━━━┯━━━━┯━━━━━━━━┯━━━━┓
┃年度  │提取资金                │投放资金  │支持户数│增加企业利润    │增加税金┃
┃      ├───────┬────┤          │        │                │        ┃
┃      │提取项目      │金额    │          │        │                │        ┃
┠───┼───────┼────┼─────┼────┼────────┼────┨
┃合计  │              │1460457 │6534078   │857     │10031948        │5049779 ┃
┠───┼───────┼────┼─────┼────┼────────┼────┨
┃1977  │所得税留成款  │409210  │          │        │                │        ┃
┠───┼───────┼────┼─────┼────┼────────┼────┨
┃1978  │所得税留成款  │236900  │499210    │56      │820000          │240000  ┃
┠───┼───────┼────┼─────┼────┼────────┼────┨
┃1979  │所得税留成款  │88000   │648610    │200     │3208000         │19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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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种经营借款  │215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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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        │498000    │55      │286000          │8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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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所得税留成款  │19347   │620000    │63      │323500          │25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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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              │        │740000    │109     │560000          │5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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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        │780000    │171     │590073          │398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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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              │        │829330    │69      │650000          │5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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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所得税减成    │260000  │623928    │40      │322375          │2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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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收分成      │182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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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市局拨入      │50000   │750000    │26      │354000          │1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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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              │        │545000    │68      │2918000         │23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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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1979年增加企业利润栏中数额含多种经营收入1672000元。
    ②1981年提取金额系补以上年度少提数。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