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9年(1930),建立诸城县地方财政,实行预算决算制度。县属各机关
于每年1月31日以前,遵照财政厅规定的收支标准,编制次年度岁入岁出概算书,
呈送县政府审查汇编县地方年度概算,并加具意见,呈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审核,
转呈省财政厅审核编制各县地方岁入岁出总预算,呈请省政府提交政务会议议决
公布施行。预算科目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颁布的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及预算科
目细则办理。县地方预算核定后,非重大情形不能修改。执行时所有收支,均应
遵守预算范围,县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监督执行。民国27年(1938)后,民国县
政府财政收支无度,失去管理。
1943年人民政权建立后至1952年,实行供给制,先后由滨海行署、胶东行署
和省统收统支,县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支出预算,由滨北专署、胶州专署拨款,照
行(专)署规定标准发放供应。
1953年诸城建立县级财政后,人民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预算决算请示报告制度
1953年起,每年由县(市)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和年终决算(草案),报诸城
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诸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由市(县)
财政部门遵照实施。
企业财务管理
1953~1957年,境内工商企业财务大都属条条管理,属县管理的有火柴厂、
采购局和土产公司等,其实现利润上交县财政部门,列为诸城县地方财政的固定
收入。
1958年起,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1962年起,国营商业企业(饮食服务公司除外)由利润留成制度改为提取企
业奖励基金办法。
1963年起,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和文化企业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
1970年起,国营企业取消企业奖金制度和利润留成制度,增加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亏损由财政全额弥补。
1973年起,饮食服务公司恢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1978年,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企业,可按工资
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
1979年,试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起,对国营企业分别实行基数利润
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增长利润分成、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超计划
利润分成等办法。未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仍实行企业基金制度。
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
比例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在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之前,准许企业按规定条
件在专项贷款项目投产后实现的新增利润中归还贷款本息,以及按规定留足几种
单项留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部分交纳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税
率由县财政部门核定),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境内也有部分
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
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留利超过1982
年合理留利的部分,再按核定的比例交纳承包费。1983年,境内有国营企业45个,
其中实行利改税的41个。
1984年10月1日起, 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开征产品税、营业税
等几种新税。
1985年,县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五五分成)由1984年前交预算外,改为全
额交预算内,列收列支,参与分成。
1987年起,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要求是“包死基数、确保上
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经营状况稳定,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实行上缴利
润递增包干,超额全留,欠收自补;效益比较好,更新和技术改造任务较重的企
业,实行包上缴利税,包企业技术改造,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浮动;一般企
业实行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留给企业,欠收自补;微利或亏损企业,实行利
润包干或亏损包干,欠收或超亏不补,超收或减亏全部留给企业。承包基数的确
定,以1986年企业实际上缴利润(包括所得税、调节税)为基础,参照前三年平
均水平,经过测算评估,逐个企业核定。承包基数核定后,承包期间一般不予调
整。如国家经济政策(税种、税率和商品价格等)有大的调整,可相应调整承包
基数。承包期限一般为3~4年。企业承包期内,应确定归还贷款的数额,将归还
贷款的指标纳入承包合同之内。对没有签订还贷款指标的承包企业,由财政部门
每年核定还贷额度,并确保完成。在承包期内,对没有完成还款计划的企业,少
还款部分,全部上交财政。此后,承包后企业新借入的技措专项贷款,由企业从
承包留用的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归还。1987年,境内43个国营企业中,实行承
包经营责任制的有36个。
1953~1983年,帮助企业挖潜改造,发展生产,资金不足的,由财政拨款给
予帮助。支持使用各种贷款,并从1981年起,实行税前还贷和减税归贷。1983年
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供应,国家财政不再增拨。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先后3次进行清产核资。1961年7月至1962年6
月, 进行第一次清产核资,共清查120个企、事业单位,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95
个,集体所有制单位25个。清查范围包括商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固定资
产、 低值易耗品和债权债务等。清查结果,截止1962年3月31日,主要物资库存
量9893吨,其中煤炭8957吨、汽油35吨、柴油98吨、钢材338吨、生铁465吨;库
存商品总值1224.97万元;库存原材料、燃料总值168万元;固定资产总值(原值)
741.47万元; 流动资金282万元。损失788.33万元。在县营工矿企业中,查出需
要处理的多余积压物资折合111万元,商业供销系统积压商品折合295万元。由县
统一核资的有机械厂、 砖瓦厂、酒厂、电影队4个企业。核定机械厂流动资金定
额15万元, 砖瓦厂流动资金定额6.2万元,酒厂流动资金定额19.6万元,电影队
流动资金定额0.4万元。其余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各自的业务上级核定。
1972年进行第二次清产核资,清查工业企业12个,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个,
集体所有制企业7个。 清出多余积压物资39.42万元,流动资产盘盈10.82万元,
流动资产盘亏7.45万元,流动资产报废损失2.35万元;清产后固定资产总值(原
值)645.72万元,闲置积压固定资产8.96万元,固定资产盘盈5.72万元,固定资
产盘亏1.03万元,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0.34万元。 核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
270.5万元,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324.2万元。核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原值)
635.86万元。
商业企业中, 查出残次变质商品9.48万元,质次价高商品32.53万元,淘汰
商品9.69万元,报废商品4.26万元,积压商品184.52万元,商品盘盈12.3万元,
商品短缺11.3万元, 其他财产溢余11.7万元,其他财产短缺6.8万元。核定商品
销售额8304.9万元,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1911.1万元。
清查粮食企业5个, 清出多余积压物资1.14万元,流动资产盘盈0.67万元,
流动资产盘亏0.23万元;清产后固定资产总值(原值)269.47万元,清出闲置积
压固定资产2.24万元,固定资产盘盈20.21万元;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156万元,
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151.1万元,核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原值)269.47万元。
物资企业清出流动资产盘盈1.04万元, 流动资产盘亏2.08万元, 报废损失
0.19万元,商品削价损失0.19万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0.16万元。
1979年6月至1980年12月, 进行第三次清产核资,共清查24个国营企业和13
个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中,流动资产帐面原值2829.54万元,盘盈12.96万元,盘
亏13.19万元,报废损失68.77万元;固定资产帐面原值5134万元,盘盈3.4万元,
盘亏8.2万元, 需报废固定资产250.4万元。集体企业中,流动资产帐面原值574
万元, 盘盈21万元, 盘亏23万元,需报废流动资产37万元;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1147万元, 需报废固定资产35.5万元。 核定37个国营、 集体企业库存物资
2239.50万元,超储物资596.95万元,多余积压物资300.83万元,物资报废75.58
万元。其中,核定国营企业库存物资1885.65万元,超储物资418.6万元,多余积
压物资223.91万元, 物资报废54.62万元,尚缺837.66万元;核定国营工业企业
的流动资金占用总额1961.7万元, 其中超定额借款490.4万元, 定额流动资金
1471.3万元。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53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1954
年,改为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年度计划实报实销。1959年,实行预算包干,根据
各单位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
1979年, 实行部分预算包干,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水电、自行车修理3项费
用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结余留用。1980年,改部分预算包干为定额定项包干,即
公务费按人定额, 业务费参照前3年平均额度,结合事业发展情况核定数额,年
终包干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度使用。1986年起,建立乡(镇)级财政,对乡
(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7年,乡(镇)农业技术管
理站、经营管理站、农机管理服务站、林业站、水利站、文化站、教育组、计划
生育服务站、广播管理站、财政所、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
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核定年度预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所管理。
1979年,对部分支农资金,由财政拨款无偿支援改为周转金形式,有借有还,
周转使用。
建国后,人民政府每年组织1~2次税收、财务、物价工作大检查,通过检查
财经政策、法令、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调查处理,实行财政监督
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