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以前的财政体制,均由中央统收统支。民国肇建以后,始倡行财政地方
自治。 民国2年(1913)颁发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用与地方费用
标准。但因各地财政收支紊乱,地方财政迄未能步入正规。民国17年(1928),
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的地方财政领域为省级财政,县之财政,附属于省。民
国19年(1930),诸城始试办县级地方预算,将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等
划为国税,属中央财政收入,田赋、契税、营业税等列为省财政收入,县财政收
入以田赋附加及地方捐税为主,另有公款(息金)、公产(学田岁租、房租等)
收入。
民国30年(1941)秋,财政收支系统改订,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
财政两大系统,原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同时,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屠宰
税划为县级财政(自治财政)收入。时县财政收支紊乱,军事摊派纷繁,苛杂附
加,滋生繁衍。
1943年起,诸城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由滨海行署统收统支,1946年起,
改由胶东行署统收统支。1948年2月起,由省统收统支。
1953年,诸城建立县级财政,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财政体制,将财政收
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类。企业收入、事业收
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地方所属企业单位的
上述收入全部列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中央的固定收入,地
方亦不参与分成。是年,将农业税、盐税等列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契税等地方税收入列为县固定收入。工商业税(包括营业
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业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为中央和省
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列为调剂分成收入,即根据中央和地
方(省)的财政收支差额确定分成比例,进行分成。1954年,将农业税列为调剂
分成收入,将印花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划归诸城县的固定收入。1956年起,诸城
县的财政收入中增加了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两个分成项目。1958年,车船使用牌
照税列为诸城县的固定收入。调剂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和农业税
等,调剂分成比例为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省分成81%,诸城县分成19%,
农业税省分成69%,诸城县分成31%。
1959~1970年,诸城县实行的财政体制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
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首先确定收入项目,以
昌潍地区财政局分配给诸城县的收支基数计算留成比例(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
百分比)。1980年确定的收入项目:工商税全部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有企业收
入、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是年,收入基数为
1417万元,支出基数为1039.9万元,留成比例为73.4%,上解比例26.6%。1981
年规定,工商税收入比去年决算收入增长部分,本县提成15%,是年提成55.4万
元。
1982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诸城县所属工商企业收
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等归县财政进行总额分成。是年,收入基数为
3468.9万元,支出基数为1039.6万元,诸城县的留成比例为26.3%,上解比例为
73.7%。因留成比例达不到支出基数,潍坊行署给予定额补助150万元。
1983年起,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诸城县的留成比例为26.6
%,潍坊行署每年给予定额补助90.1万元。
1985年起,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体制。诸城县的分成比例为
30%,另加定额补助100万元。按环比计算,年增长幅度在5~10%部分,增加分
成10%,增长幅度超过10%部分,全部留归诸城县。1986年,烟叶产品税上划为
中央级收入。同时,取消原定额补助100万元(换算成比例加在了分成比例上),
按影响财力情况,分成比例由30%调整为43%。
1987年起,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即定收定支,收支余额为
定额上缴。1987年,按收入基数的5%递增上缴。以后逐年按上年上缴数的8%递
增上缴。 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8~15%部分上缴潍坊市财政30%。潍坊市财政局
核定诸城市1986年收入基数为3803万元,支出基数为1725万元,定额上缴基数为
2078万元。1987年,共上缴2268万元,其中递增上缴数额为190万元。
诸城自1986年起建立乡镇财政,初由县财政统收统支,1987年,实行财政收
支挂钩、包干新体制。即将市核定的收入任务与支出基数挂钩,求出分成比例,
再根据各乡(镇) 的收入情况,分别确定20%、30%、40%和100%四种比例。
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各乡镇增产增收,还实行超收分档分成、减收分档扣减基数
的办法, 即全年超收10%以内的部分,增加分成比例2%;超收10~15%部分,
增加分成比例3%; 超收15%以上的部分, 增加分成比例5%;对分成比例已达
100%的乡镇, 超收部分按七三分成(乡七市三)。对完不成市分配收入任务的
乡镇,按年欠收额,依照分档分成的比例,相应扣减当年支出基数,对扣减支出
基数而出现的资金缺口,一律由各乡镇预算外收入自补。
第一章 财政体制
清朝以前的财政体制,均由中央统收统支。民国肇建以后,始倡行财政地方
自治。 民国2年(1913)颁发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用与地方费用
标准。但因各地财政收支紊乱,地方财政迄未能步入正规。民国17年(1928),
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的地方财政领域为省级财政,县之财政,附属于省。民
国19年(1930),诸城始试办县级地方预算,将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等
划为国税,属中央财政收入,田赋、契税、营业税等列为省财政收入,县财政收
入以田赋附加及地方捐税为主,另有公款(息金)、公产(学田岁租、房租等)
收入。
民国30年(1941)秋,财政收支系统改订,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
财政两大系统,原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同时,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屠宰
税划为县级财政(自治财政)收入。时县财政收支紊乱,军事摊派纷繁,苛杂附
加,滋生繁衍。
1943年起,诸城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由滨海行署统收统支,1946年起,
改由胶东行署统收统支。1948年2月起,由省统收统支。
1953年,诸城建立县级财政,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财政体制,将财政收
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类。企业收入、事业收
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地方所属企业单位的
上述收入全部列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中央的固定收入,地
方亦不参与分成。是年,将农业税、盐税等列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契税等地方税收入列为县固定收入。工商业税(包括营业
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业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为中央和省
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列为调剂分成收入,即根据中央和地
方(省)的财政收支差额确定分成比例,进行分成。1954年,将农业税列为调剂
分成收入,将印花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划归诸城县的固定收入。1956年起,诸城
县的财政收入中增加了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两个分成项目。1958年,车船使用牌
照税列为诸城县的固定收入。调剂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和农业税
等,调剂分成比例为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省分成81%,诸城县分成19%,
农业税省分成69%,诸城县分成31%。
1959~1970年,诸城县实行的财政体制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
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首先确定收入项目,以
昌潍地区财政局分配给诸城县的收支基数计算留成比例(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
百分比)。1980年确定的收入项目:工商税全部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有企业收
入、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是年,收入基数为
1417万元,支出基数为1039.9万元,留成比例为73.4%,上解比例26.6%。1981
年规定,工商税收入比去年决算收入增长部分,本县提成15%,是年提成55.4万
元。
1982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诸城县所属工商企业收
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等归县财政进行总额分成。是年,收入基数为
3468.9万元,支出基数为1039.6万元,诸城县的留成比例为26.3%,上解比例为
73.7%。因留成比例达不到支出基数,潍坊行署给予定额补助150万元。
1983年起,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诸城县的留成比例为26.6
%,潍坊行署每年给予定额补助90.1万元。
1985年起,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财政体制。诸城县的分成比例为
30%,另加定额补助100万元。按环比计算,年增长幅度在5~10%部分,增加分
成10%,增长幅度超过10%部分,全部留归诸城县。1986年,烟叶产品税上划为
中央级收入。同时,取消原定额补助100万元(换算成比例加在了分成比例上),
按影响财力情况,分成比例由30%调整为43%。
1987年起,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即定收定支,收支余额为
定额上缴。1987年,按收入基数的5%递增上缴。以后逐年按上年上缴数的8%递
增上缴。 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8~15%部分上缴潍坊市财政30%。潍坊市财政局
核定诸城市1986年收入基数为3803万元,支出基数为1725万元,定额上缴基数为
2078万元。1987年,共上缴2268万元,其中递增上缴数额为190万元。
诸城自1986年起建立乡镇财政,初由县财政统收统支,1987年,实行财政收
支挂钩、包干新体制。即将市核定的收入任务与支出基数挂钩,求出分成比例,
再根据各乡(镇) 的收入情况,分别确定20%、30%、40%和100%四种比例。
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各乡镇增产增收,还实行超收分档分成、减收分档扣减基数
的办法, 即全年超收10%以内的部分,增加分成比例2%;超收10~15%部分,
增加分成比例3%; 超收15%以上的部分, 增加分成比例5%;对分成比例已达
100%的乡镇, 超收部分按七三分成(乡七市三)。对完不成市分配收入任务的
乡镇,按年欠收额,依照分档分成的比例,相应扣减当年支出基数,对扣减支出
基数而出现的资金缺口,一律由各乡镇预算外收入自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