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产管理
公房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机关、学校、粮库等房产,由县政府管理;基
督教堂、天主教堂和商会楼等房产均由其自管。诸城解放后,上述房舍多数被毁,
余存者,由县人民政府接管或代管。新建公房,则谁建谁管。
建国初,城区共有直管公房2174间,后逐渐将其大部分划归使用单位自管,
直管公房大为减少。1971年,直管公房有79间,由城建所管理,全部租给23户居
民居住。1979年,移交市政工程队管理,1985年,归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是年,
直管公房共73间, 面积1069.5平方米。至1987年,直管公房共58间,面积867平
方米。单位自管公房面积152.97万平方米。
自1945年诸城解放至1954年,居住公房不收房租。公房修缮,由财政局(科)
统一拨款。1955年起,实行租金制。居住直管公房的租户,向房管单位交纳租金,
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租金由住户所在单位按期从工资中扣交。
私房管理 清代及民国时期,私人房产自行管理,建筑、修缮和拆迁,政府
不加干预。
1950年,对私人房产,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房产证,确定其所有权为私有,自
行管理。
1962、1966和1976年,有少数城区居民被“遣送”下乡,其房产作价拨给所
去村(队) ,由其帮助建房。1978年,落实党的政策,有103户返城,政府和原
村(队)帮助安排建房280间。
1984~1987年,离退休干部经批准在城区建房的180户,建房720间,房产权
为私有。
私房交易,自清代起,房屋买卖、典押,均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
人按照税法完纳契税。1985年起,房屋买卖手续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按买价
的2%收取服务费。1985~1987年,共办理房屋买卖174宗。
1983年起,私人房产,由诸城县人民政府重新发给房产证,自行管理,缺房
户需建新房, 由本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报乡
(镇)政府审批,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建房。
私房租赁,城区较多。房租由双方议价,政府不加干预。1986年10月起,出
租私房,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屋拆迁 建国后,房屋拆迁主要采取由建设单位拨款征用土地,集体移地
原型重建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拆迁户以合理补偿(补偿费一般每间房120元),
由其自建或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自有房屋与房主互换产权的办法。1978
年起,城区建设不断扩大,加之旧城改造,拆迁量增加。房屋拆迁由城建所、民
政局、城关镇和有关村委会共同管理。1981年起,由城建局和村委会管理。1985
年起,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1985~1987年,城区有3 4个单位建设,共拆迁
403户, 2015间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正房,每平方米一等35元,二等33元,
三等30元,按平方米计算,每间房不足445.74元的补足;副房,每平方米一等32
元,二等30元,三等28元。不愿自建的,由拆迁单位移地原型代建。土地由房管
部门负责征用。城区农村的拆迁户,由房管部门负责拆迁补偿费,所在村负责统
一安置。房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8%的动迁费。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征用土地 1953年,国家建设征地仅几十亩。1956年,建诸城飞机场,征地
4669.21亩。1958年,征地增多。60年代,年均征地50亩左右,70年代,增至150
亩左右,80年代,乡镇企业及农民建房增多,征用土地大增。1982~1987年,共
征用土地37251.3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5703.72亩,乡镇、村办企业及福利事业
用地10846.01亩,群众建房用地20701.57亩。
管理措施 建国后,土地征用由民政科(局)管理。1982年,成立土地管理
委员会,并由农业局设土地管理科具体管理。1982年起,对土地管理采取以下措
施:
1.搞好村镇规划。诸城市1353个自然村庄,都在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前提
下,制订规划,并测绘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期实施说明书。凡未搞规划的单位,
不予批复建房计划。
2.严格用地审批手续,控制用地面积。土地管理部门对征用土地,实行“三
保”(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证外向型项目用地,保证计划内项目用地)、
“三压” (压计划外项目用地、 压非生产项目用地、压非重点项目用地)、把
“三关”(计划关、重点关、审批关)、“四不准”(不准划整为零,不准改变
用途,不准改用好地,不准征用后荒芜,征用后一年不用罚款,二年不用收回)、
“五不批”(没有资金来源不批,没有计划指标不批,不按规划用地不批,不现
场勘察不批,不按标准交补偿费不批)。规定村民建房用地和村内街道的用地标
准为: 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面积0.2~0.25亩;原建在山坡薄地上的村庄或
原占用好地的旧村现搬到山坡薄地上新建的,每户宅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
不得超过0.3亩; 平原地区的村庄,人均占有耕地1.5亩以下的(包括1.5亩),
每户宅基面积不得超过0.25亩; 人均占有耕地1.5亩以上,每户宅基占地控制在
0.25~0.3亩;人均占有耕地3亩以上的村庄,每户宅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
不得超过0.35亩; 城郊及集镇(公社驻地),每户宅基占地面积0.2~0.25亩;
村庄内街道占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平原地区的村庄,村内主街宽要控
制在10~12米, 次街8~10米,巷道4~5米;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村内主街
宽要控制在8~10米,次街6~8米,巷道3米左右;集镇内的主街道可适当放宽,
但最多不得超过18米。
3. 清查处理违法用地。1966~1976年,共有102个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地
408.46亩,其中耕地337.22亩。1982~1986年,有50个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未经批准占地451.81亩。 93个乡镇企业,违法占地1267.79亩。只经乡(镇)政
府批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占地的村办企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有1164个,
占地6757.15亩。 其中耕地4416.07亩。有22122户建房用地不符合规定标准,占
地1088.08亩,其中少批多占的9026户,占地315.94亩。未经批准建房的1540户,
占地448.56亩。 批准面积超过规定的11556户,占地323.58亩。上述问题,均作
了妥善处理。1987年1月1日实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