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 干部 资料库:潍坊市县志库 章节:诸城市志(1840-198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article/1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7/section/4/article/1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干部队伍

    抗日战争时期, 机构配员无定制。1947年,全县有党、政、群干部561人,
其中, 县干部292人, 多出身于农民, 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占
47.1%。 1949年,全县党、政、群干部680人,其中,党务系统96人,政府系统
335人, 财经系统109人,群工系统140人。1952年,调整机构设置,对党、政、
群机关整编。1956年,给新设机构及时配员,供销合作社1117人转为行政统计,
是年底全县有干部2863人。1958年,各项事业盲目发展,调整编制,干部增多。
到1960年,全县党、政、群干部增至5283人。
    1961年, 为减轻国家经济负担,精减国家干部536人(不含开除、退休和转
集体人员) ,其中,文教卫生压缩151人。1962年,调整机构,撤科局11个,精
减21个企事业单位。调整中,精减国家干部651人,其中机关团体141人,财贸25
人,  文教卫生177人, 工业9人, 农业8人,其他行政人员291人。到1965年,
全县共有各类干部5746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管理混乱,机构配员不
定。 1977年,全县有干部5680人,其中,县直2643人,人民公社796人,中小学
教职员2241人。
    1978年后, 干部增加较快,到1987年,全市共有干部10660人,其中行政人
员2328人,企事业管理人员2457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小学教员5875人;党群系
统550人,国家机关系统10110人。同时,由于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加,选聘和引
进技术人才,干部结构有了明显变化。

建国后诸城市(县)各系统干部分层次统计表  表17—1
                                                                    单
位:人
┏━━━┯━━━┯━━━━━━━━━━━━━━━━━━━━━━━━┯━━━━━━━━━━━━━━━━━┓
┃年度  │总数  │县                                              │区、社、乡镇                      ┃
┃      │      ├───┬────┬────┬────┬─────┼───┬───┬───┬─────┨
┃      │      │计    │党委    │政府    │人民团体│中小学校  │计    │党委  │政府  │人民团体  ┃
┠───┼───┼───┼────┼────┼────┼─────┼───┼───┼───┼─────┨
┃1949  │680   │      │        │        │        │          │      │      │      │          ┃
┠───┼───┼───┼────┼────┼────┼─────┼───┼───┼───┼─────┨
┃1952  │648   │340   │56      │270     │14      │          │308   │92    │149   │67        ┃
┠───┼───┼───┼────┼────┼────┼─────┼───┼───┼───┼─────┨
┃1956  │2863  │2631  │116     │2483    │32      │          │232   │114   │77    │41        ┃
┠───┼───┼───┼────┼────┼────┼─────┼───┼───┼───┼─────┨
┃1958  │3209  │2417  │98      │2301    │18      │          │792   │503   │216   │73        ┃
┠───┼───┼───┼────┼────┼────┼─────┼───┼───┼───┼─────┨
┃1960  │5283  │4468  │162     │2031    │19      │2256      │815   │269   │501   │45        ┃
┠───┼───┼───┼────┼────┼────┼─────┼───┼───┼───┼─────┨
┃1963  │4921  │4326  │77      │2215    │28      │2006      │595   │290   │258   │47        ┃
┠───┼───┼───┼────┼────┼────┼─────┼───┼───┼───┼─────┨
┃1965  │5746  │5176  │127     │2428    │31      │2590      │570   │230   │287   │53        ┃
┠───┼───┼───┼────┴────┴────┼─────┼───┼───┴───┴─────┨
┃1974  │5571  │4821  │2654                        │2167      │750   │750                       ┃
┠───┼───┼───┼─────────┬────┼─────┼───┼───────┬─────┨
┃1976  │5538  │4773  │2526              │26      │2221      │765   │656           │109       ┃
┠───┼───┼───┼────┬────┼────┼─────┼───┼───┬───┼─────┨
┃1978  │6084  │5211  │108     │2638    │26      │2439      │873   │275   │507   │91        ┃
┠───┼───┼───┼────┼────┼────┼─────┼───┼───┼───┼─────┨
┃1979  │6221  │5298  │79      │2753    │24      │2442      │923   │231   │614   │78        ┃
┠───┼───┼───┼────┼────┼────┼─────┼───┼───┼───┼─────┨
┃1980  │6514  │5705  │74      │2970    │24      │2637      │809   │190   │551   │68        ┃
┠───┼───┼───┼────┼────┼────┼─────┼───┼───┼───┼─────┨
┃1981  │6837  │6089  │99      │3209    │29      │2752      │748   │176   │508   │64        ┃
┠───┼───┼───┼────┼────┼────┼─────┼───┼───┼───┼─────┨
┃1982  │7212  │6482  │102     │3357    │32      │2991      │730   │163   │506   │61        ┃
┠───┼───┼───┼────┼────┼────┼─────┼───┼───┼───┼─────┨
┃1983  │7593  │6862  │113     │3489    │34      │3226      │731   │177   │484   │70        ┃
┠───┼───┼───┼────┼────┼────┼─────┼───┼───┼───┼─────┨
┃1984  │8683  │7737  │181     │4088    │30      │3438      │946   │208   │631   │107       ┃
┠───┼───┼───┼────┼────┼────┼─────┼───┼───┼───┼─────┨
┃1985  │9398  │8460  │188     │4821    │40      │3411      │938   │227   │596   │115       ┃
┠───┼───┼───┼────┼────┼────┼─────┼───┼───┼───┼─────┨
┃1986  │9851  │8927  │191     │5172    │43      │3521      │924   │264   │590   │70        ┃
┠───┼───┼───┼────┼────┼────┼─────┼───┼───┼───┼─────┨
┃1987  │10660 │9800  │188     │5577    │48      │3987      │860   │242   │546   │72        ┃
┗━━━┷━━━┷━━━┷━━━━┷━━━━┷━━━━┷━━━━━┷━━━┷━━━┷━━━┷━━━━━┛
建国后诸城市(县)干部构成情况表  表17—2

                                                                    单
位:人
┏━━┯━━━━━━━━┯━━━━━━━━━━━━━━━━━━━━━━━━━┯━━━━━━━━┯━━━━━━━━━━━━━━━━━━━━━━━━━━━━━┓
┃年度│总数            │文化构成                                          │政治情况        │年龄                                                      ┃
┃    ├──┬─────┼──┬──┬──┬──┬──┬──┬──┬────┼──┬──┬──┼──┬──┬──┬──┬───┬──┬──┬────┬──┨
┃    │人数│其中      │大专│中专│高中│初中│高小│初小│文盲│高中以上│共产│共青│无党│25岁│26~│31~│36~│41~45│46~│51~│56~60岁│61岁┃
┃    │    ├──┬──┤以上│    │    │    │    │    │半文│占总人数│党员│团员│派  │以下│30岁│35岁│40岁│岁    │50岁│55岁│        │以上┃
┃    │    │女  │少数│    │    │    │    │    │    │盲  │%      │    │    │    │    │    │    │    │      │    │    │        │    ┃
┃    │    │    │民族│    │    │    │    │    │    │    │        │    │    │    │    │    │    │    │      │    │    │        │    ┃
┠──┼──┼──┼──┼──┼──┼──┼──┼──┼──┼──┼────┼──┼──┼──┼──┼──┴──┼──┴───┼──┴──┴────┼──┨
┃1949│680 │    │    │1   │    │1   │15  │105 │235 │323 │0.2     │488 │    │152 │347 │223       │100         │10                  │    ┃
┠──┼──┼──┼──┼──┼──┼──┼──┼──┼──┼──┼────┼──┼──┼──┼──┼─────┴──────┼──────────┼──┨
┃1952│648 │82  │    │    │    │8   │45  │188 │294 │113 │1.2     │500 │91  │57  │242 │386                     │20                  │    ┃
┠──┼──┼──┼──┼──┼──┼──┼──┼──┼──┼──┼────┼──┼──┼──┼──┼─────┬──────┼──────────┼──┨
┃1956│2863│207 │    │    │11  │58  │283 │755 │940 │816 │2.4     │1412│613 │838 │794 │1394      │528         │147                 │    ┃
┠──┼──┼──┼──┼──┼──┴──┼──┼──┼──┼──┼────┼──┼──┼──┼──┼─────┼──────┼─────┬────┼──┨
┃1958│3209│    │2   │    │75        │538 │1383│1140│73  │2.3     │1048│527 │1634│475 │1767      │774         │177       │16      │    ┃
┠──┼──┼──┼──┼──┼─────┼──┼──┼──┴──┼────┼──┼──┼──┼──┼─────┼──────┼─────┼────┼──┨
┃1963│4921│570 │3   │207 │986       │1609│1493│626       │24.2    │1926│1242│1744│    │          │            │          │        │    ┃
┠──┼──┼──┼──┼──┼─────┼──┼──┴─────┼────┼──┼──┼──┼──┼─────┼──────┼─────┼────┼──┨
┃1971│5388│875 │4   │330 │1468      │1458│2132            │33.4    │2098│1000│2290│368 │1887      │2196        │841       │75      │21  ┃
┠──┼──┼──┼──┼──┼─────┼──┼────────┼────┼──┼──┼──┼──┼─────┼──────┼─────┼────┼──┨
┃1973│5401│881 │4   │320 │1509      │1492│2080            │33.9    │2227│843 │2331│220 │1818      │2183        │1056      │109     │15  ┃
┠──┼──┼──┼──┼──┼─────┼──┼────────┼────┼──┼──┼──┼──┼─────┼──────┼─────┼────┼──┨
┃1976│5538│1069│4   │    │          │    │                │        │    │    │    │383 │1398      │2301        │1338      │109     │9   ┃
┠──┼──┼──┼──┼──┼─────┼──┼────────┼────┼──┼──┼──┼──┼─────┼──────┼─────┼────┼──┨
┃1978│6084│1134│5   │468 │2106      │1694│1816            │42.3    │2791│542 │2751│347 │1558      │2362        │1635      │165     │17  ┃
┠──┼──┼──┼──┼──┼──┬──┼──┼────────┼────┼──┼──┼──┼──┼──┬──┼──┬───┼──┬──┼────┼──┨
┃1980│6514│1271│5   │550 │2203│584 │1759│1418            │51.2    │3051│805 │2658│590 │760 │1064│1131│1341  │1015│498 │97      │3   ┃
┠──┼──┼──┼──┼──┼──┼──┼──┼────────┼────┼──┼──┼──┼──┼──┼──┼──┼───┼──┼──┼────┼──┨
┃1982│7212│1405│6   │708 │2823│673 │1823│1185            │58.3    │3252│1140│2820│1040│902 │1007│1185│1457  │1033│439 │144     │5   ┃
┠──┼──┼──┼──┼──┼──┼──┼──┼────────┼────┼──┼──┼──┼──┼──┼──┼──┼───┼──┼──┼────┼──┨
┃1984│8683│1628│7   │919 │3102│1124│3538│                │59.3    │4456│1223│3004│1271│1115│1227│1582│1418  │1308│601 │148     │13  ┃
┠──┼──┼──┼──┼──┼──┼──┼──┼────────┼────┼──┼──┼──┼──┼──┼──┼──┼───┼──┼──┼────┼──┨
┃1986│9851│1806│8   │1318│4108│1316│3109│                │68.4    │5769│1432│2650│1730│1031│1363│1543│1483  │1659│783 │228     │31  ┃
┗━━┷━━┷━━┷━━┷━━┷━━┷━━┷━━┷━━━━━━━━┷━━━━┷━━┷━━┷━━┷━━┷━━┷━━┷━━┷━━━┷━━┷━━┷━━━━┷━━┛
1987年诸城市领导干部构成情况表  表17—3

                                                                    单
位:人
┏━━━━━━━━━━━━┯━━━━━━┯━━━━━━━━━━━┯━━━━━━━┯━━━━━━━━━━━━━━━━━━━━━━━━━━━━━━━━━━━━┓
┃类别                    │总数        │文化程度              │政治情况      │年龄                                                                    ┃
┃                        ├─┬────┼──┬──┬─┬───┼──┬──┬─┼──┬──┬──┬───┬──┬──┬──┬──────┬───┬───┨
┃                        │人│其中    │大专│中专│高│初中以│共产│共青│无│25岁│26~│3l~│36~40│41~│46~│5l~│56~60岁    │61岁以│平均年┃
┃                        │数├─┬──┤以上│    │中│下    │党员│团员│党│以下│30岁│35岁│岁    │45岁│50岁│55岁├──┬───┤上    │龄    ┃
┃                        │  │女│少数│    │    │  │      │    │    │派│    │    │    │      │    │    │    │计  │其中女│      │      ┃
┃                        │  │  │民族│    │    │  │      │    │    │  │    │    │    │      │    │    │    │    │      │      │      ┃
┠────────────┼─┼─┼──┼──┼──┼─┼───┼──┼──┼─┼──┼──┼──┼───┼──┼──┼──┼──┼───┼───┼───┨
┃计                      │57│27│1   │96  │156 │83│244   │575 │    │4 │1   │12  │57  │107   │153 │123 │67  │51  │1     │8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副县级                │28│1 │1   │11  │3   │2 │12    │24  │    │4 │    │    │    │3     │6   │8   │    │8   │      │3     │      ┃
┠────────────┼─┼─┼──┼──┼──┼─┼───┼──┼──┼─┼──┼──┼──┼───┼──┼──┼──┼──┼───┼───┼───┨
┃行政机关正副科级        │55│26│    │85  │153 │81│232   │551 │    │  │1   │12  │57  │104   │147 │115 │67  │43  │1     │5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计                  │54│1 │    │14  │10  │8 │22    │54  │    │  │4   │5   │10  │19    │9   │7   │    │    │      │      │      ┃
┃拔├──┬───────┼─┼─┼──┼──┼──┼─┼───┼──┼──┼─┼──┼──┼──┼───┼──┼──┼──┼──┼───┼───┼───┨
┃领│县( │正副书记正副县│4 │  │    │1   │    │1 │2     │4   │    │  │    │    │    │2     │2   │    │    │    │      │      │39.5  ┃
┃导│市) │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务│    │正副部、局长  │12│  │    │8   │2   │2 │      │12  │    │  │3   │1   │1   │4     │1   │2   │    │    │      │      │10.0  ┃
┠─┼──┼───────┼─┼─┼──┼──┼──┼─┼───┼──┼──┼─┼──┼──┼──┼───┼──┼──┼──┼──┼───┼───┼───┨
┃  │乡镇│正副书记正副乡│24│1 │    │3   │6   │4 │11    │24  │    │  │1   │4   │9   │8     │2   │    │    │    │      │      │38.7  ┃
┃  │    │镇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纪委书记      │5 │  │    │1   │1   │  │3     │5   │    │  │    │    │    │2     │1   │2   │    │    │      │      │42.2  ┃
┠─┼──┴───────┼─┼─┼──┼──┼──┼─┼───┼──┼──┼─┼──┼──┼──┼───┼──┼──┼──┼──┼───┼───┼───┨
┃  │相当科的单位正副职  │9 │  │    │1   │1   │1 │6     │9   │    │  │    │    │    │3     │3   │3   │    │    │      │      │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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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来源

    社会吸收

    解放战争时期,对部分国民党公教人员和从事商业的人员,经教育留用分配。
建国后,主要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干部。1951~1956年,招收1391人,其中,从
青岛招收知识青年1000人,工人转干62人。60年代初,注意从营业员、雇试用人
员中选拔干部。 1964年,全县有雇、试用人员506人,将181人转为干部(男139
人,女42人)。1965年,从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营业员、农村知识青年
中选录服役干部5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是“以工代干”和招收不脱产干
部。1979年,吸收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95人,从待业青年和“以工代干”人员
中录用63人。1981年,从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生中及全民所有制
固定工人中录用17人。 1982年, 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选拔63人。1983年,整顿
“以工代干”人员,将符合干部条件的1881人转为正式干部,占以工代干人数的
64.2%。1984~1987年,招收2086人,其中,从工人和营业员中招收1087人,从
农村招收939人,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60人。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建国后, 不断接收大中专学校毕业生。1950~1957年,接收160人,其中大
专28人,中专132人;1958~1965年,接收939人,其中大专144人,中专795人;
1966~1977年,接收1078人,其中大专232人,中专846人;1978~1987年,接收
2523人,其中大专612人,中专1911人。
    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1965年前,干教师的占74%,部分干农、林、水以及
卫生工作,少量分配在工业财贸和党、政、群团机关。“文化大革命”期间,大
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呈混乱状态,大都用非所学。1978年后,除选留部分充实党政
机关外,绝大部分分配到县属企、事业单位。

    接收部队转业干部

    建国前, 部队转业干部数量很少, 建国后逐年增多。1954~1965年,接收
415人, 团职占1.2%。 “文化大革命”期间,改转业制度为复员制度,计复员
249人, 1980年,除7人改办退休,1人回部队外,其余241人(营职2人,连、排
职239人) 改办了转业手续。1976年,恢复转业制度,到1987年,共接收六批部
队转业干部, 计1211人, 其中团职61人,营职407人,连排职613人,技术干部
130人,团职比例上升到5%。
    历年转业干部均根据需要和原职务作了安排。  建国前多分配到区镇机关。
1954~1965年,主要充实县、乡和财贸系统领导班子。1978年后,除少数留在机
关外,多数分配到企、事业单位。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任免调配

    建国初期,县人委所属部门的一般干部任免调配由人事科负责,领导干部及
县委所属部门的干部任免调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1957~1966年,县人委所属股
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配,县人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文化大革命”期
间,干部任免调配由县革委组织组办理。1978年后,县直各部、委、办、局、公
社领导干部调配任免由组织部负责,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仍由人事
局负责。1979年后,凡县革委各委、办、局、行、社,经县革委批准的科长、股
长,县托儿所、计量所、水库管理所正副所长,一中、师范、“五七”大学正副
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社直粮管所、税务所、交易所、银行所正副所长及农
技站正副站长,均由县革委党组审批,县革委行文公布。县革委各委、办、局、
行、社副科长、副股长,县直属医院、校、厂(矿)、公司、科室正副主任,县
直工会主任,公社文书、助理员,公社林业站、食品站、烟站正副站长,水管所
正副所长,公社小学、师范附小正副校长,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由县革
委委托人事局审批,行文公布。各局属工厂、公司的科长、股长、车间主任、门
市部经理,联中正副校长,除教育、供销社自行任免调配外,均由人事局审批公
布。1984年,政府机关的科、股干部,乡(镇)政府的助理,由主管局任免调配,
向人事局备案。
    干部任免调配,坚持工作需要、任人唯贤、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照顾干部
的实际困难。1979年后,调配中注重解决夫妇两地分居的问题。对与外县(市)
之间的干部调动,皆通过人事局洽商后办理。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经个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人事局办理
手续。

    奖惩

    奖励  1950~1965年,县内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中没有很好的开展奖励工作,
多是只惩不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
建立健全了干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评比、会议、学习、考勤、财务、信访等
制度。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
了《诸城县干部奖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
予奖励。奖励有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晋职、通令嘉奖六种,结合
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先个人工作总结,本单位集体评议,后评选出受奖人员名单,
连同事迹材料上报审批。受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系统评奖领导小
组审查后报县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副局长以上的人员需经县委、县府审批,
受升级奖励的经县委、县府审查后报潍坊市政府审批,受晋职奖励的经任命机关
审批,受通令嘉奖的经省政府审批。是年底,在县直机关干部中第一次开展了评
比奖励工作。166人受奖,占机关干部、工作人员总数的12.49%。自此,干部奖
励制度日臻完善。

诸城市1982~1987年党、政机关干部奖励情况表  表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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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参加评比│受奖人数                                                                          ┃
┃      │人数    ├──┬───────┬───┬───┬───┬───┬─────┬────────┨
┃      │        │计  │先进工作者    │记功  │记大功│升级  │晋职  │通令嘉奖  │占评比人数%    ┃
┠───┼────┼──┼───────┼───┼───┼───┼───┼─────┼────────┨
┃1982  │1329    │166 │4             │129   │30    │2     │1     │          │12.49           ┃
┠───┼────┼──┼───────┼───┼───┼───┼───┼─────┼────────┨
┃1985  │1487    │570 │355           │131   │63    │21    │      │          │38.3            ┃
┠───┼────┼──┼───────┼───┼───┼───┼───┼─────┼────────┨
┃1986  │3035    │472 │306           │89    │61    │16    │      │          │15.55           ┃
┠───┼────┼──┼───────┼───┼───┼───┼───┼─────┼────────┨
┃1987  │3582    │778 │479           │190   │92    │17    │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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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7种处分。 受处分的干部,多是贪污盗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弄
虚作假、以权谋私、欺骗组织、包庇坏人等。建国初期,重点查处贪污和违纪干
部。60年代初,重点查处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玩忽职守、投机倒把和严重官僚主
义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惩处制度被破坏,
大批干部惨遭迫害,其家属受到株连。1979年后,重点查处违纪干部。同时,对
历史遗留案件进行复议。到1986年底,给“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
造成的冤假错案190人平反,并解决了其受株连家属117人的入党、入团、就工等
问题。

诸城市(县)1950~1987年受行政处分干部及复议情况表  表17—5

单位:人
┏━━━━┯━━━━━━━━━━━━━━━━━━━━━━━━━━━━━┯━━━━━━━━━━━━━━━┯━━━━━━━━━━━┓
┃时间    │原处分情况                                                │复议情况                      │安置情况              ┃
┃        ├──┬──┬──┬──┬──┬─┬───┬──┬──┬──┼──┬──┬──┬──┬───┼─┬──┬──┬───┨
┃        │计  │开除│开除│撤职│降职│降│记大过│记过│警告│其他│计  │维持│改变│撤消│其他  │计│离休│退休│退职  ┃
┃        │    │    │留察│    │    │级│      │    │    │    │    │原处│原处│原处│      │  │    │    │      ┃
┃        │    │    │    │    │    │  │      │    │    │    │    │分  │分  │分  │      │  │    │    │      ┃
┠────┼──┼──┼──┼──┼──┼─┼───┼──┼──┼──┼──┼──┼──┼──┼───┼─┼──┼──┼───┨
┃合计    │564 │199 │58  │55  │2   │39│78    │67  │17  │49  │564 │339 │21  │155 │49    │72│13  │54  │5     ┃
┠────┼──┼──┼──┼──┼──┼─┼───┼──┼──┼──┼──┼──┼──┼──┼───┼─┼──┼──┼───┨
┃1950~  │223 │87  │14  │45  │2   │27│17    │22  │2   │7   │223 │139 │4   │73  │7     │37│7   │27  │3     ┃
┃1965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1966~  │297 │103 │33  │8   │    │10│51    │39  │15  │38  │297 │161 │17  │81  │38    │35│6   │27  │2     ┃
┃1976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7~  │44  │9   │11  │2   │    │2 │10    │6   │    │4   │44  │39  │    │1   │4     │  │    │    │      ┃
┃1987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节  干部福利

    福利费

    建国前后,干部福利费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7年为工资总额的5%,但因
提取标准较高,出现了滥发现象。1958年改进提取标准,到1964年改为工资总额
的2.5%。 1978年1月始,改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其用途主要解决干部家庭生
活、医疗、教育子女等方面的困难,少量补助机关托儿所、职工俱乐部等集体福
利事业。对个人生活困难补助,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
的不补助的原则,由个人申请,经群众评议,领导提出意见,报人事部门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补助费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进入70年代后,一般是年终一次性
补助。因特殊情况造成临时性困难的随时给予补助。

    抚恤

    干部牺牲、  病故,按国家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遗属抚恤费。建国初到
1978年8月, 丧葬费为150元,之后为240元,包干使用。抚恤费,根据死者的职
务和级别发给370~700元。其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
20元, 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15元,属孤身的每月增加5元;死者系建国前参加
工作的,其遗属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25~35元。生活补助费由原单位发给,月
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月工资总额。遗属安家有困难的,发给150~300元安家费。离
休、退休干部故世后,其遗属同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单位的干部同工人
一样,享受老保待遇,不享有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福利待遇。

    假期

    市内从1953年实行干部假期制度,酌情给予婚、丧、事、探亲等假。1958年,
根据国务院规定,探亲假期根据路程远近而定,每年一次,假期14~21天,两年
一次,假期35~42天。1981年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与配偶
或父母异地居住,公休日不能探望团聚的,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未
婚的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两年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四
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因病需休养治疗的给病假。 1956年1月始,病假期间按工作年限计发病假期
间的生活费。 1981年4月改发生活费为工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发本人
工资的90%;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
的70%,10年以上的发80%。病假期间月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
    女工作人员生育期间享受56天产假;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14天。产假期间,
本人工资照发。(计划生育假期优待见第三编)
    1987年, 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按工作年限确定每人每年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 每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15年者,休假15天,满
15年不满20年者,休假20天,满20年以上者,休假2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生
活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

    公费医疗  1952年7月1日,按国家规定党政干部和行政事业人员,实行公费
医疗制度,至1987年未变。
    洗理费  1981年始,发给在职干部洗理费,男每人每月2元,女2.5元。1984
年改为每人每月男4元,女5元。
    取暖费  1978年起,每人每年发取暖费12元,一次发给。集体宿舍的单身干
部,不愿由单位供给取暖的,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公斤原煤计发现金。
    防暑费  1978年起, 每人每年发2元,1985年改发6元。一般在每年6月下旬
或7月上旬气温较高时发放。
    书报费  1984年始,发给在职干部书报费,工作满18年、大专学历或工程师
以上学术职称的,每人每月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4元。

第五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离休

    根据国务院规定,1982年开始,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
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实行
离职休养。已退休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离休。1987年,全市共有离休干
部1355人,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56人。离休后,工资照发,政治待遇
不变,生活待遇从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
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后,饮
食、起居不能自理的发给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 离休后, 发给安家费,
在城区居住的发150元,在农村居住的发300元;需建住房的发给2000元建房补助
费,1984年增加到2500~3000元。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的每人每月另发17元
生活补助费。
    离休干部,部分回原籍居住,部分在原工作单位或干休所居住,部分在城区
自己建房或买房居住。
    1983年后,每年由国家拨专款作为离休干部公用费和特需经费。公用费每人
每年200元, 由老干局和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四、六分成掌握使用。特需经费每
人每年150元,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救济。

    退休

    市内干部从1955年实行退休制度,到1987年底,全市共有1392名干部退休,
其中1966年前退休267人。 退休人员发60~90%原标准工资,因工致残而退休的
加发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自1978年始, 退休后发给150~300元安家费。
回农村居住需建住房的发给1000元建房补助费。  1984年增加到2000~2500元。
政治待遇、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相同。1975年和1980~1983年10月间,照顾一名
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

    退职

    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短,因年老体弱或因病残不能坚持
正常工作,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办理退职。建国初期较少,1957年增多,且
多因家庭生活困难退职。60年代初,因调整国民经济,退职人员增多。1978年后
较少, 多是落实政策改办退职。1952~1987年,共退职1750人,其中, 1956年
前退职14人, 1957年102人,1958~1960年89人,1961~1965年1262人(1962年
1079人) ,1966~1977年192人,1978~1987年91人。退职时按工龄发给一次性
退职费。1978年始,退职费改为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不足26元的发给
26元,保留城镇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安
家补助费。1985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精
减退职的人员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的
15元。1986年,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于1957、1958年退职的老干部
按月发给生活费26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79年前,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1980年,县委设老干部
管理科,1984年成立老干部局。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均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老
干部工作,相继设立了老干部活动室。市中、西医院、各乡(镇)医院设老干部
病房。

第六节  人才交流

    建国后,通过干部调配实现人才交流,对科学技术人员按其所学或从事的专
业进行分配使用。但因组织使用不当、学校培养与社会脱节等,造成一些人专业
不对口,仅1957年,全县中小学教师中有各种技术专长的32人。“文化大革命”
期间, 知识分子政策遭到破坏,有365人用非所学。1978年后,调整科技人才,
合理安排使用。到1984年,调整42人,抽调搞中心工作的24人归口,择优录用社
会闲散理、工、农、医等科技人员55人,经济管理干部19人,教师41人;选拔工
程师以上和中青年科技人员183名担任领导职务。
    1984年6月, 专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隶属人事局管理,承办人才余缺
调剂、专业技术干部兼职聘用、人才借调、专业人才培训以及负责办理市委、市
府交办的人才交流事宜。至1985年,摸清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结构、余
缺情况,建立了人才信息库和交流协作网。到1987年,从外地引进具有大中专毕
业文化程度或取得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130人, 聘用有技术专长的540人, 为
156名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整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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