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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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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官吏

清末,县衙设知县、县丞、典史、训导、僧会、道会、六房吏、警务长、典
狱员、劝学员等20余职。另有三班六房、典史署、儒学署、官库等差役50余名。
民国初年, 县衙机构配员同清制。民国2年(1913),县衙改称县公署,知
县改称知事,下有秘书,一科科长、二科科长、科员、教育公所主任、劝学所主
任、警察所长、劝业员、劝学员等职。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
知事改称县长,下有秘书、科长、科员、公安局长、财政局长、建设局长、教育
局长、指导员、警佐、事务员、巡官等职。民国23年(1934),县长下有总务科
长、民政科长、财政科长、建设科长、教育科长、公安局长、秘书、指导员、科
员、事务员等50余职。
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入诸城,伪县政府设县长、秘书、民政科长、财
政科长、建设科长、教育科长、科员、警察局长、警备队正副队长、维持会长、
承审处长、自卫总团团长等职。
1945年,诸城解放,国民党组建流亡政府,时设县长、秘书、保安队正副队
长、庶务主任、金库主任、警察主任、教育科长、民政科长、社会科长等45职。

第二节 薪俸

晚清,官吏以年计领俸银,按官职高低数量不等。知县岁俸银45两,每年另
有养廉银1200两,公费银144两;典史岁俸银31.25两,养廉银80两;教谕、训导
岁俸银40两, 马夫15.567两,看监禁卒11.118两,斋夫12.4两,门斗7.4两,膳
夫6.889两, 民壮8两,皂隶、门子、仵作、轿伞夫、库子、斗级等均为。5.559
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改用银元。
民国初期, 县公署官员薪俸沿袭清制,教员年俸40~100元,月均6~7元,
邮电员月薪30~35元。 民国17年(1928) ,始行二等县薪俸标准,月薪,县长
240元, 科长80元, 科员40元,行政录事18元,司法录事16元,政务警察8元。
民国25年(1936) ,诸城升为一等县,月薪,县长360元,科局长110~180元,
科员80~140元, 办事员55~75元,一等巡官40元,二等巡官35元,巡长14元,
一等警察8元, 二等警察7.5元,三等警察7元,县司法处人员月薪55~70元。日
伪时期,科长月薪50元,科员40元,办事员30元。(教师薪俸见教育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