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末,县内刑事审判以维护封建宗法制度为宗旨,对各类刑事案犯裁以罚金、
徒、流、遣、死等刑。时官场腐败,流弊充盈。
中华民国建立后,虽提倡废除封建刑讯,首尚法制,但政令不行,刑事审判
依然为维护官僚、资产阶级、土豪劣绅等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广大民众有冤难申,
且审判官主观臆断,滥施酷刑。民国16年(1927)后,国民党政权强行独裁政治,
刑事审判转向以审理“共党”案为重点。日伪时期,施行法西斯刑讯,任意残害
“政治案犯”。
诸城解放后,人民政权始掌审判权。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于1948年,先后
对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土匪、恶霸等敌视人民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共16人,公
开审判处决。1949年,审判刑事案件161起,案犯202人。建国初期,刑事审判适
应斗争形势需要,以审理反革命案件为重点,至1951年底,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
924起。 1952~1956年,在“三反”、“五反”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人民法
院共审理刑事案件299起。 1957年后,刑事案犯多为危害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犯
罪分子, 1958年,年审刑事案件多达758起。1959~1961年,以盗窃为主的刑事
案件上升, 共审判各类刑事案犯521名。1962年起,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刑事案
件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66~1976年,审理以“现行反革命”为重点的各类刑事
案件564起。1978年后,刑事审判拨乱反正,步入健康轨道,特别是实施《刑法》、
《刑事诉讼法》后,刑事审判进入依法审理的新时期,至1982年,共审理刑事案
件260起,案犯268人。1983年,刑事审判以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为
重点,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44起。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清末,县内民事审判由知县署理。
民国初期,民事审判承袭旧制,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保护人民财产令》未
得实施。民国10年(1921),北洋军阀政府所颁《民事诉讼条例》,维护上层阶
级利益,继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所颁的《民事诉讼法》,条文、程序累牍,诉
讼费繁多,民事审判有名无实。
1945年诸城解放后,人民政府贯彻调解为主的原则审判民事案件。1949年,
贯彻《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民事审判以婚姻案为最多,是年,审结婚姻案47
起, 其他民事案件3起。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禁止童养媳、
买卖、 包办等婚姻,全县婚姻案剧增。是年,审结婚姻案307起,审结其他民事
案件51起。1952~1953年,贯彻《婚姻法》形成高潮,年审结婚姻案多达435起。
此后2年间, 民事审判共结案1001起,其中婚姻案522起。1 956年起,生产资料
所有制实现社会主义变革,民事审判中,财产、权益纠纷案增多。1959~1961年,
民事审判案件急剧增长, 年达401件。1962年起,民事案件逐年下降。1963年,
贯彻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调查研究、就地解决”和“调解为主”
的方针,民事纠纷多在基层调解中结案。至1964年,法院2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05
起。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处于应付状态,时政法部设民事组,受理民事
诉讼, 至1972年,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415起,造成大量民事案件积压。1973年,
民事审判组织恢复,开始清理积案。
1978年后,民事审判在拨乱反正中健康发展。1982年10月贯彻《民事诉讼法》
后, 民事审判纳入法制轨道,为强化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
法院于1983年增设执行庭。 至1986年, 共审结民事案件1138起。1987年,以人
民法院为中心的民事审判网络覆盖全市35处乡镇,是年,审结民事案件563起。
附:民事调解
清末至民国时期,县内传统的封建宗法势力制约着城乡习俗,民事纷争多由
宗族长者调停,少量的由乡约、地保裁处。
1945年后,城乡民事纠纷多由基层人民政权调解,少数诉诸司法机关排解。
初步体现人民调解性质。1951年,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政府调解工
作的指示》精神,部分区乡建立起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调解工
作。1954年2月,贯彻国家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解调委员会组织通则》(暂行),
全县区、 乡两级政权建立调解委员会201个,调解委员1229人,形成全县人民调
解网络, 年调处民事纠纷达6690起。 为建国初期的社会安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1956年,遵照山东省《乡调解委员会试行办法》(草案) 的规定, 全县的乡解
调委员会均改为民政调解委员会,时全县共设有181个,成员598人,为群众排解
纷争9550起。1958年,调解机构与治安保卫机构合并为治保调处委员会。同年,
于行政村普设治保调处小组, 全县专、兼职民事调处人员总数达6083人。1959
年,调解机构与治安保卫机构分离。1964年,贯彻山东省《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
通知》精神,全县调解工作出现新局面,党委、政府重视,网络布局合理,调解
队伍充实,业务联系协调。是年,调结民事纠纷96]4件。
“文化大革命”前期,调解机构被视为“阶级斗争熄灭论的产物”,在派性
对立的环境下,无法开展工作。1973年后,恢复调解机构,全县调解工作重新展
开,至1975年,城乡调解机构1268个,调解队伍6512人,年调结民事纠纷9000起。
1978年,贯彻《全国第八次司法会议》精神,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强化民事
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1979年,各公社209个工作片增设调解网长,县直机关、
企事业单位普遍建起调解组织,年调处民事纠纷9716起。
1980年底起,人民调解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轨道。翌年,先后贯彻《全国第一
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省、地、县三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县调解工作
出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调解机构与群众组织紧密配合的新局面。1984年,司
法局增设调解管理股(后改科),调解业务、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1986~1987
年,调解工作贯彻“调解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组织、责任、
制度、措施、考评五落实和提高调解质量的基础上,进入理论研讨、探求规律的
阶段,为减少民事诉讼,稳定治安秩序,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和谐的
社会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两年间,受理民事纠纷8313起,调处8364起,调解
率达98.2%,调解成功率97.4%,防止非正常死亡79人次,避免刑事案件109起。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0年前,经济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受理范围,且案件数量极少,年计不过
10起。 1981年3月,县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指示,设经济审判庭,当年,
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1起。 1982年7月后,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民事
诉讼法》,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实现依法审理、程序化办案。是年,审结经济纠
纷诉讼案件27起。1983年起,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县经济纠纷
案件逐年上升。 1985年, 审结经济纠纷案796起,诉讼标的额134万元。1986年,
全县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经济关系日趋理顺局面,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下降,至
1987年底共审结288起。
1985~1987年, 县人民法院连续3年派出巡回法庭,处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非诉讼案)13855起,处结乡镇企业经济纠纷(非诉讼案)300起,为企业追回
资金113万元;处结金融、粮食、供销部门经济纠纷(非诉讼案)396起,标的额
达48万元。
第四节 案件复查
县内案件复查始于1956年。 是年6月,人民法院贯彻山东省第八次司法会议
精神,对1955年9月至1956年4月审结的200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查出量刑不当、
错判和事实不清的119人,并予以纠正。1963年,对1958~1961年所审结的338起
案件进行复查、 核实,有64人改判。同年,还复查短期徒刑、缓刑案件267起、
管制改造案件574起,有47人改判。
1978年,贯彻中共中央(1978)32号、78号文件和山东省委(1978)62号文
件,县法院组织力量对“三类”案件(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
小平遭诬陷迫害鸣不平而判刑或作其他处理的案件》、“恶攻”案件(指恶毒攻
击毛泽东、林彪、毛泽东思想……)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所判处的各类刑事
案件进行复查。是年共复查出“三类”案件6起6人,均予妥善处理。 1979年1月,
法院组织复查小组7个, 对“恶攻”案件全面复查,共83起84人,其中,属错案
并予改判、 纠正的62人,确认原判正确的11人,予以改变性质的3人,改判刑期
的4人, 属冤案并予平反的4人。1979年8月,始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
刑事案件564起进行复查,经核实,有233人改判。
1980年1月, 贯彻中共中央(1980)42号文件,县法院对原系历史反革命又
戴右派分子帽子的21起案件予以复查,维持原判19人,改判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
2人。是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1979)96号文件精神,对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
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查出非纯属案件13起13人,全部改判无罪。同年8~9月,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0)71号文件,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死刑、死缓、
无期徒刑案件予以复查,共19起21人,确认原判正确。同时根据中共中央(1980)
55号文件精神, 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起义投诚及其他历史申诉案件218起
进行复查, 有22人改判无罪,10人减刑,5人免予刑事处分,中止、移送有关单
位处理的24人。
1984年,县人民法院组建刑事审判第二庭,专门复查处理刑事申诉案件,案
件复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至1987年,案件复查率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