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治安
户籍管理
清末,县衙户房、巡警局统管全县户籍,城乡户籍分由坊、练署理。民国时
期,户籍相继由警察所(署)、公安局总理,城区范围由松古禅院、老母庙、三
皇庙、姑子庙4个派出所署理,农村户籍由枳沟、相州、林家村、泊里4个公安分
局通过区、乡(镇)、村、阊实施管理。民国24年(1935),农村以保、甲制取
代村、闾制管理户籍。日军占据诸城期间,城乡户籍管理由日伪警察所保安系通
过乡(镇)公所、保、甲署理。
解放后,户籍纳入人民政权管理轨道。1953年起,由县民政局实行区、乡、
村三级户籍管理,按户设册。1956年,全国户口工作会议后,户籍由县公安局统
一管理。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始行人口建卡,实现
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严格控制。1959年,县公安局设立户籍股,公社
配备户籍员,管理全县户籍,1961年撤并,改由公安局治安股兼理,公社由民政
助理专管。1984年,公安局恢复户籍股(同年改为六科),35处乡镇派出所和城
区人民路派出所均配备专职户籍民警,全市城乡户籍管理日臻完善。
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即对旅栈业进行管理,住客秩序等由警察治安单位进行不
定期检查。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门类增多。1951年起,公安部先
后公布实施对旅栈业、印铸刻字业、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及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条
例,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条例,责成派出所、公安特派员对上述各业进行审查登记。
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主要依靠行业系统各单位的党、政领导进行管理,
公安机关配合对从业人员实施守法经营及控制犯罪知识的教育,并建立治保组织
和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刻制公章须经公安局登记并介绍到指定地
点刻制外,其余诸项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1979年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特种
行业管理面临多种经营成分,业务量剧增。公安局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
县342处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1986年5月后,特种行业管理改为以废品、
收购、旅栈、印铸刻字业为重点,为138户合法经营者核发了营业执照,有4户无
证经营者被取缔,责令停业、转业者26户,对89处废品收购点和40处铸造业进行
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特种行业管理日趋完善。1987
年,在特种行业管理中,抓获罪犯8名。
枪支及危险物品管理
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对民间枪支进行清查,烙印注册。
解放后,地方枪支管理适应人民政权建设需要,由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民兵
武装用枪,由公安局负责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配备的枪支,严格
履行审批、备案、颁发“持枪证”等手续。1968~1970年,军管小组代公安局行
使枪支管理权。1982年起,猎、汽枪始向社会销售,购买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
登记。1987年,公安机关对全市民用枪支实施验证、打轧钢印。全市民用枪支共
3622支,其中汽枪99支,猎枪11支,土猎枪3461支,射击运动用枪51支。
1958年起,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县内同时实施制造、
销售、储运,使用程序化、全过程管理,以专营手段和严格审批手续强化宏观控
制,以落实使用常识和安全规程实现微观指导。1983年后,结合打击刑事犯罪,
以爆炸物品为重点, 在全县进行清查, 共查获违章存放的炸药2078公斤,雷管
585只,导火索288米,手榴弹11枚。并对全县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
和个人审核登记、颁证,同时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至此,全县危险物品管
理纳入科学管理和法制轨道。1987年,诸城市共有爆炸物品销售点14处,储存点
44个, 配备保卫人员74人,爆破员250人;剧毒物品销售点36处,储存点36处,
保管员108人。
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 1840年后,婴粟种植传入境内。城乡富豪、地痞多染吸毒恶习,清政
府朝纲不振,屡禁不止。民国初期,县公署派巡警查禁毒品。民国17年(1928),
由公安局二科再行查禁。民国21年(1932),县公署设“戒烟所”,对吸毒犯强
制戒烟。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布告查禁婴粟种植,惩戒吸毒,颇有成效。
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诸城后,于城内公开设“联友膏店”,于是吸毒之
习盛行。
1945年,诸城解放,人民政府颁令禁毒。建国后,县人民法院于1951年依法
判决制造、贩卖毒品犯3名,惩戒吸毒犯20余名,从此,境内吸毒恶习绝迹。
禁赌 境内历代均有赌博恶习,以掷骰子、拈红钱、押宝、看纸牌、推牌九
诸种形式进行。 清代, 官场腐败, 禁赌无力。民国元年(1912)至民国25年
(1936),县政府多次发布告,派巡警查禁赌局,没收赌具,但屡禁无效。民国
27年(1938),日军侵占诸城后,赌风大盛。
1945年诸城解放后,人民政权强令禁赌,惩处赌头、赌棍,赌博之风顿息,
但明赌虽除, 暗赌尚存。建国后,人民公安先后于1951、1957、1961年3次大规
模侦缉、查处赌窝、赌犯,赌博之风基本刹住。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受“文化
大革命”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和腐朽思想侵蚀,赌博恶习一度再现。1983年后,不
断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普法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赌博现象得到
有效控制。
禁娼 清代,境内无职业娼妓,但有暗娼。民国17年(1928),县公安二科
曾予查禁。民国23年(1934),县政府布告驱逐娼妓,民国25年(1936),组织
军警在全城搜缉暗娼300名,训诫后遽遣回籍。但由于时政陈腐,暗娼依然不绝。
民国27年(1938),诸城沦陷,城内始有公开妓院,时有日本人办的“联友膏店”;
伪县长陈瑞贞为迎合日军, 从青岛购来妓女, 设“仕民俱乐部”;西关唐七设
“寮里馆”,内充妓女6名。
1945年,人民政权颁布法令取缔娼妓,对娼妓安置从良。从此,境内娼妓绝
迹。建国后,禁娼列入国家成文法律,直至1987年,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
容之一。
破除迷信
境内迷信活动积习成弊,直至民国初期仍然盛行无敛。民国21年(1932),
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迷信活动,劝导从业者另谋生计,
并派警员巡逻取缔,违者招保具结,以示警戒,但收效甚微。
解放后,人民政府宣传、教育群众破除迷信,群众自发地拆庙宇,废神像,
摆脱几千年来的精神枷锁。1949~1951年,开展取缔神汉巫婆活动,迷信活动骤
减。 1957、 1961、1977年春夏之间,境内白龙山、庙山、黑龙沟等地发生祈求
“神水”、“神药”迷信骚动,神汉、巫婆以“降神、治病、免灾”惑众,骗取
钱财。 公安机关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发动强大的政治、科学攻势,揭穿
迷信骗局, 惩戒神汉、巫婆,使迷信骚动迅速得以平息。1978年后,随着城乡
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迷信之风逐渐减少,但传统的迷信习俗依然存在。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49年后,人民政权对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坏分
子(统称“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罪大恶极者逮捕法办,余者均由群众管
制改造。1953年,贯彻公安部《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管制改造“四类分子”
工作日趋完善。1952年,结合选民登记,对“四类分子”在改造中的表现进行全
面评审,对表现好的予以撤销管制,行使公民权利。1956年,在农业、私营工商
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再次对全县的“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规划入社,表现好的
吸收为正式社员, 表现较好的吸收为候补社员, 表现差的继续接受管制改造。
1958年底,第三次评审受管制改造的“四类分子”,又有一批人摘掉“帽子”,
成为新人,其中,也有人因现行破坏罪被依法逮捕,还有的重新戴“帽”再行改
造。此后,每年对“四类分子”例行一次评审。1976年后,针对“文化大革命”
中极“左”倾向造成的滥管、错管等混乱问题,对全县“四类分子”监督改造实
施清查整顿,有一部分人得以纠正,恢复名誉。1979年,根据中央指示,经群众
评议,对遵纪守法、老实接受改造者,一律摘掉“帽子”,全县戴“帽”管制者
仅剩30人,至1983年改造期满,全部摘“帽”。
基层治安保卫
1944年,诸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贯彻山东省1943年冬召开的“锄奸会议”精神
和中共滨海区党委1944年初发出的《关于限期设立区、村公安员的指示》,于解
放区各村设公安员350余人, 宣传发动群众,组织民兵控制敌情,锄奸防特,维
护社会新秩序。至1945年底,全县有公安员1100余人。
1951年, 城乡建起12个基层治保委员会,成员109人;治安保卫小组52个,
成员246人。1952年8月后,贯彻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城乡
基层治安保卫组织迅速发展, 至1953年,全县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达146个,治
安保卫小组701个, 总人数达3933人。在县公安局统一指导下,以防止阶级敌人
的破坏活动为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形成县、区、乡、村治安保卫网络。1958年
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建在大队,总数达1244个,
成员6776人,履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灾
害事故)、帮教违法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组织看坡护场和夜间巡逻等职责。
同期,城乡企事业部门亦相应建立起治安保卫委员会、保卫科,以维护自身正常
秩序、防止事故为中心,组织警卫、安全教育等治安保卫活动。“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城乡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处于瘫痪状态,由“群众组织”、“革命委员会”
代行其职。1973年,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开始恢复。
1978年后,城乡基层治安保卫工作步入正规,并日趋完善。1984年,乡、镇、
村体制建立后,全县1340个行政村均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4373人,城乡企事
业单位普遍建立治安保卫组织797个,保卫科、股26个,专职保卫干部125人,成
员4149人,全部落实岗位责任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治安保卫网络。
至1987年底,诸城市共有城乡基层治安保卫组织2439个,成员9950名。是年,预
防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191起,协助公安机关破案265起。
第二节 政权保卫
取缔反动会道门
诸城境内历史上曾有菩萨会、老母会、圣贤道、九宫道(含东会、南会、十
节会)一贯道、金丹道、中央道、黄道会、万国道德会等14种会道门,成为一条
条精神枷锁愚弄、毒害群众,以期达到为反动阶级利益服务之目的。如九宫十节
会, 民国26年(1937) 传入境内,鼓吹“中日亲善”,笼络道徒组成伪自卫队
150余众,于1945年7月配合日、伪军攻打抗日根据地刘家庄、小岳戈庄,杀害抗
日群众409人; 中央道则鼓吹“万道归一”,为维护大汉奸张步云的势力服务;
一贯道则通过扶乩,妖言惑众,煽动变天复辟等,罪恶累累。
解放后,县政府于1951~1953年,取缔反动会道门。全县列为反动会道门加
以取缔的有:九宫道、圣贤道、一贯道、中央道、金丹道、黄道会、万国道德会,
分布于全境400余村,有大、中、小道首、办道人员1644人,道、会徒众4.1万人。
在普遍宣传教育、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揭发控诉反动会道门罪行,强制道首
自我交待,对68名罪恶严重的道首逮捕法办,对96名罪恶较轻的道首依法管制改
造, 传令106名中小道首和办道骨干登记、具结悔过,其余道会徒众声明退道,
境内反动会道门瓦解。
1958年,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圣贤道、九宫道、十节会骨干分子秘密恢复,
发展道徒,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活动宗旨。至1976年,其活动
范围涉及诸城、 五莲两县22处公社,58个大队,有道众401人。县公安机关及时
予以侦破、取缔,主犯依法逮捕判刑,从犯交群众批判,登记悔过,其余道众经
批评教育后声明退道。
镇压反革命
诸城县公安局自1943年lO月建立后,即担负起保卫人民政权、锄奸反特、清
匪、镇压反革命的职责。
1946年3月,侦破王洪义(原吕孝先部)率残匪30余名于1946年1月20日夜袭
中疃子、杀害中共滨北地委各救会长赵田仁等2人一案,将匪首缉捕,予以处决。
是年5月, 侦破涉及诸城、藏马、莒县、日照四县的“国民党部前防司令部自卫
队” 特务组织案(该组织下设3个办事处,6个大队,1个特务中队,有特务2400
人, 并在枳沟、仁里、常山等5个区建立特务中队,发展特务100余人),将2名
首犯侦缉归案,并向邻县提供同案犯情况,使10余名骨干分子全部落入法网,并
处以死刑。 同年9月,再破匪特刘介卿等与流亡于安丘的原国民党诸城保安第一
大队副队长赵心如相勾结,向荆山区区中队策反,并串通敌匪武装袭击解放区,
杀害干部民兵20余人的匪特案,将匪首全部缉获归案,有力地巩固了新生的人民
政权。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适应抗美援朝和恢复国民经济形势
的需要, 中共诸城县委于1950年11月起, 贯彻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
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成立“镇反
指挥部”,采取专门机构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法和对反革命分子实施镇压与宽
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给予奖励的政
策,在全县范围内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5年2月运动结束, 共缉捕土匪、
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2113人,有1630人分别判处死
刑、死缓、有期徒刑、管制改造,有483人教育释放。
侦破反革命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诸城县公安局履行保卫国家安全职责,及时地破获
了妄图颠复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组织。
1959年9月, 公安机关在普庆侦破“中国国民自由党”,11名反革命案犯全
部落入法网。该组织制定反革命纲领,刻制印章,发展成员,阴谋打入上海、广
州、东北等地和混入机关、企业内部活动,与美蒋取得联系,策划抢劫银行、仓
库,夺取枪支,组织暴动。
1962年春, 城关大华大队下放工人、 刑满释放分子等3人密谋组织名曰
“换朝第一军”的反革命集团,委任官佐,制定反革命纲领和行动计划,书写反
动传单、信件,预谋暴动。县公安局迅速撒网侦查,将10名案犯缉捕归案。
1967年8月, 公安机关撒网侦破反革命组织“新亚五爱党”。该组织具有反
革命纲领、计划、纪律、活动密语和暗号,活动范围涉及诸城、安丘2县5处公社
45个大队。13名案犯全部被公安局缉获。
1975年3月, 公安机关在解留老梧村侦破“中国新亚民族共和党”反革命集
团案。该集团已筹集活动经费400元,发展成员12人,公安局依法缉捕首犯6人,
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第三节 刑事侦缉
1943~1949年,刑事侦缉适应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开展对敌斗争,以侦破
残匪、 敌特、恶霸等为非作歹的刑事案件为重点,共侦破案件350余起,抓获案
犯400余人。 1950~1957年,先后对“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社会主
义改造” 等运动中的各类刑事案件实施全面侦破, 共1223案。 于1956年1月侦
破于德江为首的30余名盗匪集团刑事案, 将案犯一网打尽,处结积案,悬案120
余起。 1958年10月,县公安局大搞“破案会战”,侦破各类刑事案件306起,其
中重大刑事案13起。 是年共侦破案件758起。1959年后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刑
事侦缉以盗窃犯和借困难之机搞破坏活动的各种刑事犯罪为主要内容, 3年间破
案1935起。 1963年3月, 刑事侦缉重点打击流窜犯罪, 是年侦破各类刑事案件
1009起,其中缉捕流窜犯89人。1964~1965年,刑事案件明显下降。两年间缉捕
案犯54人。
“文化大革命”中,在极“左”思潮影响下,刑事侦缉以侦破“现行反革命”
为首要任务,侦破各类刑事案件564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刑事侦缉步入健康轨道。 至1982年,共立案侦查
260起。 1983年8月, 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县展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斗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在诸城县“严打”联合指挥部统一领导
下,密切配合,协同行动,以流氓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拐
卖妇女及教唆妇女卖淫的老鸨子、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解除劳教刑满释放重新
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为打击重点,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
和“稳、 准、狠”的原则,至1987年1月,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2201起。侦缉过
程中缴获脏款(含脏物折款) 22.51万元。基本改变了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
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是年5月至年底, 刑事侦缉巩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成果,对刑事犯罪分子
进一步实施打击,先后开展4次专项斗争,又侦破刑事案件99起。
第四节 消防
消防组织
民国23年(1934),县城设警、商联合救火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
民公安署理全县消防,于工业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1956年起,农村亦普遍建立
义务消防队。1957年,贯彻中央《消防监督条例》,全县消防工作加强,是年,
消防队达480个, 7281人。之后,消防组织不断健全,消防队伍不断扩大,在全
县形成群众性消防体系。1978年,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80年撤消防股,建立消
防队, 纳入武警序列,配备正副队长和政治指导员,4个建制班(司机班、后勤
班各1个,消防班2个)。1985年,又设消防科(现役),消防组织进一步强化。
至1987年,全市以公安局消防科为专业骨干的消防体系已形成完善格局,拥有工
商企业专职消防队1个, 义务消防队496个,农村义务消防队1340个,总计20840
人。
消防设施
建国前,主要消防工具有水桶、铁锨、木梯等。建国后,重点工商企业始建
专用消防水池、井,并开始配备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进入70年代,消防设施日
趋完善,水塔、高压水泵、防火栓、水带、不同类型的泡沫、干粉灭火器等设施
和器材在工商企业、 仓库中普及, 公安局开始配备消防车。1987年,诸城市公
安局消防科拥有水灌消防车3部, 泡沫消防车1部,轻便干粉消防车1部。全市城
乡工商企业、 仓库共配备消防水泵1095台,水塔150座,防火栓95只、 水带0.3
万米, 各种类型灭火器4960只,水枪142支,消防水桶7000只,消防锨7460张,
消防沙9620立方米。
火灾纪实
建国初至1955年, 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火灾只有1起(1955年发生于东关棉
花加工厂),余多为居民房屋起火,损失甚微。1956年后的10年间,随着城乡义
务消防队的普遍建立,重大火灾一直未曾发生。
“文化大革命” 期间,社会秩序混乱,全县火灾呈上升趋势。1967年1月14
日,县烟叶供应站失火,损失3万余元;1972年11月5日,县工农兵礼堂发生重大
火灾,烧毁礼堂13间及桌、椅、照明和音响设备、演出道具等,损失价值30余万
元,灭火中有9人受伤,农具厂职工赵长利不幸牺牲。1974年12月3日,县电机修
造厂变压器车间因违犯操作规程酿成火灾, 焚毁厂房6间及生产设备、原材料、
技术资料等,直接经济损失4.1万元。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在治理整顿中日趋稳定,
消防工作不断强化, 全县城乡火灾起数逐年下降, 且避免了重大火灾的发生。
1985年4月5日,县铸造厂制氧车间发生火警,公安消防队及时出动灭火,防止了
重大火灾和制氧分馏塔爆炸的恶性事故发生。
1987年,诸城市发生火警56次,消防队成功地实施灭火,将火灾总损失降至
1.56万元。
第五节 交通管理
安全管理
1952年,交通安全由县公路站兼理。1956年,设专职监理干事。1975年,成
立车辆监理站, 1978年改称交通监理站,管理队伍增至21人,于城区5处重点路
口设专人指挥来往车辆, 疏导交通。1985年,城区设交通指挥岗点6处,形成城
市化安全管理格局。1987年,交通管理划归公安局,设公安交通警察队,内分设
车辆管理所、交通中队,配备交通管理干警56人。拥有摩托车、吉普车、面包车、
无线电台、雷达测速仪等交通安全管理设备10部(台)。是年,城区增设指挥岗
亭2处,自动信号指挥灯亭2处。基本形成以城区为中心的全市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车辆监理
境内机动车辆办理行驶牌证,须持单位证明,车辆票据,经车辆管理所审验
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发证。 并每年实施一次审验, 以保证机动车辆安全行驶。
1978~1987年,共初检车辆4218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2039台,小拖拉机1379
台,摩拖车800辆;共年审车辆34686车次。
1979年,自行车纳入公安局管理,车主凭购(赠)票证、单位证明向自行车
管理所申报登记, 打轧钢印, 办理牌照。至1987年底,全市共注册公私自行车
194455辆。
司机管理
1974年前,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权由昌潍地区车辆监理站行使,县内机动车辆
司机的安全管理由交通局组织实施。 1975年, 交通局下设车辆监理站(1987
年划归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更名车辆管理所),境内机动车辆司机的管理开始纳
入正规化业务程序。汽车司机由县监理站实施培训、考试、鉴定,经昌潍地区车
辆监理站复核发放驾驶证。拖拉机、摩托车司机由县监理站、县农机局组织培训、
考核、鉴定后,县车辆监理站直接办理驾驶证。并对境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实施年
度审验(思想表现、身体状况、交通法规知识、驾驶技术、驾驶证真伪等),合
格者,予以签章,批准继续驾驶,以全面控制司机队伍素质。1978年后,司机管
理逐步形成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审验、安全教育等整套管理体系。至1987年,
共培训考核机动车司机8669人,审验机动车司机59202人次。
事故处理
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队(原交通监理站)即赴现场调查取证,案录
肇事损失、伤亡情节。根据现场调查的技术资料,实施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
肇事责任, 根据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作一次性处理。1975~1987年,
境内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360起, 死亡301人,伤1931人,直接经济损失145.19
万元。